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请愿书》的批准

《联邦党人文集》

《权利请愿书》是对王室特权的正式限制,由查理一世在其统治初期同意。在《联邦党人文集》第84篇中,它作为历史实例,说明权利法案如何起源于统治者与臣民之间的协定——该文将这种形式与由人民自身建立的宪法相对照。

历史背景

该文将《权利请愿书》置于一系列英格兰宪制安排的脉络中。文中把权利法案的原始形式描述为国王与臣民之间的约定——国王作出让步,限制王室特权,以维护臣民享有的特权。按照这一叙述,《权利请愿书》继《大宪章》之后;《大宪章》由男爵们从约翰王那里争取而来,后来又得到继位君主的确认。

查理一世在其统治初期同意了《权利请愿书》。该文没有详述其条款或同意时的情况;其重点在于这份文件所代表的政治形式。与早先的宪章以及1688年呈交给奥兰治亲王的后来的《权利宣言》一样,文中将它描述为针对王权提出的主张,而非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行为。

在论证中的作用

《权利请愿书》在该文中的意义在于比较。普布利乌斯主张,源自与君主谈判的权利文件,为臣民保留了未向君主让渡的权利。他认为,这种逻辑并不适用于另一种情形——宪法明确以人民的权力为基础,并由人民的代表与受托人付诸实施。

这种对照的关键在于政治权威从何处开始。在王室安排之下,臣民通过限制王室特权来保障特定保护。对于拟议中的美国宪法,文中则称人民并未让渡任何权力——他们保有权威,并建立政府以服务自身目的。因此,该文认为,人民自身创制宪法这一点,本身就比一份针对君主列举保留权利的清单更充分地承认了权利。

宪法意义

《权利请愿书》有助于阐明该文为何反驳拟议中的宪法需要另行制定权利法案这一主张。这个历史实例属于一种政治秩序——统治者拥有臣民试图加以限制的特权。普布利乌斯将这种安排与权威源自人民的宪法区分开来,同时承认拟议中的全国政府旨在规制一般政治利益,而非所有类型的私人事务。

因此,这份文件与其说是详细的法律先例,不如说是宪法权威发展史上的一个节点。它与《大宪章》及其后继文件并列,为论证提供了具体的历史对照——权利可以被表述为从统治者手中争取来的特权,也可以被理解为由建立自身政府的人民所保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