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6年作出的《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判决,为质疑检察官以种族歧视方式使用无因回避开辟了更直接的途径。其重要意义在于,它直面了一个长期存在的落差——正式规则禁止排斥黑人陪审员,但南方许多县的被告仍持续面对全白人陪审团。这项裁决带来了希望,但叙述也强调,根深蒂固的做法很容易随着法律变化而调整。
排斥的历史
这项判决回应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宪法规则未能转化为具有代表性的陪审团。19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中裁定,排斥黑人担任陪审员违宪。然而,1945年,法院维持了一项得克萨斯州法律,该法将每宗案件中的黑人陪审员人数限制为一人。在深南部,陪审员名册往往根据选民名册编制,而非裔美国人曾被排除在选民名册之外;《投票权法》通过后,法院书记员和法官仍利用其他手段,使这些名册以白人为主。陪审团委员会可以援引诸如被认为聪明正直等标准,排除黑人和女性。
后来的裁决处理了哪些人会出现在陪审员候选名单上的问题,却没有确保哪些人最终实际担任陪审员。20世纪70年代,法院裁定,种族少数群体和女性在陪审员候选名单中代表不足,属于违宪。这一变化使一些黑人得以到法院接受遴选,但宪法并未要求他们必须入选;宪法禁止的是基于种族或性别排斥候选人。这一区别使更多元的候选名单与最终选出的十二名陪审员之间仍存在显著落差。
无因回避与判决
这一落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检察官可以在遴选过程中使用无因回避剔除候选陪审员。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法院就已裁定,以种族歧视方式使用无因回避违宪。但证明种族偏见的标准十分严苛,因此在随后的二十年里,没有任何针对这种做法的质疑成功。于是,剔除全部或几乎全部黑人候选陪审员的做法仍在继续,实际情况几乎没有改变。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为被告提供了一种更直接的方式,可以基于种族理由质疑检察官使用无因回避的做法。这项裁决并未保证黑人陪审员一定会入选,也未保证每次质疑都能成功。它的直接意义在于,使人们更容易通过法律途径质疑歧视性遴选;而且,正如叙述所指出的,这也迫使检察官寻找更具变通性的方法来排除黑人陪审员。
在阿拉巴马州的意义
在阿拉巴马州,这项裁决的利害关系尤其明显——1987年,该州全部四十名民选地方检察官都是白人,尽管该州有十六个黑人占多数的县。立法安排也维持了包含黑人占多数县的司法巡回区内白人占多数的局面。这些情况构成了适用陪审员遴选规则时的政治与制度背景。
对沃尔特·麦克米利安而言,这项裁决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黑人占人口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的县里,被告仍经常面对全白人陪审团,死刑案件尤其如此。在等待审判期间,其他死囚向他讲述检察官如何在各自的案件中剔除黑人候选陪审员。负责起诉麦克米利安的泰德·皮尔逊有理由担心,经验丰富的民权律师J·L·切斯纳特和布鲁斯·博因顿会依据这项新裁决提出异议,不过,他并不特别担心罗伯特·E·李·基法官会认真对待这些异议。因此,这段叙述将《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呈现为一次法律突破,也呈现为一场考验——一项正式保障能否撼动长期以来阻止黑人担任陪审员的地方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