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
《纪念医院五日:卡特里娜飓风中的生死抉择》知情同意原则通过要求临床医生披露拟议医疗干预的性质、风险、益处和替代方案,来保护患者自主权。在对纪念医疗中心危机的叙述中,这一原则有助于界定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限度——对于呼吸或心跳停止的人,不予复苏这一决定本身并不意味着拒绝其他治疗或救援。
定义与目的
知情同意被描述为一种法律概念,自20世纪50年代起在美国确立。它是对历史上种种侵害行为的回应,要求医生解释干预涉及什么、其风险与益处,以及有哪些替代方案。通常由患者本人同意,或在适当情况下由医疗代理人同意。该原则将信息披露纳入医疗决策,而不是把临床医生的判断当作患者选择的替代品。
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含义
不予心肺复苏医嘱与临终预嘱之间的区别,是这一原则如何适用的核心。不予心肺复苏医嘱针对一种具体情形——如果患者心跳或呼吸停止,就不应对其进行复苏。相比之下,依照路易斯安那州法律,临终预嘱可以允许患者预先提出请求——若出现终末期且不可逆的病情,应不施行或撤除维持生命的医疗措施。因此,这两种文件表达的是不同选择,不能被视为患者意愿的可互换证据。
纪念医疗中心的撤离决定
在医院撤离期间,纪念医疗中心的医生对通常优先转送病情最重、对医疗设备依赖程度最高的患者的做法作了例外规定——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患者将最后撤离。四名持有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患者在重症监护室,其中包括珍妮·伯吉斯。该决定使一项关于心肺复苏的医嘱产生了广泛得多的实际影响,决定了患者在撤离顺序中的位置。
理查德·戴克曼后来解释说,他当时认为,法律要求不予心肺复苏的患者必须确诊为终末期或不可逆病情。他还认为,如果灾难发生,这些患者面临的损失较少。比尔·阿明顿回忆说,他当时的推理是,不希望用非常规措施延长生命的患者,也不会希望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获救。但这些医嘱和纪念医疗中心的灾难预案都没有规定,应将不予心肺复苏的患者留到最后。这一原则与此处的落差有关——对患者会作何选择的假设,并不等同于患者对该选择作出了知情同意。
适用范围与意义
这一原则本身并不决定灾难中的撤离资源应如何分配。不过,它确实阐明了一项有记录的医疗意愿授权他人作出哪些推断——以及不授权作出哪些推断。在纪念医疗中心,不予心肺复苏医嘱的有限含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医院的撤离规则将这一身份转化为更广泛的优先级判断,却没有在患者医嘱或灾难预案中找到相应表述。这一区别维护了患者自主权的意义——在一种明确界定的情形下拒绝复苏,并不自动等于拒绝继续接受照护或放弃撤离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