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签与择人的职务分配原则
社会契约论抽签与择人的职务分配原则,是一项依据官职所需工作和政府结构分配官职的规则。它区分抽签与审慎择人,并不把两者视为普遍互相竞争的方法,而是将它们视为适合不同官职与政体的程序——当公共服务是共同承担的责任时,随机遴选可以体现平等;而当职位需要特殊才能,或宪制将任命权交由其他机构行使时,择人则更为适当。
两种方法及其政治含义
这项规则首先区分填补官职的两种方式——择人与抽签。不同共和国都曾采用这两种方法,而威尼斯总督的选举则保留了两者复杂交织的程序。两者并存,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互换。关键问题在于,任命属于何种政治行为,以及必须由何种政府来执行。
统治者的选举属于政府,而非主权。这个区分说明,抽签更符合民主制的特点——按照这一论述,民主行政的行为越少越好。因此,选择官员的程序关乎政府的施政方式,而非人民主权者的立法权。
抽签作为共同承担的公民责任
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官职并非奖赏或个人利益,而是一项沉重的公民职责。不能凭个人偏好,将这项职责公正地加在某位公民身上,而不加在另一位公民身上。法律可以把职责交给抽签选中的人——由于所有人的条件相同,结果也不取决于人的意志,这种任命便不会构成对法律普遍性的特殊例外。
这种理由不同于人们熟悉的辩护——抽签之所以公平,是因为它不会损害任何人的机会,并让每位公民都合理地希望为国家服务。这里的论证着眼于制度,而不只是分配。当公民在道德、才能、原则和财富方面足够平等,以至于选中谁几乎无关紧要时,抽签才适用。不过,论述也承认,这种充分实现的民主制是一种理想,而非寻常的政治状况;因此,对随机任命的辩护是有条件的,并非主张每个现实社会都可以不评判能力。
使程序与官职相匹配
当择人与抽签并用时,应根据官职的要求决定哪种方法更合适。需要特殊才能的职位,包括军事职位,应通过择人填补。相反,如果具备良好判断力、公正和正直便已足够,而且组织完善的国家可以假定这些品质为公民普遍共有,那么司法职位就可以通过抽签分配。这种区别取决于任务的性质——专业要求足以证明遴选的正当性,而以普遍共有的公民品质为基础的官职,则可以通过机会分配。
因此,这项规则并不笼统偏好随机遴选,而是在两种程序之间划分职责——择人依据已经展现或实际需要的能力;抽签则防止普通公共职责通过某人的自由裁量意志来分配。这种区分也维护了法律的作用——如果官职不要求特殊资格,通过抽签分配便能使公民地位平等体现在职责的分派方式上。
贵族政体与君主政体的例外
在贵族政体中,亲王选择亲王;政府自行延续,因此投票制度也井然有序。择人任命适合由统治机构自行延续其成员的制度。威尼斯将抽签与择人结合起来,并不构成对这一区分的反例,因为混合程序适合混合政体。
君主政体遵循另一套逻辑。按照这里的论述,君主政体中抽签和投票都无用武之地——君主依法是唯一的亲王和唯一的官员,因此只有君主有权选择副官。圣皮埃尔神父提议扩大法国国王的国务委员会,并以投票方式选出其成员;这项提议因而不只是改变填补职位的方法,也会改变政体形式,因为它把任命权从君主手中转移出去。
在这些情形中,选举方式揭示了统治权力所在,也揭示了宪制如何看待官职的性质。当公共服务是一项平等的责任时,抽签最容易理解;当必须挑选出具备能力的人,或任命权属于一位明确的统治者时,则需要择人。因此,选举并非中性的行政细节——其程序表达了分配责任的政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