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公共需求增长而非增加收入
社会契约论“预防公共需求增长而非增加收入”是一项公共财政原则,它将收入需求上升视为内部失序的警讯,而不是认为只要增加征收就能解决的问题。它要求行政人员追查并预防新需求产生的原因,同时通过民众同意和按比例分担来维持征税的正当性。因此,这项原则把财政审慎与一个更广泛的问题联系起来——公共权力是否公平地保护公民,还是把治理成本转嫁给穷人。
这项原则背后的诊断
公共财政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国家必须支付开支,同时保护财产;相关论述将财产称为公民身份最神圣的权利之一。成员必须为公共事业作出贡献,但征税和规章又限制他们对自身财物的支配。这些要求无法通过把收入本身当作目的来协调——健全的行政管理既须顾及国家的需求,也须顾及使政治社会具有正当性的权利。
公共资金一经设立,统治者便将其纳入政府管理。随着其他资源减少,公共资金的重要性随之增加;仅依赖金钱,则标志着政府腐败的最后阶段。由于政府往往趋于松弛,增加收入的需要可能显得不可避免;但一旦承认这种必要性,也就初次显露出内部失序。行政人员因此不应只看眼前的短缺,还应追查造成短缺的深层原因。
预防需求,而非追逐收入
这项原则以一位船员为例——他一边把船里的水舀出去,一边寻找漏水处。应急开支可能不可避免,但如果补救措施要等损害开始后才到来,损失就已留下。在处理一个难题时,另一个难题又会出现,而补救措施本身也可能造成更多问题。这一连串后果可能使国家负债累累、人民受压迫,而政府虽有大笔资金,行动能力却有所减弱。
因此,首要之务是预防需求,而非增加收入。在这套论述中,节俭意味着审慎管理现有资源,而不仅仅是设法获取更多资源。与旧时政府的对照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区别;据称,旧时政府凭借节俭成就颇多——财政实力的衡量标准不仅是国库规模,还在于行政管理是否避免造成日后再多征收入也无法弥补的负担。
收入、公共资金与行政管理
这项原则并不否认政府需要经费。如果公民不通过中介而直接治理自己,他们便能根据公共需求和个人能力评估应缴数额,密切监督资金用途,并减少欺诈或滥用的机会。但社会人口过于庞大,无法由所有成员直接管理国家,因此公共资金会经过统治者之手;统治者既有公共职责,也有私人利益。公民可能眼看自己的必需之物被拿去支付官员的奢侈开销;一旦不信任根深蒂固,自愿捐款便会停止,强制征收则失去正当性。
共和国应在制定法律之后,为官员和其他公共开支提供经费。资金可以由金钱或土地构成,但相关论述认为公有土地更可取——该论述提到,罗慕路斯曾划出三分之一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使用这类资金前,人民集会或国家等级会议应当分配或接受这笔资金,并决定其今后的用途。经此授权,资金便不得转让;挪作他用即是背弃其指定用途。然而,仅靠行政手段不足以确保妥善管理——相关论述认为,决定性的制约在于公职人员的廉正,并警告说,账簿和审计既能揭露欺诈,也同样可能掩盖欺诈。
同意与负担分配
征税必须尊重社会契约所保障的承诺,使每个人都能和平占有属于自己的财物。尽管成员默许自己有义务为公共需求作出贡献,合法征税仍须以多数表决所表达的公意为依据,而不能要求每个人分别许可。按比例确定的税额也必须避免任何任意征收。因此,同意既赋予征收收入以政治授权,也限制其征收方式。
公平不只是对所有人实行同一税率。一项考量是财产数额与应缴款项之间的关系——其他条件相同,财产是另一人十倍者应缴纳十倍税款。另一项考量是必需品与奢侈品之间的区别。只拥有生活基本必需品的人不应纳税;超出必需品的部分则可以征税。社会地位不会使奢侈品变成必需品——贵族与牧牛人有相同的基本身体需求;若部长放弃马车以应对紧迫的公共需求,便能赢得公众敬重。
第三项考量是人们从社会获得的利益。公共权力提供的保护分配并不均等——富人享有对庞大财产的保障、显要职位、特权以及随时可得的官员协助;穷人可能连保住自己的小屋都很费力,获得司法公正也更加困难。这种对比表明,财政问题与社会保护的分配密不可分。政府若在筹集资金时不处理这类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就有可能把公共负担加在回报最少的人身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