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禁止对未成年人判处死刑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5年作出的禁止对少年犯判处死刑的裁决,标志着本书所述限制对儿童施加最严厉刑罚的努力迎来转折点。裁决承认,儿童与成年人存在与刑事责任相关的差异,并为布莱恩·史蒂文森及其同事挑战那些判处年轻人终身监禁的刑罚提供了宪法依据。

背景与宪法标准

这项裁决属于一系列依据第八修正案作出的判决之一,这些判决限制了被认定与不断演进的文明标准不相容的刑罚。但法院的分析要求的不只是认定某项刑罚违背了这些标准——该刑罚还必须罕见。此前的案件涉及的人数相对较少。2002年,约有一百名智力障碍者面临处决,法院随后禁止处决他们;2005年,死囚区中不到七十五名少年犯,法院随后禁止对儿童判处死刑。因此,少年死刑判决的数量是作出这项裁决时法律背景中的关键因素。

这项宪法论证也体现了童年与成年之间的区别。在对这项裁决的叙述中,法院承认,发展方面的差异意味着必须依据第八修正案保护儿童,使其免受死刑之害。因此,这项裁决并未将年龄视为与犯罪无关紧要的细节,而是将其视为影响施加不可撤销刑罚是否合法的一项考量。

从裁决到更广泛的挑战

对史蒂文森及其团队而言,这项裁决既保护了面临处决的儿童,也可能为进一步挑战提供基础。他们认为,如果儿童因年龄和发展状况而刑事责任较轻,故不能被处决,那么类似原则或许也适用于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儿童。这种刑罚同样永久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只不过是通过监禁而非处决来实现。

这一论点面临着明显的数量障碍。在美国,已有超过二千五百名儿童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人数远多于此前第八修正案判决所涉及的群体。为了提出范围更窄的宪法主张,法律团队将重点放在两类人身上——犯罪时年仅十三或十四岁的儿童,其中不到一百人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以及因非杀人罪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儿童,估计不到二百人。禁止少年犯死刑的裁决本身并未解决这些案件,但其论证有助于塑造将这些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策略。

意义与局限

在这段叙述中,这项裁决的重要性部分体现在其论证如何被延伸。史蒂文森及其同事主张,儿童尚未成熟、经历有限且仍有成长的可能,因此,对儿童一生作出永久性判定在宪法上值得质疑。此前的裁决提供了重视发展差异的先例;将其逻辑延伸至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仍是一场独立的法律斗争,并非禁令自动带来的结果。

这一区别在实践中至关重要。乔·沙利文对其刑罚提出的挑战起初遭到法官驳回,法律团队在其他地方也遇到了类似阻力。在穷尽沙利文案的州级救济途径后,他们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法院同意审查他的案件,以及佛罗里达州一宗相关案件;后者涉及特伦斯·格雷厄姆。两案均涉及因非杀人罪被判处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少年犯。2005年的禁令开辟了宪法论证的道路,但这条道路能否延伸至被判终身监禁的儿童,仍未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