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
托拉“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这是亚伯拉罕针对义人可能与恶人一同遭毁灭所提出的质问。他为所多玛代求时说出这句话,将上帝的审判与公义联系起来;在其他地方,同样的关切则具体体现在有关伤害、赔偿、证据及保护弱势者的律法中。
亚伯拉罕代求中的质问
耶和华向亚伯拉罕揭示所多玛的严重恶行后,另外两位访客前往那城,亚伯拉罕仍站在耶和华面前。他问义人是否会被当作恶人对待,并恳求审判全地的主秉公行事。他的质问既反对不加区分地毁灭,也表明了他对审判本质的主张——公义必须区分义人与恶人。
这番对话以递减的人数逐步展开。亚伯拉罕先问,若有五十个义人,是否会因此保全那地方;耶和华答应了。亚伯拉罕接着询问四十五人、四十人、三十人和二十人,耶和华每次都作出同样的保证。最后,他问到十人,耶和华说,为了这十个人,祂不会毁灭那城。对话结束后,耶和华离去,亚伯拉罕也回到自己的地方。
《约书》中的公义
《约书》通过具体案例和补救措施来体现公义,而非只用一个抽象原则概括。关于伤及孕妇的情形,律法区分了没有造成进一步伤害、以罚款解决的情况,以及确实造成伤害、须按相称原则处罚的情况。若奴仆的眼睛或牙齿受损,须释放奴仆;若牛抵伤人,则根据牛主此前是否受到过警告,承担不同后果。
财产方面的律法同样考虑具体情况。盗窃的牲畜若仍活着被寻回,与已经被杀或卖掉相比,赔偿责任各不相同;牲畜掉进没有盖上的坑,责任归于没有把坑盖上的人。律法也区分牛首次抵人和牛主已知牛有伤人危险却没有加以约束的情形,因此此前是否受过警告会影响责任判定。
公正审判与弱势邻人
律法将公义与公平的审理程序联系起来。它禁止虚假报告,告诫人不可随众作恶,并且既不准偏袒穷人,也不准歪曲穷人的案件。律法禁止收受贿赂,因为贿赂可能蒙蔽审判者,使义人的言辞被扭曲。这些规定表明,即使不同的社会压力可能使审判偏向相反方向,公正仍是必须遵守的要求。
公义也规范法庭审理之外的行为。人必须把仇敌走失的牛或驴归还;仇敌的驴若倒在重担之下,也必须帮助扶起。人不可欺压寄居者,理由是他们自己曾寄居埃及。借钱给穷人不可收取利息;若以衣服作抵押,必须在日落前归还,因为借用者夜里要靠它遮身。
从个人恳求到共同体义务
在西奈山,这项原则从亚伯拉罕个人的恳求,转化为以色列民盟约的条款。耶和华应许,若以色列民听从祂的声音并遵守盟约,他们就要成为祂珍爱的子民、祭司的国度和圣洁的国民。百姓一同回答说,他们必照耶和华所说的去行;后来摩西宣读约书,他们再次表示同意,随后盟约以血确立。
这个问题持久的意义,在于它把审判与义务联系起来。所多玛的对话探问,上帝的公义是否会因城中义人的缘故而饶恕一座城;各项律法则使公义落实于邻人、工人、物主、审判者与寄居者之间的日常关系。在这两种情境中,审判都不只是对他人行使权力——它必须顾及区别、责任,以及面临伤害者的正当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