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种歧视

自私的基因

物种主义指优先在道德上对待本物种。本书用这个术语检验人类伦理惯例与进化解释之间的界限——人们通常给予人类某些保护,却不把同样的保护给予其他动物,但生物进化并不能证明这种区别合理。书中并未规定一套替代性的道德准则,而是将人们应当珍视什么,与自然选择所能解释的内容区分开来。

人类道德界限

偏爱本物种的倾向,体现在人们对杀戮、食物、惩罚和法律保护的日常判断中。战时以外杀害人类被视为特别严重的罪行,而食用动物则广为接受;甚至食用人类遗骸也受到更严厉的禁止。人们可能反对处决人类罪犯,却接受杀死动物害兽;有些动物还会因娱乐目的而被杀。这些对照表明,道德考量会如何在人类与其他物种的界限处发生显著变化。

人类胎儿与成年黑猩猩的比较,尤其鲜明地呈现了这条界限。胎儿所具有的人类感受能力并不比变形虫更多,而黑猩猩能够感受和思考,并且根据书中引用的实验依据,可能学会一种人类语言。尽管如此,胎儿仅仅因为属于人类物种,就受到远为崇高的敬重和法律保护。这种对照涉及权利分配所依据的理由,并非声称二者在所有方面都相同。

术语及其限度

本书指出,理查德·莱德是“物种主义”一词的来源,并提出问题——这种伦理观能否像种族主义一样,建立在更合乎逻辑的基础上。书中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其更明确的结论是,物种主义在进化生物学中没有恰当依据——人们在道德上偏爱人类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自然选择是为了人类整体的利益而运作,也不能证明物种归属为差别对待提供了生物学依据。

这种区分属于一项更广泛的提醒——不要把进化描述当作道德指令。本书认为,成功的基因倾向于无情的自私;但在特定条件下,基因层面的成功也可能有利于动物个体之间有限的利他行为。这些说法描述的是选择如何运作,而非对人类行为的建议。因此,进化解释不能被用来把人类现有的偏好转化为道德义务。

亲缘、利他行为与生物学解释

关于物种主义的讨论,与一个更广泛的争论并列——利他行为应当出现在哪个层面。人类伦理可能将对他人的同情从家庭扩展到国家、种族、物种,乃至所有生物;生物学也面临类似问题,即选择作用于个体、群体还是基因层面。本书质疑利他行为只是为了物种或群体利益而进化这一观点,转而通过遗传亲缘关系解释家庭成员之间的帮助。

依照这种解释,照料亲属可能使个体间共享的基因副本受益。因此,亲代照料是亲缘利他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形,而非一种独受优待的遗传关系——成年个体与子女及兄弟姐妹的平均亲缘比例相同,都是二分之一。这些解释描述行为能够扩散的条件,并不确定哪些生命应当受到道德考量。生物学亲缘关系与伦理关怀仍是彼此不同的问题。

当人们根据行为或习俗推断亲缘关系时,这种区分同样重要。人类通过姓名、婚姻、书面记录、记忆、家庭义务和仪式来辨认亲属;文化中的亲缘观念并不等同于遗传亲缘关系。本书将祖先崇拜、家庭义务、血仇和氏族间战争等实践置于亲缘关系中加以解释,同时把禁止近亲性关系或繁殖的规范与利他行为区分开来——书中认为,这种禁忌大概与近亲繁殖中隐性基因造成的有害影响有关。这些社会规则展现了人际关系如何组织起来,却不能为基于物种的道德特权提供进化论依据。

进化规则与表面上的例外

本书还提出问题——动物如何能够以间接有利于亲属的方式行事,却不自觉辨认亲属。一条偏向身体特征与自己相似个体的简单规则,平均而言或许会使亲属受益,但在环境变化或群体规模扩大时也可能失灵。书中提出这种倾向与种族偏见之间可能存在关联,但只将其作为一种可能性,并非为偏见作道德辩护。无论哪种情况,一条可能产生进化效应的规则,并不会因此成为人们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

收养说明了表面上的利他行为与其可能产生的进化后果之间同样存在差异。收养的雌性可能照料一只与自己没有亲缘关系的孤儿,表面上投入时间和精力,却不使自身基因受益。本书将许多这类案例视为遗传规则可能失灵的表现,同时承认相关证据可能并不确定。另有一例报告称,一只失去幼崽的母猴偷走另一只雌猴的幼崽并加以照料;本书称这是一个特别难以解释的案例,并指出有必要研究这种情况出现的频率、收养者与幼崽可能存在的亲缘关系,以及生母的反应。这些案例使简单的行为解释变得复杂,却不会因此使物种偏好成为进化生物学原则。

伦理意义

物种主义在这一论证中的作用是揭示问题——它使人类道德关怀与生物学选择解释之间的不一致显现出来。本书并未声称进化论要求人们平等关怀所有物种,也没有提供完整的伦理理论。它提出的论点较为有限——人类对人类的偏爱不能以进化生物学为依据。书中反复区分解释与倡议,以免人们把基因层面选择的描述误当成对自私行为或任何现存关怀等级的道德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