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性原理
存在与虚无惯性原理被用来使感觉符合一种将自然视为纯粹外在性的图景——器官的变化及与之相关的感觉,必须由它们自身以外的某种事物造成。然而,这种解释也暴露了该图景中的一个难题。为了把外部刺激、感觉器官和感觉联系起来,它假定存在一种惰性的内在环境——将意识设想为一个对象——它被动地承受、甚至体验自己的感觉。
惯性原理在因果解释中的作用
论证始于这样一种断言——感觉器官受到刺激的作用,而其原生质和物理化学变化并非由器官自身产生,而是从外部到来。提出这一主张,是为了忠实于惯性原理;该原理将整个自然界描绘为外在性。在这一假设下,某种效果不能单纯源自器官内部的自发活动;它的原因必须位于别处。
同样的推理也从刺激和感觉器官延伸到该理论所谓的主体系统——归属于他者对象的内部性质的整体。如果这种主体性中出现了一种与刺激相关的新模态,那么它也必须由自身以外的某种事物产生。否则,它就会与受到刺激的器官脱离,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会变得任意。
感觉作为惰性对象
为了保留一种确定的关联,该理论假定,即使是最微小、最短暂的可感知刺激也具有客观统一性,并将这种统一性称为感觉。它赋予感觉以惰性,使之成为纯粹的外在性;同时,它通过“这”这一范畴,将感觉视为参与自在存在的外在性。于是,感觉的原因和契机都被置于感觉之外——前者在于一个实在对象,即刺激;后者则在于影响另一个实在对象,即感觉器官的变化。
这种构想甚至使感觉对于自身也成为外在之物。感觉之所以存在,并非根植于自身这一类事物的内在事实,而在于外部对象及其变化。因此,惯性原理不仅解释了器官为何受到影响,也促使感觉成为因果序列中一个惰性的、类似对象的环节。
内在环境的问题
然而,这种解释仍面临如何提供支撑的问题。一个处于某一存在层次、无法维持自身的存在者,不能由一个处于截然不同层面的存在者决定其存在。为了赋予感觉以存在,该理论因此引入一种与感觉同质、同样由外在性构成的环境。这种环境被称为心灵,有时也称为意识。
意识起初被设想为对他者的意识——也就是一个对象——随后又被设定为本身也是自己的意识,以使器官与感觉之间所提出的关系能够具有普遍性。由此产生了一个内在空间;在外部刺激的契机下,被称为感觉的形象在其中形成。由于这个空间是纯粹被动的,据说它承受着自己的感觉。
被动性与理论的内在张力
该理论不止于将意识描述为容纳感觉的基质。它采用一种生物学观点,并声称这个内在空间体验着自己的感觉——生命被构想成被动环境与该环境的被动模态之间一种神秘的联结。因此,惯性原理支撑起一连串外部原因,但该理论还必须假定一个内在场域,以弥合物理刺激与感觉之间的鸿沟。
这种桥梁保留了被动性,而没有把感觉解释为意识为自身产生的某种东西。这段论述的批判力量,在于揭示了对外在因果作用的坚持如何塑造其本欲解释的主体性——感觉变成内在空间中的惰性形象,而意识则被重新构想为一个接收并体验感觉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