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保护穷人并抑制财富极端不均

社会契约论

卢梭关于政府保护的原则,将防止贫困与极端不平等列为合法政府的基本职责。该原则不把贫困视为只能在发生后处理的问题,而是要求预防那些导致财富集中的社会结构,避免共同纽带遭到削弱、穷人承受富人能够逃避的负担。衡量标准在于法律与公共资源是否公正地保护公民,而不在于政府是否仅仅声称自己为公共利益行事。

政府的保护职责

政府应使国家成为公民共同的家园——公共利益应使他们依恋国家,参与行政事务应使他们有归属感,法律则应成为共同自由的保障。当统治者口称公共利益,实际却施行有利于强者的法律时,这一承诺便遭到损害。因此,卢梭将严格、公正的司法——尤其是保护穷人免受富人暴政——视为政府一项核心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这种保护本身,就说明存在更深层的失灵。穷人必须受到保护、富人必须受到约束时,法律已经失去保障平等地位的能力。法律对中间阶层的压迫最重;财富使富人得以逃避法律约束,贫困则使穷人处于法律实际上无法触及的境地。一群人冲破法律的网眼,另一群人则从网眼下溜走。

预防而非施舍

所提出的补救办法重在预防,而非没收。政府应限制极端悬殊,但不是夺走占有者的财富,而是消除任何人无限积累财富的手段。答案也不只是为穷人建造医院——应当在公民陷入贫困之前就保护他们。

卢梭将不平等与一些具体制度安排联系起来——人口拥挤在某些地区,而其他地方逐渐空置;鼓励奢侈消费和纯粹工业技艺,却牺牲有益而辛劳的手工行业;农业从属于商业;公共资金管理不善后,又不得不将税收承包出去。这些安排都有助于造成富裕与贫困并存。当公共声望也被标上金钱价值、美德也被视为市场价格时,这些安排不仅加剧物质悬殊,也助长公民之间的敌意,使他们漠视共同事务。

其后果远不止财富分配失衡。不平等及其成因会削弱公共利益、败坏人民、耗尽政府的动力之源,并损害人们对法律、爱国主义和公意的尊重。由于这些伤害一旦根深蒂固便难以补救,明智的行政管理必须及早防范。因此,政府的保护职责也是维护公民生活条件的职责,而合法统治有赖于这些条件。

财产、公共需求与同意

这项职责与对财产的高度重视并存。卢梭将财产称为公民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之一——财产有助于维持生命,为公民的事业提供保障,并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从而支撑公民社会。然而,维持国家及其政府需要经费,社会成员必须作出贡献。难题在于如何满足公共需求,同时不损害作为政治秩序根基之一的财产。

卢梭认为,如果公民直接自治,他们便可以根据公共需要与个人能力评定应缴数额,同时监督所得税款的用途。但实际上,统治者掌管公共资金,既有公共职责,也有私人利益。公民可能会看到,自己维持生计所需的财物被拿去供养官员的奢侈开支;猜疑一旦变得足够强烈,自愿捐献便会停止,而强制征收也就缺乏正当性。因此,共和国应在法律确立之后,为官员及公共开支设立充足的财源。卢梭更倾向于国家公有地产,即以其产出支撑国家的公共土地,而非依赖货币收入;但他也承认,管理不善可能会浪费其收益。

税收必须以公意为基础,并通过多数决表达,而不能取决于某一统治者的个人裁量,也不能要求每位纳税人分别同意为自己单独确定的数额。税额应当合乎比例,不能带有任意性。卢梭区分商品税与人头税,并指出,只有准确按照人们的境况调整,人头税才可能公平;否则便可能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

纳税能力与不平等的社会保护

公正的税额评定不能只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卢梭首先考量财产——其他条件相同,财产是他人十倍的人就应缴纳十倍的税。其次,他区分生活必需品与多余之物。仅拥有共同生活必需品的人不应纳税,而税收可以针对他人超过必需的财产。显贵不能仅凭身份便把奢侈品说成必需品——富人和穷人同样有两条腿、一个胃;为了紧迫的公共需要放弃身份象征,反而可能提升而非损害大臣的荣誉。

第三项考量,是人们实际从社会保护中得到的利益。社会保障富人拥有巨额财产,穷人却可能连自己亲手建造的小屋都难以保住。利润丰厚的官职与特权往往落入强者手中,公共权力经常予以支持,而显贵所犯的严重过错也可能悄然被遗忘。相反,显要人物一旦遭到抢劫或侮辱,警察便会立即出动,甚至无辜者也可能受到怀疑。保护措施还可能包括在危险道路上护送他的马车,或为他开道、驱散人群。

公共生活中的日常负担也体现出这种差异。穷人的车翻倒时,他们较少得到援助;但与较富裕的邻居相比,他们更可能被选去服民兵役或修路。穷人承担着有关系的富人可以免除的义务;即使是理应享有的司法救济,他们也更难获得。这一原则的意义,在于将这些不平等的现实纳入衡量善政的标准——公民的贡献不应只依据财富和生活必需,还应考量社会给予他们的安全保障并不平等。

政治正当性与公民自由

分配原则属于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整体论述。社会契约旨在以共同力量保护每位缔约者的人身与财物,同时使每个人在与众人联合时仍能服从自己、保持自由。在公民社会中,自然自由让位于受公意限定的公民自由;单凭强力或先占而取得的占有,则让位于以实定权利为依据的财产。因此,保护财产是公共责任,而非任由私人权力决定谁的权利能得到实际保障。

政府也不能声称自己有无限权力来承担这项责任。如果政府篡夺主权,国家便会收缩为一个统治其余人民的政府,政府如同主人和暴君;社会契约也随之破裂,公民便恢复自然自由。同样,人民的代表只是受托者,而非主权代表——法律必须经人民批准。卢梭关于征税的论述同样强调公共授权;税收必须体现普遍决定,并按照清晰的比例征收,而不能成为任意要求。

因此,保护穷人既不是可有可无的善举,也不能取代自由。它是合法政治共同体的必要条件;在这样的共同体中,财产、公共缴款与公民义务均由共同意志安排。政府通过防止极端不平等,并关注谁能得到社会保护,帮助维持公民之间的相互关怀与对法律的尊重;缺少这些条件,国家的共同目标及其旨在保障的自由便会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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