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民同意征税原则
社会契约论依人民同意征税原则是卢梭提出的一项规则——公共缴纳须经人民授权,并依照公开、按比例的标准评定。它调和了维系政治共同体的成本与社会契约保护财产的承诺——征税并非统治者取财的单纯权力,而是共同作出的决定,其正当性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其公平性则取决于负担与利益如何分配。
财产与公共需求
卢梭从一个表面上的矛盾谈起。财产是公民身份中最神圣的权利之一——它有助于保全生命,比生命本身更容易被夺取、也更难捍卫;它还通过使公民的各项事务受法律约束,成为公民社会的基础。然而,维持国家及其政府需要支出,因此成员必须拿出自己的财产作出贡献。有关继承、遗嘱和契约的法律也限制个人处置财物的方式。因此,问题不在于公共需求能否对财产提出任何要求,而在于如何使这种要求与政治共同体旨在保障的权利相协调。
社会契约规定了这一要求的条件。每个人都默许自己承担满足公共需求的义务,但这一义务不能凌驾于社会契约对财产权的根本保护之上。只有当缴纳者明确承认确有必要时,这种缴纳才属合法。它在政治意义上必须出于自愿——并非取决于每个人私下许可缴纳自己选定的数额,而是须由公意通过多数表决授权。按比例评定,而非任意征收,才使这种授权具有公平的形式。
同意与正当权威
卢梭将人民同意征税视为公共权利的原则,而不只是实际上的偏好。他指出,有声望的哲学家和法学家通常承认,未经人民或其代表同意,不得正当地设立税收。他认为,看似与此原则相悖的论证,最终仍会回到同一个问题——人民能否拒绝这项征收,或者主权者是否不应强行征收。政府有能力收取款项,本身并不能确立其征收的权利。
他根据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的缴纳。实物税征于商品,个人税则由个人缴纳。这两种缴纳都可称为税或补助——人民规定应缴数额时,卢梭称之为补助;人民把一项强制征收所得的收入授予政府时,他称之为税。这些形式并不能决定其是否公正。其正当性仍取决于人民同意,其公平性则取决于实际负担是否符合人们各自的境况。
比例、必需品与奢侈品
比例原则不能用单一标准来判断。卢梭首先援引人们拥有的财产数额之间的关系——其他条件相同时,财产是他人十倍的人应缴纳十倍的款项。他随即补充了第二种关系,即财富的用途。只有普通必需品的人不应缴纳任何款项;拥有剩余财物的人,则可被正当地征收超出必需品部分的税。
他不接受社会地位会使奢侈品变成必需品的说法。地位显赫者与牧牛人具有相同的基本生理需求;为值得的公共需求放弃炫耀,可能增加而非降低其荣誉。法律不要求铺张,因此体面不能成为免除公平缴纳的理由。于是,对必需品与剩余财物的区分,使征税既涉及社会负担,也涉及财富计算。
不平等的利益与正义检验
卢梭指出,第三项考虑常遭忽视,那就是每个人从社会契约中获得的利益。社会保护富人的巨额财产,而穷人可能连自己劳动建造的小屋也难以保住。特权职位、豁免权、公共权力,以及当权者的申诉迅速得到处理,都表明社会提供的保护并非均等分配。
卢梭将社会对富人需求的迅速回应,与加诸穷人的负担作对比。显要人物遭到抢劫或侮辱时,警察立即出动;穷人需要帮助或寻求公正时,大门却紧闭,求助也更加困难。穷人还更可能承担公共义务,例如服民兵役或维护道路,而富裕的邻人则可以利用影响力逃避这些义务。这种对比使财政公平成为检验社会秩序本身的标准——如果富人得到过度保护而穷人承担过重负担,就不能仅凭缴纳数额判断一项征收是否公正。
收入、行政管理与同意的限度
卢梭承认,在日常行政中维持人民同意并不容易。如果人民不经中间人而自治,公民就可以定期根据公共需求和个人能力评定缴纳数额,并亲眼了解款项如何收取和支出。在这种设想的安排中,账目几乎没有舞弊的余地,国家也能避免负债,人民不会被课以过重税负——或者至少能够明白自己缴纳款项的用途。
然而,即使是小国,人口也太多,无法由每个成员直接管理。公共款项必须经由统治者之手,而统治者除了国家利益之外,也有个人利益。与此同时,人民可能比真正的公共需要更清楚地看到统治者的挥霍与贪欲,因他人奢侈而损失自己的必需品,便会心生不满。当不信任达到这种程度时,自愿缴纳便无从产生,强制征收也就失去正当性。卢梭将此视为审慎公共财政的核心难题——既要维系国家,又不能侵犯社会契约所赖以成立的财产权。
卢梭对公共收入的论述使这一矛盾具体化。共和国的创立者应首先设立充足的基金,用以支付官员薪酬和其他公共支出。划作国家公有地产的土地优于货币基金,因为它能够满足公共需求,而不必完全依靠征收。然而,在必须征税之处,人民授权与按比例评定仍不可或缺。因此,这项原则既限制政府权力,也确立了积极的分配正义标准——公共需求必须得到认可,缴纳必须经人民授权,负担则必须同时反映缴纳能力以及公民从社会中获得的利益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