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不可分割原则
社会契约论主权不可分割原则是卢梭提出的一项规则——最高政治权威不能分割给彼此独立的权力,也不能从人民手中转移出去。主权由公意构成——人民的意志具有普遍性时,其宣告便是法律;某项决定若只表达部分人或官员的意志,便是特殊的行政行为,而非主权行为。这一区分决定了何为法律正当性的基础,也决定了政府何时超越自身权限。
定义与基础
卢梭以其社会契约理论为这项原则奠定基础。人们联合起来,是为了形成一种共同力量,以保卫和保护每个人及其财物,同时每个成员仍因属于整体而保持自由。社会契约创建了一个集体政治共同体,但这并不意味着以该共同体名义所做的每项行为都是主权意志的表达。立法权仍属于全体人民。
卢梭认为,主权既然不可让与,也就不可分割——意志要么具有普遍性,要么不具有普遍性。当意志属于人民整体并被宣告时,它便构成法律。当意志只属于部分人时,它便是特殊意志或官员行为,至多只是一项命令。这一区分并非主权较大或较小部分之间的区别,而是主权立法与从属行为之间的区别。
主权分割之谬误
卢梭批评那些按照主权对象加以划分的政治理论家——他们将力量与意志、立法权威与行政权威分开,或将征税、司法、战争、国内行政和对外条约方面的权力各自分割。这类分类把权威行使过程中不同的职能,误当成主权权威本身彼此独立的部分。按照卢梭的论述,这些职能是最高意志派生出的从属表现,而非独立的主权权力。
他以一个被肢解后又靠魔术拼装起来的身体作比,进一步强化了批评。他说,政治理论家让人以为政治共同体由彼此分离的部分组成,仿佛一个人可以由各自只有眼睛、手臂或脚的不同身体拼成。这样一来,表面上的划分反而让人难以解释所谓的整体——各个部分虽已命名,但使它们成为同一政治权威的源头却被遮蔽了。
主权与政府行为
这一区分说明了为何宣战或媾和本身并不构成主权行为。这些决定并非制定法律,而是在具体情形中施行法律。它们是执行行为,因此从属于法律及其权威所源自的主权意志。同一判断标准也适用于其他可能看似主权独立组成部分的权力——若它们只是执行最高意志,或批准其执行,就不是主权本身。
这一论述也将正当的政治义务与纯粹的强力区分开来。卢梭驳斥了身体力量更强便能产生统治权利的观点——如果强力本身能够确立权利,那么更强的力量就总能取代先前的力量,服从也就只不过出于不得已或审慎。正当权威必须以约定和权利为基础。不可分割的公意为法律提供政治基础,而政府则履行管理法律所需的具体行为。
篡权与人民权威
当政府试图为自己夺取主权时,这项原则会产生直接后果。若君主不再依照法律管理国家并篡夺主权,国家便会收缩——政府成员组成的较小群体在国家之内形成,其余人民则沦为主人治下的臣民。此时社会契约即告破裂,平民便依法恢复自然自由,尽管他们仍可能被迫服从。
因此,主权不可分割原则划定了政府不可逾越的界限;一旦越界,政治关系本身就会发生改变。政府可以执行和管理,却不能把受委托的职能变成另一种终极权威来源。这项原则并非将政府的每项决定都视为主权行为来保护人民立法,而是通过区分人民的公意与落实公意的特殊行为来维护人民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