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法赦免减刑令
我听说你粉刷房子霍法赦免减刑令既是詹姆斯·里德尔·霍法获释的法律文件,也是阻止他在1980年之前管理劳工组织的手段。该命令由理查德·尼克松于1971年12月23日签署,将霍法的刑期从十三年减至六年半,使他得以凭借良好表现获得的刑期抵扣立即获释。因此,该命令终结了他的监禁,同时对他期望重新掌握的工会权力施加了新的限制。
申请赦免与获释
1971年12月16日,莫里斯·申克在白宫提交了一份赦免申请。申请没有依照通常程序先经司法部征询检察官和联邦调查局的意见,再交由量刑法官审阅,而是由司法部长约翰·米切尔标注批准。这一程序颇为重要——这项将使霍法获释、同时限制他重返工会生活的决定,是通过一条简化渠道作出的,绕过了通常的审查程序。
弗兰克·希兰回忆说,圣诞节前不久,他曾在刘易斯堡探望霍法,当时申克带来了预计由尼克松签署的文件。一名狱警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希兰阅读文件。希兰记得,文件上说霍法可以凭借良好表现获得的刑期抵扣获释,否则就要到1975年11月才能出狱;他说,文件没有写明禁止霍法竞选工会职务。当时,几人都认为文件意味着霍法终于可以回家,并谈到他回归工会活动之前,先去佛罗里达州住几个月。希兰的回忆使得狱中看到的文件与后来送达的最终命令之间的差异,成为这一事件的核心。
签署后的赦免令将刑期减至六年半;加上良好表现获得的刑期抵扣,这一刑期确保霍法得以立即获释。当天,霍法走出刘易斯堡,飞往圣路易斯,在已婚女儿家过圣诞节。随后,他回到底特律,向联邦假释与缓刑官员登记。虽然已经获释,他仍处于假释监管之下,直至1973年3月;届时,六年半的完整刑期本应届满。1972年1月5日,他飞往佛罗里达州,住进自己位于迈阿密海滩的布莱尔大厦公寓,开始了支持者们先前谈到的那段休整时光。
限制及其直接影响
这项关键条件规定,霍法在1980年3月6日之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劳工组织;若他不遵守,减刑令将“整体作废”。这项限制的期限远远超过了他的假释期。这意味着霍法虽然可以出狱,却不得领导工会,包括在他原计划争取恢复职务的1976年选举期间。
希兰说,霍法抵达底特律、收到带有尼克松签名的最终文件后,才发现了这项限制。按希兰的说法,几人在刘易斯堡的餐厅里原本很高兴,因为他在那里读到的那份副本承诺霍法获释,却没有提及禁止担任工会职务的条款。后来送达的文件使这份宽慰变成了被视为背信的举动——霍法会获得自由,但直到1980年都不能重新管理工会。书中还指出,如果霍法服满刑期,他本应于1975年获释,届时尚赶得上1976年的代表大会。因此,这项减刑以更早获得自由为代价,却附加了一项超越监狱大门、影响其政治前途的限制。
霍法没有立即对这一条件提出挑战。1972年2月,他公开表示支持尼克松;他仍处于假释监管期时,也没有与菲茨正面冲突,因为担心政府会更加密切地监视他。他等到1973年3月假释期满后,才提起诉讼。这段延迟说明了该命令在实际上的约束力——即使身在监狱之外,联邦政府可能重新加强审查,仍影响着霍法何时愿意质疑获释条件。
宪法挑战
霍法提出挑战的依据,是减轻刑期与在赦免中附加持续有效的禁令之间存在区别。他的律师辩称,总统可以赦免或拒绝赦免,却不能附加一种允许撤销赦免并将受赦者重新送回监狱的条件。他们还辩称,这项禁止管理工会的限制构成了惩罚,但霍法所受的刑罚中并无此项内容,总统也无权在判刑后追加惩罚。另一项主张是,这项禁令将霍法排除在行使第一修正案权利的场所之外,因而侵害了他的言论与集会权利。
1974年3月13日,霍法与民权律师伦纳德·布丹提起诉讼。诉状称,霍法出狱时并不知道这项限制,也没有同意接受限制;诉状还指称,该条件并非通过常规赦免程序产生,而是通过一项涉及总统特别顾问查尔斯·科尔森的协议添加的。菲茨表示,他此前对这些限制一无所知。科尔森称,他曾在霍法获释前告诉菲茨,这些条款符合劳工运动与国家的最佳利益,但没有告知他具体条款是什么。
1974年7月19日,约翰·H·普拉特法官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对霍法不利的裁决。裁决认为,即使科尔森与菲茨据称达成的安排不足以证明该条件无效——即便据称存在的共谋得到证实,尼克松在限制条款上的签名仍然有效。霍法与布丹提出上诉,原以为下一阶段会更直接地审理宪法问题,但上诉又耗时一年多。因此,赦免减刑令的重要影响并未随着霍法获释而结束——它使霍法出狱,按明文条件阻止他管理工会,并启动了围绕总统权力的法律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