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即正当的主张
社会契约论“强力即正当的主张”认为,力量上的优势能够确立统治权以及与之相应的服从义务。在《社会契约论》中,让-雅克·卢梭让这个说法自相矛盾——强力可以迫使人屈服,却不能使屈服成为道德上的义务。由于力量会易手,任何以力量为根基的所谓权利,都会在更强的力量出现时立即消失。这一论证为卢梭的核心政治问题扫清道路——合法权威如何借助共同力量保护人民,同时又不把自由变成受强迫的服从。
政治合法性的问题
卢梭在区分政治社会中实际发生的事情与能够使其权威正当的依据时,提出了这一问题。他的探究主要不是描述现存国家的实际制度,而是寻求能够构成任何合法社会基础的原则。在他的论述中,历史事实或许有助于阐明政治生活,但任何事实本身都不能确立权利——问题不只是何种力量占据上风,而是什么能够证明政治义务正当。
这一差别使“强力即正当的主张”成为一个有力的检验案例。如果权力的存在足以确立权利,那么成功的支配就会仅仅因为成功而被视为正当。卢梭转而追问——除了拒绝服从在实际中会带来的危险之外,是否还存在必须服从的道德理由。他开篇提出的问题——人们如何从自由转为受制,以及什么能够使这种转变正当——为否定强力作为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奠定了基础。
表面上的悖论在于,依靠力量的统治者若想使服从持续下去,仍必须把力量转化为更持久的东西。卢梭指出,最强者若不把力量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就无法永远做主人。“强力即正当”这一说法指的正是这种试图进行的转化,但论证要检验的是,这种转化究竟真实存在,还是仅仅停留在措辞上。把权力称为权利,本身并不能说明任何人为何应当服从它。
为什么强力不能创造权利
卢梭首先区分肉体力量与道德义务。屈服于强力是一种不得已的行为,至多也只是审慎之举——人之所以屈服,是因为反抗危险,而不是因为屈服是其自由意愿所认可的义务。肉体力量可以解释一个人在某一时刻为何服从,却不能确立此人负有道德上的服从义务。
一旦力量对比发生变化,这种所谓的权利也会失效。如果强力能够创造权利,那么每一种强于先前力量的力量便会依次获得这种权利。只要有可能安然反抗,不服从就会成为正当行为;而实际上的教训不过是——变得比眼下的主人更强。随着支撑自身的力量消失便不复存在的权利,根本不是稳定的权利。因此,这一主张最终沦为对优势的描述——谁能迫使别人服从,谁就会这样做,直到另一个人能够迫使更多人服从。
这一推理揭示了在强力前加上“权利”一词的空洞。如果一个人因为别无选择而必须服从,就不需要另加义务来解释这一行为。如果此人不再受强力胁迫,原先的强力也不会产生持续的义务。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单凭强力都无法弥合一个人被迫做某事与此人理应做某事之间的鸿沟。
卢梭以“服从当权者”的命令进一步阐明这一点。如果这道命令只表示人们会在肉体上被压倒时屈服,那么它所说的无非是强制本身已经能够确保的事情。他把权力比作疾病,使这种区别更加具体——一切权力或许都来自上帝,正如疾病也来自上帝,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必须不去请医生。权力的来源,即使被说成是神圣的,也不能决定人应当如何对待它。
林边强盗的例子把论证带入一场迫在眉睫的遭遇。强盗的手枪或许赋予他夺取钱袋的肉体力量,却不会使受害者在能够反抗时负有道德义务交出钱袋。武器改变的是危险程度和审慎计算,并不会把抢劫变成正当权威。一旦承认强力不能创造权利,卢梭最初的问题便再次出现——只有合法权力才能要求人承担服从义务,而这些权力的合法性仍有待说明。
从强迫到约定
否定“强力即正当的主张”,直接引向权威的另一种基础。既然任何人都没有天生的权威支配他人,强力也不能创造权利,卢梭便得出结论——人与人之间的合法权威必须以约定为基础。政治义务不能仅仅从一方征服了另一方这一事实中推导出来。
这一结论是卢梭更广泛的尝试的一部分——调和集体保护与个人自由。人们无法创造新的肉体力量,只能把已有的力量联合起来并加以引导。他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汇集足够的力量来克服威胁,同时保留每个人自我保存所需的力量与自由。单纯屈从于更强者的意志,只是通过放弃自由问题来解决服从问题。
