经同意征税

社会契约论

经同意征税,是指公共缴款必须以公意为依据,而不能取决于统治者的单方面要求。这一原则调和了国家的财政需求与社会契约保护财产的承诺——公民可以因公认的公共需要而被征收款项,但征收必须得到集体授权,并依照公开、合乎比例的规则分配。因此,这一原则不仅要考察政府能否征税,也要考察征收是否正当,以及负担如何落在社会各群体身上。

财产与公共需要

这一论证始于公民社会内部的一种张力。财产被描述为公民最神圣的权利之一——它有助于保全生命,比生命本身更容易遭受侵夺,并为公民履行法律义务提供物质基础。然而,维持国家及其政府也需要费用。既然接受公共目标的人也必须接受维持这一目标所需的手段,社会成员就必须从自己的财产中作出贡献。公共财政不能只是让财产毫发无损;它的任务是在满足共同开支的同时,不使政府的征收要求变成对公民社会赖以维系的权利的任意侵害。

当公共资金经过统治者之手时,困难便会加剧。若公民直接管理国家,他们就能根据公共需要和个人能力,定期自行评估应缴款项,同时监督资金的用途。然而,在政府体制下,官员除了国家利益,也有个人利益。公民可能比公共需要更清楚地看到统治者的奢侈,并由此认定,自己被剥夺必需品,只为供给他人的奢侈品。一旦猜疑演变成怨恨,即使是正直的行政管理也可能无法重建信任。自愿缴款于是难以为继,强制缴款又缺乏正当性——国家面临的危险,要么是走向灭亡,要么是侵害其赖以存在的财产。

同意与正当权威

社会契约包含一项默示承诺,即为公共需要作出贡献,但这一承诺不能凌驾于契约对财产的根本保障之上。只有当承担征税的人清楚地认可其必要性时,征收才具有合法性。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单独拒绝缴款,或自行决定缴纳数额。同意通过由多数票决定的公意表达,并通过比例征收落实;征收过程中不应存在任意裁量。

这一论述把人民同意的要求视为公共权利原则,而非行政便利问题。人民能否拒绝征收,或者主权者是否不应在未经人民授权时征收,都不影响正当性问题。若只问统治者是否拥有征收权,便是把强力与权利混为一谈。因此,经同意征税所区分的,是在共同权威之下确立的公共义务,与仅仅因为政府能够强制执行而提出的要求。

征税形式与比例原则

文本区分了对商品征收的实物税与按人头缴纳的个人税,也区分了由人民确定缴纳总额的补助金,与由人民授予征收所得的税款。名称或形式本身都不足以决定一项征收是否符合自由。若人民的境况各不相同,人头税就可能有失比例;而经过适当调整的个人税则可能公平。判断标准在于,负担是否反映了纳税人之间相关的差异。

这一标准包含几个方面。首先,缴款应与财产成比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是另一人十倍的人,应缴纳十倍的款项。其次,征收必须区分必需品与奢侈品。仅有普通必需品的人不应缴税;对拥有奢侈品的人,则可以征收超过生活必需品部分的税款。社会地位不能使一切奢侈品都成为必需品——无论身份如何,人都只有两条腿和一个肚子;有地位的人若为迫切的公共需要放弃昂贵的享受,得到的敬重可以更多,而不是更少。

另一项衡量标准,是人们从社会保护中获得的利益。这一论述对比了富人享有的安全保障与穷人的不安全处境——巨额财产受到强有力的保护,穷人却可能连靠个人劳动建成的小屋都难以保住。特权与公共权威往往偏向有影响力的人,而贫穷公民更可能承担公共负担,也较少得到援助或公正对待。因此,公平的税收制度不仅必须考虑人们拥有什么,也必须考虑社会秩序如何保护他们、如何分配其利益。

必需品、奢侈品与公共财政

优先对奢侈品征税,也意味着区分对无法避免的需要征收的税款,与对人们可以选择不使用的物品征收的费用。个人税和必需品税直接侵害财产以及政治社会的物质基础;除非得到人民或其代表的明确同意,否则这类征收尤其有风险。对可以舍弃的物品征收费用则有所不同——个人可以不使用该物品来免于缴款,因此个人选择可以发挥同意的作用。例如,政府若可以禁止马车,也可以改为对马车的使用征税,以此抑制使用,而不必彻底禁止。

更广泛的财政论证主张限制公共开支,并确保公共收入来源稳定。文中认为,国家公有地产优于依赖货币基金,并提到罗慕路斯曾划出三分之一土地供国家使用。文中警告,近现代欧洲常备军与驻军的迅速扩张会威胁人口繁盛,并使收入来源从国家公有地产转向补助金与税收。税收政策不能与那些造成财政需求的制度及支出分开考察。

对富人超出必需的开支征税,被认为与工商和农业发展相容。这类税收可能会使一些时髦服饰与娱乐方式消失,但其他商品可以取而代之,从而使手工业者受益,同时未必减少公共收入。如果富人将过度消费转向有益用途,国家既可从生产活动中获益,也可减少开支;如果他们继续奢侈消费,对这类开支征收的税款则可满足公共需要。这一主张使财政负担本身成为抑制奢侈的一种可能手段,而不是把征收收入视为脱离社会影响的独立目的。

因此,经同意征税将授权规则与分配规则结合起来。多数人的决定提供公共征收所需的一般同意;比例原则、基本必需品免税、对社会保护的考量,以及对公共开支的节制,则决定这种同意是否服务于真正的共同需要。其核心关切在于划定界限——如何维持政治共同体,同时避免政府以任意或不平等的征收要求,损害共同体赖以存在的财产与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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