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酷且不寻常的刑罚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在本书中,残酷且不寻常的刑罚构成一道宪法界限,约束一个愿意判处儿童终身监禁的制度。它的重要性通过两项改变少年不得假释终身监禁法律待遇的裁决显现出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10年禁止因非杀人罪而对儿童判处这种刑罚,随后又于2012年禁止因杀人罪而强制判处这种刑罚。这些改革并未取消所有终身刑,也未保证立即释放,却质疑了这样一种前提——儿童的未来可以被一项自动适用的判决彻底封闭。
宪法限制与少年量刑
本书通过区分判决的严厉程度与接受判决者的具体情形,呈现这项禁令。被判处终身监禁、直至死于狱中的儿童并非一个抽象类别——他们因十三或十四岁时犯下的罪行而被判刑。叙述指出,在这个年龄,年轻人无法在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中有效为自己辩护,也容易受到可能增加错误定罪风险的环境影响。因此,宪法问题超越了判处的年数;它关乎法律能否将儿童的一生视为已无可挽回地定局。
本书还将后来的少年案件裁决与死刑并置,以衡量其影响范围。2010年的裁决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对死刑以外的一种刑罚颁布类别性禁令。这一说法既标志着突破,也揭示了限制——法院为一类界定明确的少年刑罚确立了类别性规则,而非彻底废除严厉刑罚。
2010年非杀人罪裁决
2010年5月17日,法院裁定,对犯下非杀人罪的儿童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属于残酷且不寻常的刑罚,在宪法上不被允许。裁决公布时,布莱恩·史蒂文森和他的工作人员为之庆祝,随后接到媒体、当事人、家属和倡议人士打来的电话。该裁决使乔·沙利文有权获得救济,也让包括安东尼奥·努涅斯和伊恩·曼努埃尔在内的人有望获得实质性的获释机会。
这项裁决回应了佛罗里达州尤为严峻的问题。到2010年,该州已有一百多名儿童因非杀人罪被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其中几人在犯罪时只有十三岁。年龄最小、被判处这种刑罚的儿童无一例外都是黑人或拉丁裔,年龄在十三或十四岁之间。佛罗里达州拥有世界上因非杀人罪而被判终身监禁、直至死于狱中的儿童人数最多。这些数字凸显了规则具有类别性的重大意义——它针对的不只是个别特殊判决,而是一种反复施加于年幼者、且呈现显著种族差异的做法。
伊恩·曼努埃尔所受的判决和监禁,说明正式改变适用资格为何至关重要。在狱中,他连续十八年遭受单独监禁,伤害自己,并多次试图自杀。他在1992年平安夜道歉后,开始定期与自己枪击过的黛比·贝格尔通信;此后,黛比成了支持他的人。她告诉法官,他所受的判决过于严厉,监禁条件不人道,并公开呼吁人们认识到,他当时只是一个十三岁的孩子,没有人监督,也无人帮助。法院无视了她要求减刑的呼吁。2010年的裁决后来使伊恩成为有权获得减刑、从而获得实质性获释机会的人之一;但它无法抹去他多年遭受的隔离,也无法改变法院先前拒绝减刑的事实。
2012年禁止强制判刑的规则
两年后的2012年6月,法院禁止对犯下杀人罪的儿童强制判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布莱恩·史蒂文森为埃文·米勒以及平等正义倡议组织的当事人昆特雷尔·杰克逊代理案件。这项裁决意味着,不再能仅因儿童被指控犯下任何罪行,就自动判处其终身监禁、直至死于狱中。裁决聚焦于强制判刑,这一点十分重要——法院废除的是自动判处,而不是宣布所有针对少年杀人罪犯的不得假释终身监禁判决都一概违宪。
裁决作出后,两千多名因童年时犯下的罪行而被判处不得假释终身监禁的人,可能有资格获得救济和减刑。一些州修改了法规,为儿童罪犯规定更有希望的刑罚。然而,许多地方的检察官反对追溯适用这项裁决,因此,宪法上的改变虽然开辟了接受审查的途径,却不能确保每个受影响者都能获得审查。阿什莉·琼斯和特里娜·加内特也是可能获得救济对其意义重大的当事人。
影响范围、抵制与持续努力
两项裁决带来了不同的保护。对于非杀人罪,2010年的裁决确立了禁止对少年判处不得假释终身监禁的类别性规则。对于杀人罪,2012年的裁决则禁止强制判处这种刑罚。两者共同否定了将童年犯罪自动等同于终身丧失自由的做法,但个人量刑和追溯救济方面的重要问题,仍有待持续的法律与政治争论解决。
本书将这些裁决与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保护儿童的更广泛工作联系起来。布莱恩·史蒂文森主张,十八岁以下的儿童不应与成年人一同关押在看守所或监狱里,年幼儿童也不应在成人法庭受审。平等正义倡议组织提起诉讼,力求阻止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这些努力延续了对年轻人所处环境及其能力的同一关切,但与两项量刑规则各自独立。因此,叙述对残酷且不寻常的刑罚的讨论,聚焦于一项具体的宪法成就——它并未宣告刑罚已经终结,而是限制了州自动将儿童判处终身监禁的权力,也禁止州因非杀人罪而以任何方式这样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