《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另一种选择。它面临的根本挑战是,找到一种结合形式,能够以全部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与财物,同时又使每个人在与众人结合时只服从自己,并保持与先前同等的自由。与强者统治相比,这一差别至关重要——合法的共同体必须使共同力量与成员彼此平等的地位相协调,而不能把弱者当作强者的财产。
卢梭把契约条款概括为每位成员连同一切权利全部让渡给整个共同体。由于人人都在相同条件下绝对地交出自己,没有人会有意让条件变得对他人不利。这与个人向私人征服者投降并不相同——接受让渡的是整个共同体,而行动条件的平等是其政治逻辑的核心。
自由、强制与国家
区分强力与权利,并不意味着合法的政治秩序可以不依靠强制来运作。卢梭承认,个人可能具有与其作为公民所持公意相悖的特殊意志。个人利益可能诱使某人享有公民权利,却把对共同事业承担的义务视为不公平的负担。如果这种失衡持续下去,政治共同体本身就会受到威胁。
因此,契约默含一项约定——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都可以由共同体全体强迫其服从。卢梭称之为“被迫自由”。这一说法并未恢复“强力即正当的主张”——这里的强制被视为互惠契约的一项条件,旨在保护每位公民免于依附他人,而不是赋予碰巧掌握更大力量者单方面的优势。其合法性取决于政治结合及其共同条件,而不取决于强制能力本身的存在。
进入公民社会也改变了自由所指的内容。个人放弃自然自由——这种自由只受个人力量限制——以及取得任何能够获得之物的无限权利。作为交换,个人获得受公意限制的公民自由,以及以实定权利而非单纯的武力占有或先占为基础的财产。卢梭还区分了道德自由——通过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而自我主宰,与受欲望奴役相对。这些区别表明,政治自由不能单纯以个人能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运用多少权力来衡量。
篡夺与政治代表
卢梭对合法权威与赤裸权力的区分,也解释了政府如何背离授权它的政治秩序。如果君主不再依法治理国家,而是篡夺主权,国家便会收缩——其中形成一个新的团体,仅由政府成员构成,其余人民则沦为主人与暴君的臣民。社会契约由此破裂,私人公民恢复自然自由;他们或许仍会被迫服从,却不再负有服从的义务。
政府成员若各自夺取本应由政府作为整体行使的权力,也会造成类似的背约。这样一来,仿佛不再只有一位君主,而是每一位官员都成了君主,国家可能因此灭亡或改变政体。这些结果使前述论证具有现实意义——拥有职位、发号施令或掌握实际权力,并不能决定其持有者是否有权要求服从。权力一旦破坏合法安排并篡夺主权,强制仍然可能存在,但政治义务已经断绝。
卢梭也把同一逻辑用于人民主权。主权存在于公意之中,而意志不可代为行使,仿佛他人能够代替人民行使其意志。代表只能充当受托人;未经人民批准,他们不能制定具有最终效力的法律。依卢梭之见,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无效。强制行政与受托办事,并不授权代表攫取人民的主权权利。
英国的选举是他提出的鲜明例证。人们或许认为自己自由,但卢梭指出,他们只有在选举议员时才自由;选举一结束,他们便沦为奴隶,在政治上毫无地位。这一对比所涉及的,不是弱国与强国的区别,而是短暂参与与持续掌握立法权之间的区别。同样,格拉古兄弟时期罗马公民在屋顶上投票的例子,说明大规模参与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困难;然而卢梭仍认为,这类不便不足以成为把主权交给代表的理由。
因此,“强力即正当的主张”划定了这样一条界线——一边是能够迫使人服从的力量,另一边是能够要求人承担服从义务的权威。驳斥这一主张,并不否认政府会强制执行决定,也不否认统治者能够夺取控制权;它否认的是,成功、力量或命令本身能够使这种控制成为正当。对卢梭而言,合法性必须建立在约定与共同政治秩序之上;在这一秩序中,公民仍是主权人民的成员,而非取决于谁能压倒谁这一不断变化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