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战争规则

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战争规则区分国家之间的冲突与针对个人的暴力,并将战争的政治目的及其界限视为战争正当性的核心。由于战争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人之间的关系,战斗者只有在充当防卫者时才是敌人;他们投降后,便恢复为脱离敌我关系的人。该规则还否认征服或武力能够创造对生命、自由或服从的正当权利。

国家之间的战争,而非个人之间的战争

卢梭反对这样的观念——人们仅仅因为彼此独立生活,就天生互为敌人。在自然状态中,他们缺乏足以构成和平或战争的稳定相互关系。孤立的决斗或遭遇也不能构成战争状态——战争源于政治实体之间的关系,而不只是个人敌对。

这种区分也排除了公民社会内部的私人战争,因为其中的关系受法律权威管辖。个人战斗不能构成国家;而曾由法兰西的路易九世制度认可的私人战争,则被视为违背自然权利与良好政体的封建弊端。因此,就相关的政治意义而言,战争发生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个人只有因其作为士兵和防卫者的公共身份,才偶然成为敌人。

个人在战争中的地位

战争的目标是摧毁敌对国家,而不是消灭其人口。国家可以有其他国家作为敌人,却不能以个别的人为敌。因此,正义的君主在敌国领土上取得公有财产时,会尊重个人的生命与财物;这些个人的权利,与支撑其自身权威的权利相互关联。

对方可以杀死仍持有武器的防卫者,因为此时他们是敌国的工具。但当他们放下武器并投降时,便不再是敌人,而重新成为人;战争并不赋予夺取其生命的权利。卢梭还指出,击败一个国家未必需要杀死其任何成员。战争所许可的行为,受实现其政治目标所必需的限度约束。

征服、奴役与武力

这一论述动摇了征服者有权奴役被征服者的主张。所谓杀死敌人的权利,不能成为奴役的依据,因为卢梭否认战争赋予普遍屠杀一个民族的权利。杀人的权利也不能先以奴役权为前提来证明——两种主张若相互依赖,便只是循环论证,而不能确立正当权威。

更广泛地说,武力不能把服从转变为道德义务。如果武力本身能够创造权利,那么每一种更强的武力都会继承这种所谓权利;一旦抵抗成为可能,义务便会消失。这样的规则将使权力而非权利成为唯一尺度。一个人被迫服从,是出于必要或审慎;强迫本身并不能确立正当的政治纽带。

政治义务的和平基础

卢梭以战争的界限回应社会契约旨在解决的问题——人们如何能够联合力量、共同防卫,同时仍保持自由。契约使每个成员在对所有人共同的条件下与整个共同体相结合,而不是把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人的任意权威之下。契约为相互义务奠定基础,而赤裸的武力无法做到这一点。

契约规定,拒绝服从公意的成员可以由整个共同体迫使其服从;这一安排属于共同的政治秩序。这里所说的强制,是为了保障公民不受个人支配,而不是赋予胜利者支配战败敌人的权利。这一区分至关重要——建立在共同契约之上的公共权威,不等同于建立在征服之上的支配。

政治界限与意义

战争规则属于卢梭对事实与权利所作的更广泛区分。一个国家征服了另一个国家,或统治者拥有足以命人服从的力量,这些事实本身都不能确立正当权利。政治理论必须追问什么能够得到正当辩护,而不能把现存权力视作自身的证明。

当政府转而反对授权它的政治秩序时,同一标准也适用。如果君主篡夺主权,国家便收缩为一个仅由政府组成的实体;政府也由此成为其他成员的主人和暴君。此时社会契约破裂,公民恢复自然自由——他们可能仍被迫服从,却不再负有正当义务。无论在战争还是政府治理中,卢梭都将强制与权利区分开来,并以确立权威正当性的政治条件限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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