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爱人如己
托拉“要爱邻人如己”是《利未记》中一条简明的诫命,它将尊重他人规定为积极义务,而不只是不得伤害他人的约束。这条诫命置于禁止报复和怨恨的律例之间,并与公正审判、实际援助以及保护穷人和寄居者相关联。
措辞与背景
在《利未记》第十九章中,这条诫命接续着禁止心怀仇恨、报复以及对本族人怀恨的律例。随后,律法吩咐听者爱邻人如己,并以耶和华宣告自己是发言者作结。这样的编排将拒绝报复转化为对待他人的积极行为准则。
本章将这项教导置于更广泛的圣洁呼召之中。周围的律例涉及诚实交易、按时支付雇工工钱、体谅残障人士以及公正审判——不得偏袒穷人,也不得偏袒有权势者。因此,这条诫命属于一套实践伦理,既规范日常社会关系,也规范明确的敌对行为。
对待他人的行为
《出埃及记》中的相关律例为这套伦理赋予了具体形式。遇见仇敌走失的牛或驴,必须把它送还;看见恨自己之人的驴倒在重担之下,也必须帮助卸下重担。即使敌意似乎使人可以袖手旁观,仍须提供援助。
同一组律例还禁止虚假报告、扭曲公义的多数压力、偏袒穷人,以及败坏审判的贿赂。律例也要求土地在第七年安息,使穷人和野兽有食物;第七日安息则包括驴、婢女的儿子和寄居者。这些规定将责任从私人情感扩展到公共公正、经济实践和共同供给。
禁止欺压寄居者或苦待寡妇、孤儿,明确体现了对弱势者的保护。其理由使人想起以色列民曾在埃及作寄居者。同样,债主不得向社群中的穷人收取利息;若邻人的衣物是他唯一的遮盖,债主也不得将其抵押衣物留到日落之后。关爱邻人,体现在留意他人的具体需要上。
公义、克制与共同体义务
周围的律例并未将爱等同于免除责任。《约书条例》规定了财物受损和失窃时的赔偿,区分已知会抵人的牛与此前没有警示的情况,并为伤害订立赔偿或相称补救办法。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中,顾念他人与处理伤害及责任的规定并行不悖。
《申命记》中关于寄居者、孤儿和寡妇的规定,也体现了这条诫命的社会范围。每三年一次的什一奉献分给他们和利未人,使他们可以吃饱。在基利心山立约仪式上,民众共同回应“阿们”,承认咒诅那些歪曲这些群体应得公义之人的宣告。因此,这条诫命既由持续的供给所支撑,也由对义务的公开承认所确立。
在盟约伦理愿景中的位置
《申命记》将顺服描述为两种选择——一边是生命与福乐,另一边是死亡与灾祸。百姓受劝要爱耶和华、遵行他的道并守他的诫命;选择生命的诫命则将其后果延及百姓和他们的子孙。《利未记》中爱邻人的教导属于这一更广泛的盟约模式,在此模式中,忠诚通过对待他人的行为显明出来。
纵观这些经文,这项原则从直接的道德诫命延伸为具体义务——不可报复,要公正审判,归还失物,帮助受对头重担压迫的牲畜,保护寄居者和弱势家庭,并与有需要的人分享资源。这项原则的力量,在于将内在克制与外在责任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