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性自尊(amour-propre)
社会契约论自然自尊(比较性自尊)指一种转为比较性的自我关注——它不再是在与他人平等相处时寻求合理满足,而是宁愿以他人利益为代价,满足自身利益。在卢梭的论述中,这并非人类原初的状态,而是对人的自然善性的扭曲;两者的区分有助于把他的道德心理学与其关于自由且正当的政治秩序的论述联系起来。
定义与对照
卢梭将自然自尊(比较性自尊)与自然自爱区分开来;后者是自然的自爱,与追求合理欲望的满足相关,并伴有仁爱之心。自然自爱使人与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它既不是自我膨胀,也不是要求一切归自己所有。相反,自然自尊是一种利己主义——偏好自身利益胜过他人利益。
这种对照并非仅仅是关心自己与关心他人的区别。卢梭认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一旦被奉为片面的原则,都会造成扭曲。自然的自爱包含对他人的关切,因为它追求平等待遇,而非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优势。自然自尊标志着从共同平等转向比较性的利己心。
自然善性与公意
这一区分为卢梭的政治理论提供了道德基础。公意表达了一项普遍判断——每个人可以向邻人提出什么要求,而邻人又可以正当地要求什么作为回报。文中同时提出,与之相应的理性准则能够在自然人希望被当作众人中的一员、并与他人平等分享的欲望中找到回响。
公意被描述为理性的,但卢梭也为它指定了情感性的动机来源——自然法则不仅为理性所理解,也铭刻于人心。自然自尊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代表了对这种倾向的背离。如果人们能够免受既存社会所助长的腐化,那么自然自爱使他们倾向于接受的平等便能在政治上发挥作用。
这种联系也将卢梭的教育思想与政治思想结合起来。《社会契约论》并未直接阐述人具有自然善性的学说,但本文所呈现的解读将其视为政治论证的一项深层前提。因此,自然自尊有助于解释教育与政治制度何以属于同一个共同事业——两者都关乎人类能力与倾向得以发展的条件。
自由、义务与政治扭曲
社会契约旨在借助共同力量保护每位缔约者的人身与财产,同时让每个人在与众人结合时仍能服从自己,并保持与从前同样自由。这种安排有赖于个人特殊意志与公意之间的区分。一个人可能把对共同事业的义务视为负担,并希望享有公民权利,却不履行臣民的义务;若这种不公持续存在,便会威胁政治共同体的有机体。
因此,契约包含一项承诺——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都可由整体强制其服从。卢梭将此表述为“被迫自由”——共同规则旨在保障公民不受个人依附关系支配,而非为私人谋利提供许可。自然自尊揭示了这一安排试图应对的危险——一个以他人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人,可能一边享受结社带来的好处,一边抗拒其中互惠的条件。
政治制度本身也可能再造共同权威与特殊利益之间的断裂。如果君主篡夺人民主权,国家便收缩为一个由政府构成的团体,其余人民则沦为受其支配的臣民。此时,社会契约便遭到破坏,私人公民也恢复了自然自由。这一情形并非自然自尊的定义,但它表明,特殊利益这一政治问题如何演变为结构性的篡夺。
财产、法律与人民主权
卢梭对公民状态的论述区分了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由与占有,同政治联合建立的各种形式。自然自由受个人力量限制;公民自由则受公意限制。单纯占有以强力或先占为依据,而财产权则需要实定权利凭证。这一区别反映了更广泛的努力——以共同秩序取代私人权力与单方面主张。
这一秩序也有赖于人民保有主权。由于主权寓于公意之中,卢梭主张主权不可由代表代行——代表只能充当受托人,而人民未曾亲自批准的法律并非法律。代表制将公共利益置于不同政治等级各自的特殊利益之后,由此又为特殊利益取代共同意志打开了缺口。因此,自然自尊属于对政治腐败的更广泛论述,其中不平等或不受问责的权力会使结社背离平等。
这一概念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双重作用上。它既指称自爱在道德上的扭曲,也阐明正当制度必须抵御什么——共同生活沦为一场人人争相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竞逐。卢梭提出的替代方案并非抹去利己心,而是建立一种秩序,使自我关切能够与平等地位、互惠义务以及由人民亲自制定的法律并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