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德性

社会契约论

公民德性是公民的特殊意志与公意相一致——这种内在倾向使公共法律不再仅仅是一道外在命令。它将个人道德与共同利益联系起来,使政治自由不仅取决于正当制度,也取决于公民能否将共同利益视为自身利益。当这种倾向得到培育时,政府便可以依靠信任与合法权威;当它衰退时,增添法律和惩罚也无法弥补损害。

定义与政治基础

公民德性的论述始于一个区分——描述政治安排,与确立这些安排的正当性,并非一回事。问题不只是现存国家做了什么,或其历史使什么成为习俗,而是哪些原则能够使一个社会成为正当的。事实本身不能产生权利。因此,政治理论必须追问政治义务的根据是什么,以及共同权威如何才能与人的自由相协调。

这一问题最鲜明地体现于个人的特殊意志与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之间的对照。一个人可能把对共同事业的义务视为负担,想要享有公民身份的好处,却不履行成员的义务。然而,如果人人都这样行事,社会赖以提供这些好处的政治共同体便会瓦解。公民德性指的正是防止这种分裂成为常态的道德协调——使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相一致。

社会契约为这种协调提供了制度环境。社会契约旨在借助共同力量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与财产,同时使每个人在与众人结合时仍只服从自己,并像从前一样自由。契约并没有把自由变成不受约束的欲望。在公民状态中,正义取代本能;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可以构成道德自由。公民德性是使这一政治观念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人类能力——它使公民愿意将共同法律理解为自己的法律,而不是异己的力量。

德性如何得到培育

不能只靠告诉公民要做善人,便能确立德性。他们必须接受教导,而公共示范是首要的教诲,但并非唯一途径。因此,政府的任务不止于征税或颁布规章。政府必须协助培育热爱法律、充分了解自身义务,因而不必时刻受到强制便能行动的公民。按照这里的论述,早期政府懂得道德规范与公共行为准则的重要性;当代政府若把财政管理视为治理的全部工作,便会忽视服从的根基。

核心的实践原则,是使特殊意志与公意相一致。由于德性就在于这种一致,培育德性并非公共行政的装饰性附加项目,而是其根本目的之一。公民将公共权威铭记于心时,公共权威才最为强大。正直的统治者可以施行法律,但只有良善的公民才能可靠地服从法律——一个已不知悔恨的人,只要有机会便可能逃避惩罚,而任何监视或惩罚制度都无法保证每个违法者必定被捕。

这就是公民教育不能被不断累积的法规取代的原因。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联手对抗共同利益时,腐败对法律的削弱,甚于法律对腐败的压制。官员可能表面上遵守规章,私下却筹划如何有恃无恐地违例;新的规章于是带来新的滥用机会,新增的监督人员也可能加入盘剥循环,而不是终结它。法律仍不可或缺,但缺乏道德根基的法律,可能沦为掩护公共权力遭私人利用的屏障。

爱国主义与共同利益

爱国主义赋予公民德性以积极的情感力量。这里的论点并非只要空泛地命令人们热爱祖国便已足够,而是人们最容易受到激励的,是与自己共享日常生活和共同利益的人们的福祉。对全人类的关怀或许过于宽泛,难以引导行动;对同胞的依恋则为这种关怀提供了一个更切近的对象。因此,爱国主义将自爱导向共同利益,而不是简单地将其消灭。

苏格拉底与小加图的对比,彰显了德性的公民维度。苏格拉底代表一位教导个人、反对诡辩家并为真理而死的哲学家;小加图则代表一位公民,其一生与祖国、祖国的自由及法律紧密相连。苏格拉底生活的时代,雅典已然覆亡;小加图则无法忍受自己比所效力的祖国活得更久。这种对比并非否认苏格拉底的智慧,而是区分个人的哲学成就与公共服务。苏格拉底的一位出色门生,或许会是其时代最有德性的人;小加图的一位出色追随者,则或许能帮助人民实现幸福。由哲学家组成的国家被认为不可能存在,但幸福的人民并非如此。

爱国主义能够赋予自爱以此处所说的德性之美——它使这种动机获得能够促成公共精神行为的力量。但这种依恋以祖国值得人们依恋为前提。若一个政治共同体给予公民的,除了给予陌生人的东西之外别无其他;或若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任由掌权者摆布,而法律又不能有效地为他们提供救济,那么便不能合理地指望他们热爱这个共同体。公民奉献无法弥补公民安全遭到剥夺的问题;没有共同的保护与权利,「祖国」一词便会令人憎恶,而非使人心生归属。

合法政府与政治存续

公民德性支撑政府,但也限制政府可以正当地采取的行动。公意不可能同意政治共同体中的一个成员伤害或毁灭另一个成员。个人安全与公共契约密切相连;如果本可得到救助的公民被任其死亡、遭到不公正监禁,或被判处明显不公的刑罚,那么共同体的正当性主张便会破裂。因此,公共义务是双向的——公民对共同体负有义务,共同体也必须依法保护其成员。

统治者自身不再依法治理国家、篡夺主权时,后果远不只是行政管理的变动。政治共同体会收缩为一个独立实体,即由政府组成的实体;政府随之成为凌驾于其余成员之上的主人和暴君。此时,社会契约便遭到破坏,私人公民恢复自然自由——他们可能被迫服从,却不再负有服从义务。公民德性不能意味着盲目服从已经背弃共同法律义务基础的权力。

同一区分也阐明了为何人民主权不能被简化为代议制。主权存在于公意之中,且不可由代表代行,因为一种意志不可能部分地等同于另一种意志。代表可以充任受托人,却不能代替人民制定具有决定效力的法律;人民未亲自批准的法律即属无效。英格兰的例子尤为鲜明——人民自以为自由,却只在选举议会议员时享有自由。参与并非礼仪性的细节,而是使公共意志仍属于公民自身,而非变成从外部强加给他们的意志的一种方式。

公民德性衰退的后果

当公民热爱自己的义务,公职人员又以自身的示范和勤勉培育这种依恋时,政府便较少需要隐瞒与操纵。人们相信统治者为他们的幸福而努力,合法权威因而能够赢得敬重。公共道德能补足统治者的政治才智所无法提供的东西;德性越兴盛,政府就越不依赖那些声名卓著的官员才能,而他们的权力往往与民众的苦难密不可分。这并不要求统治者放任不法行为。正义有时要求严厉;温和不等于怠忽,宽恕也不等于软弱。关键条件在于,公共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服务共同利益,而非私人好处。

相反的情形会形成自我强化的循环。当统治者与公民都腐败时,官员可能诉诸恐怖手段,或以欺骗性的利益诉求取代已经不再发声的义务之声。内阁密谋与权术伎俩取代公共信任;官员竞相毁掉彼此,公共事务却遭到忽视,或被用于私人目的。法律不断增多并遭到公然蔑视时,执法机构本身也可能成为新的滥权渠道。表面的秩序由此掩盖了政治共同体正在丧失其道德与法律实质。

因此,公民德性既不是脱离政治的私人善行,也不是为服从而要求的服从。它连接正义制度与有能力维系制度的公民——通过教育与示范培育,以爱国主义激发,体现为特殊意志与公意相一致,并受共同体保障每位成员之义务的约束。公民德性一旦丧失,法律便会失去力量,权威也暴露为强力;公民德性存在时,合法政府便成为可能,而无须将自由化约为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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