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蕴含能够
存在与虚无“应当蕴含能够”指的是康德式假设,即一项义务必须在个人能力范围之内。在关于真诚的论述中,这一假设使真诚显得可以实现,恰恰因为它受到要求;随后,本文则指出,意识的结构使所要求的自我同一性不可能实现。
原则与真诚
这一原则作为隐含前提,出现在真诚的理想之中。真诚被定义为成为自身所是,而义务与努力的说法意味着一个人能够变得真诚——如果应当实现真诚,那么真诚就必须能够实现。因此,这一原则为认识并肯定真实自我的努力赋予了道德力量。
结构性反驳
这一论证否定了该努力所依赖的前提。意识并非其所是——它维持着自身的存在,却从来不与存在简单地完全同一。因此,“并非其所是”的结构阻止意识完全成为自在存在,也阻止它达到真诚所要求的固定同一性。这种不可能性并非一个可以凭借更大努力克服的隐蔽障碍;本文将其描述为意识本身的质地,是一种持久的无能为力,使意识无法将自身构成为一个固定不变的事物。
自我评判的后果
每当一个人对自身所是作出判断时,作出判断这一行动就已经超越了那种同一性——并非朝向另一种固定同一性,而是指向空无与虚无。因此,仅仅把真诚视为一项义务,并不能使这一原则确保真诚——承担这一任务的意识无法成为该任务所预设的稳定对象。这也动摇了人们因自己真诚而自我褒奖,以及因他人未能真诚而责备他人的做法。
内省及其限度
这一问题也延伸至交谈、忏悔与内省。一个人可能试图确切判定自身所是,决心做真实的自己,并寻找改变的方法;然而,这种努力有可能把自我构成为一个事物。同样,追溯行为背后的目的与动机,会设定因果决定论,把意识状态的流动视为一种连续更替。因此,本文揭示了这一原则在应用时存在的张力——成为真诚自我的义务预设了一个固定的自我,而按照这里给出的论述,意识不可能成为这样的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