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自爱(amour de soi)

社会契约论

自然自爱是卢梭对自然自我关怀的论述——它是一种寻求合理满足的欲望,使自己与他人处于平等地位,而非谋求凌驾于他人之上的优势。它将自我关怀与仁爱、平等之爱结合起来,并构成道德与情感基础,使公意的理性要求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

定义与对比

在卢梭的区分中,自然自爱并非自我膨胀。它是自然之人追求合理欲望之满足,并伴有仁爱。这种自我关怀不会把自己置于他人之上,而是在众人之间确立平等地位。因此,这一区分所关乎的并非一个人是否关心自己,而是这种关怀能否与他人的平等主张并存。

与之相反,比较性自尊是一种利己主义——以损害他人为代价偏袒自身利益。卢梭认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是彼此对立、各执一端的品质,源于人类自然善性的扭曲。自然自爱并非只是这两种极端中较温和的一种;它指的是另一种取向,在这种取向中,自我关切不以他人受损为必要条件。

自然善性与平等

按照这一论述,卢梭关于人生来为善的主张,意味着人的天性使其倾向于希望自己被视为众人中的一员,并与众人平等分享。因此,自然自爱既包含爱自己,也包含爱他人。它所包含的平等既不是自我否定,也不是要求占有一切,而是不把自己不愿给予他人的东西据为己有。

这一区分也阐明了卢梭成熟政治思想中的“自然”所指为何。自然并非单纯指一种社会必须回归的原初、原始状态;它也可以指人类能力与自由的充分发展。自然自爱属于这一论述,因为其善性在于一种使平等地位成为可能的待人方式,而非单纯退出现实社会。

与公意的关系

公意在其对象上具有理性——它关乎一个人可以向另一个人提出什么要求,以及每个人有权要求他人给予什么回报。然而,仅凭理性训诫未必足以引导人的行动。卢梭也将这些训诫的力量置于情感之中,他指出,自然法既铭刻在人心,也体现于理性。自然自爱提供了相关的道德倾向——自然之人希望受到平等对待,这一欲望使理性的普遍主张能够在情感中引起共鸣。

这种联系使自然自爱成为卢梭教育思想与政治思想的交汇点。《社会契约论》没有直接阐述人类自然善性的学说,但按这一论述,该学说构成政治理论的根基。如果人们能够免受现存社会的扭曲影响,公意便能够成为现实。自然自爱指称的正是这种以平等为取向的人类能力,而这一可能性有赖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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