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联合国大会反恐决议

9月11日

联合国大会1987年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决议意义重大,既因为它措辞严厉地谴责国际恐怖主义,也因为它为这种谴责划定了政治界限——决议保留了生活在殖民统治、种族主义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为争取自决而斗争并寻求支持的权利。诺姆·乔姆斯基(受访者)将该决议及其引发的反对视为更深层争论的证据——谁有权界定恐怖主义,以及国际规则限制谁的暴力。

通过决议与争议条款

1987年12月,在国际恐怖主义受到高度关注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以严厉措辞谴责这一祸患,并呼吁所有国家采取有力行动予以打击。表决结果为153票对2票,另有1票弃权——美国和以色列投反对票,洪都拉斯弃权。

争议条款明确指出,决议不得损害《联合国宪章》所承认的自决、自由和独立权利。该条款涉及被强行剥夺这些权利的人民,尤其是处于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政权、外国占领或其他形式殖民统治之下的人民。条款还确认,他们有权为终结这种剥夺而斗争,并依据《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其他原则寻求和接受支持。因此,决议在广泛谴责恐怖主义的同时,也区分了这种谴责与反抗强制统治的斗争。

表决与相互竞争的定义

乔姆斯基强调,美国和以色列拒绝承认这些权利;他指出,当时的盟友南非也拒绝承认这些权利。按照华盛顿的解释,非洲人国民大会被指定为恐怖组织,而南非本身却没有被列入与古巴及其他被贴上恐怖主义标签的国家同一类别。在他的叙述中,这种对比显示,这种分类方式如何区分对手的暴力与国家或盟友实施的暴力。

他认为,华盛顿的解释在实践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并造成了严重的人道后果。他的观点不仅仅是说决议谴责了恐怖主义,而是说,各方对决议限定条件的分歧暴露出一项一致适用的问题——如果一种定义只突出较弱对手的暴力,却豁免强国及其依附者的暴力,它就不能成为共同标准。

对后续反恐辩论的影响

乔姆斯基将1987年的表决与后来争取谈判达成一项全面反恐公约的努力联系起来。他指出,达成协议十分困难,因为按照他的分析,即便定义在其他方面遵循《美国法典》或军事手册中的表述,美国及其盟友也不会接受类似于争议条款的措辞。他认为,只有重新表述这一概念,使强国及其依附者实施的恐怖主义获得豁免,才有可能达成协议。

因此,在乔姆斯基关于法律与政治权力的更广泛论述中,该决议构成了一个先例。尽管赞成票占绝大多数,恐怖主义的含义却并未因此得到确定;相反,反对票以及此后难以达成全面协议的情况表明,当反恐原则同时适用于盟友和对手时,可能引发多么尖锐的分歧。这一事件持久的重要性,就在于平等问责问题至今仍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