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即被感知

存在与虚无

“存在即被感知”是指事物的存在就在于它被感知。本文拒绝这种还原——感知无法为自身的存在提供基础,被感知现象的存在也不能依赖于感知。对此原则的批判导向一项以意识的前反思存在为基础、而非以反思思想为基础的存在论证明。

表述及其批判对象

本文将“存在即被感知”作为与乔治·贝克莱相关的公式加以介绍,并质疑现象的存在不过就是现象显现这一主张。这个原则也指认了一种被归于胡塞尔及其追随者的立场——现象学还原之后,他们把意向对象视为非实在,并将其存在视为感知。问题不在于对象是否显现,而在于它们的存在能否被其显现或感知它们的行为完全穷尽。

本文指出了拒绝这一公式的两项根据——一项涉及被感知之物的性质,另一项涉及感知行为的性质。本文对感知的持续论证从后者入手,追问知识何以具有唯心主义说明所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

感知为何不能为存在奠基

论证指出,任何知识理论都预设一种形而上学。因此,将存在还原为知识的唯心主义必须说明知识自身的存在。如果只是把知识视为既定事实,进而将存在定义为被感知,那么整个被感知者与感知行为的复合体便缺乏基础,并陷入虚无。知识无法衡量或确立自身的存在;它的根据必须是超现象性的,不能自身也受制于感知。

论证将这一根据定位于认识主体的存在,所理解的主体并非作为被认识的对象,而是作为认识者。按照本文对胡塞尔的阐述,意向对象是意向活动的非实在相关项,而意向活动是真实的,并在反思中显现为早已存在。意识不是一种特殊的内在知识或自我认识。它是主体存在的超现象维度,因此不能还原为被感知之物。

被感知之物的存在

批判还否认事物的存在能够相对于对它的认识而成立。如果事物的存在寓于某种异于自身的东西之中,它便会存在于一个它自身并非其所是的存在者之中。然而,被感知之物呈现于意识面前——意识既无法将它作为自身的组成部分触及,也无法将它吸收进意识之中。即使被称为非实在,被感知的存在仍然必须存在;称其为非实在,并不能消除它与感知行为之间的分离。

因此,相对性与被动性可以描述存在的方式,却不能定义存在本身。现象的存在不能就是它被感知这一事实,而意识的超现象性存在也不能成为现象的超现象性存在的唯一基础。按照本文的说法,现象主义者犯下了一个后果重大的错误——他们把对象还原为彼此关联的一系列显现之后,又把对象的存在还原为一连串存在方式,并通过那些预先假定已有存在者的关系来解释对象的存在。

从批判到存在论证明

拒绝“存在即被感知”并不意味着现象失去了依据。相反,论证将还原企图倒转过来——意识的超现象性要求承认现象的超现象性存在。本文引入了一项源自感知主体之反思前存在的存在论证明,并明确将这一路径与基于反思我思的证明区分开来。因此,这一原则的重要性主要在于批判作用——它的失败标示出这样一个转折点——感知让位于对意识与存在更为根本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