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自由
社会契约论公民自由是由政治结合保障、并受公意限制的自由。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阐述了公民自由如何以受共同法律约束、享有公认权利并获得彼此保护的自由,取代自然状态下不确定的独立。公民自由能否实现,取决于人民的主权权威与管理国家的政府之间是否始终保持区分——政府一旦篡夺主权,或公民沦为旁观者,公民自由就会受到威胁。
从自然自由到公民自由
社会契约旨在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个人无法创造新的力量,却能够联合已有的力量,应对独自无法克服的危险。这一结合必须以共同力量保护每个人及其财物,同时让每个人在服从法律时仍能保持自由。因此,契约要求每个缔约者在平等条件下将自身及其权利交给共同体。如果契约遭到违背,个人便恢复原有权利和自然自由,但会失去自己用以交换自然自由的约定自由。
这种交换既改变自由的限度,也改变自由的性质。自然自由只受个人力量限制,其占有主张则延伸至此人能够取得并保有的一切。与此相反,公民自由受公意限制;占有不再以武力或先占为依据,而成为建立在公认权利凭据之上的财产。个人放弃无限的主张,却获得了在他人之中受法律保障的地位。
这一转变也改变了人的行为。在公民社会中,正义取代本能,义务与欲望相抗衡,人们必须诉诸理性,而不能只随意愿行事。卢梭的论述将公民自由与道德自由区分开来;道德自由产生于一个人服从自己为自己规定的法律。这些观念共同说明,自由不是无限制的选择,而是一种共同规则能够保护独立、又不使任何人受制于他人私人意志的状态。
法律、义务与保护
公民自由由相互义务维系。个人可能有与共同利益相冲突的特殊利益,也可能希望享受公民权利,却不履行臣民义务。如果这种失衡持续下去,政治共同体便会受到威胁。因此,契约规定,任何拒绝服从公意的人都可以由整个共同体强制其服从。这一论证将这种强制视为保护公民免受个人依附的手段,而不是任意行使权力的许可——缺少这项保障,公民义务便会失去效力并容易遭到滥用。
不过,主权者的权威仍受限制。在具体情形下,它不得超出一般约定,也不得使某个臣民承担比其他人更重的负担。依据契约,公民以更安全的生活取代不确定且岌岌可危的生存——以自由取代自然独立,以安全取代伤害他人的能力,并以社会联合所保障的权利取代脆弱的个人力量。国家保护他们的生命,而保卫国家则是回报他们所获得的保护。重点并非每次行使公共权力都是自由,而是共同且互惠的法律能够使安全与自由并存。
主权与篡夺的风险
由于公民自由以公意为基础,主权不能由代表代行。代表可以担任受托人,却不能代替人民制定具有最终效力的法律;人民未亲自批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这种批评也针对这样的制度——公民虽被称为自由,却只在选举代表时行使政治选择权。代表当选后,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意志。
立法与行政之间的区分,也指出了公民自由可能崩溃的途径。如果政府不再依法管理国家,而是篡夺主权,国家就会收缩为一个由政府构成的团体;相对于其余人民,政府将成为主人和暴君。此时社会契约便遭到破坏,私人公民恢复自然自由,尽管他们仍可能被迫服从。如果政府成员个别夺取本应集体行使的权力,也会发生类似的破裂;这会分裂国家,并可能摧毁或改变其政体。由此可见,公民自由所需的不只是正式宣布的权利,还要求公共权力始终处于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
财产、税收与不平等的保护
财产被视为公民身份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因为它有助于个人生存,也为公民的承诺提供实际保障。然而,维系国家需要公民作出贡献,公共规章也必然限制财产的处置方式。问题在于,如何协调这些要求,同时不让公共需求成为任意征收的借口。合法的征收必须以通过多数表决表达的公意和按比例评定为依据,而不能取决于统治者的特殊意志或个人的任意选择。
拟议的比例不只考虑个人拥有的财产数额。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财产是另一人十倍的人应缴纳十倍的贡献。必需品与剩余财物也很重要——只有常见必需品的人不应缴税,而税收可以针对超出必需所需的部分。另一项衡量依据是每个人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富人拥有大量财产,因而得到强有力的保护,也能获得职位和特权;穷人却可能连自己建造的小屋都难以保住。论述将公众对权势者遭抢劫或遇到不便时的迅速反应,与穷人所遭受的负担和忽视相对照。这种保护分配的不平等表明,平等自由是制度安排和社会依附的问题,而不仅仅是规则在形式上是否平等。
公共财政也显现出同样的矛盾。如果公民直接管理自己,他们便可以按照公共需求和个人财力评定缴纳金额,并监督资金用途。但即使是小国,人口也多到无法让每个成员直接管理国家,因此公共资金会经由统治者之手,而统治者既有公共职责,也有私人利益。如果人民看到统治者把支出用于奢侈消费,而自己却得不到必需品,信任就可能瓦解;自愿捐献将因此毫无收入,强制征收则会失去正当性。建议的替代办法是在法律制定后设立公共基金,最好以国家公有地产而非单纯依靠金钱。财政问题关系到公民自由,因为财产保障、税收的正当性以及人民对公共用途的监督彼此相依。
自治的规模与条件
公民自由也取决于国家的规模是否能够让人民维持共同治理。每个政治共同体都有一个规模上限,超过上限便会削弱自身——社会纽带越延伸就越松弛,小国通常相对其规模而言更为强大。距离遥远会加重行政负担,增加权力层级;其成本由人民承担,留给应急之用的资源也随之减少。
领土与人口也必须保持适当比例。土地应能养活居民,居民则应足够众多,能够妥善利用土地。领土过大就难以守卫和耕种,还可能引发防御战争;领土过小则会使国家依赖邻国,容易遭遇进攻性战争。由于土地肥沃程度、物产、气候、人口增长和居民习惯各不相同,各地并无固定比例。因此,政府不仅要考虑现有人口,还必须考虑本国能够自然供养的人口。
选择政体时也要考虑规模。民主政体通常适合小国,贵族政体适合中等规模的国家,君主政体则适合大国,尽管无数具体情形可能构成例外。这些政体本身并不能保障自由,而是体现了更广泛的条件——公共制度必须适合其治理的人民与领土。共同体能够维持共同权威、保护成员,并使行政权力受到法律约束之处,公民自由便最为稳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