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男性权威和父系继承为基础的父权秩序

第二性

本书所述的父权制并非一种从身体差异中自动产生、永恒不变的安排。它是一种社会秩序,男性在其中确立自己作为权威主体的地位,声称控制财产与血统,并把女性置于家庭中的依附地位。其历史既贯穿劳动与继承方式的物质变化,也涉及法律、宗教教义和神话;这些因素将男性至上描绘成自然现象或神意所定。本书还强调,形式权利与日常权力未必一致——女性的具体处境取决于她们的经济角色,以及支配家庭生活的制度。

定义与历史方法

分析首先区分生物学差异与其上建立的社会等级。性别划分是既定的生物事实,但这种划分如何转化为依附关系,则有其历史。当两个群体彼此对峙时,双方都可能主张自身的主权;如果其中一方取得优势,便可以通过压迫维持优势。父权制指的正是男性占据上风,并使其优越地位看起来像一种权利,而非偶然形成的权力关系时所建立的秩序。

这一论述既反对女性具有不变本质的观念,也反对把否认性别特定处境本身视为解放。本书认为,特征的意义是在社会处境中形成的,女性不能仅凭宣称便置身于社会分派给她们的位置之外。因此,本书采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它追问女性如何被当作他者,哪些制度维持这种地位,以及劳动、再生产和财产条件如何塑造变革的可能性。

超越与内在性的哲学区分阐明了其中的关键。每个人都是自主的自由主体,能够追求计划并迈向开放的未来。然而,父权社会试图把女性固定为客体,将她们限制在内在性之中;与此同时,男性的计划则被承认为能够塑造世界的行动。其结果是,女性要求作为主体存在,而其处境却将她们视为非本质存在,这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因此,父权制不仅是法律权威的分配方式,也是一种组织方式——它决定谁可以设定目标,以及谁的自由受到他人权威的限制。

劳动、财产与血统

本书追溯生产形式的变化,以说明父权制的物质基础。在石器时代,土地归氏族所有,工具也较为简陋,女性的劳动能够直接参与经济生活。男性狩猎和捕鱼时,女性的家务劳动包括制陶、纺织和园艺等生产活动。家庭当时还不只是一个虽有劳动、却没有经济影响的领域。

随着铜、锡、青铜和铁制工具以及犁的出现,农业扩张,权力平衡随之改变。开垦和耕种土地需要更密集的劳动;男性征用其他男性的劳动力,并将他们降为奴隶。私有财产形成后,成为土地和奴隶劳动主人的男性,也成了女性的主人。与被视为财富和权威来源的生产劳动相比,家务劳动的地位下降。这一转变重组了劳动分工,并推动建立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父权家庭。

财产也改变了子女和继承的意义。所有者的财产使他的存在得以延续至死后,但前提是财产留在被承认为属于他的人手中。因此,他试图同时控制财产与血统,不让女性分享其中任何一项。结果,子女被归入父亲的家庭,而女性被排除在继承之外,先依附父亲,随后依附丈夫。从母系继承转向父系继承,不只是确定了血统规则,也抬高了父亲的地位——父亲成为持有并传递权利的人,母亲受到承认的地位则随之降低。

正因如此,本书将母系继承被父系继承取代,视为一项兼具法律与意识形态意义的决定性转变。在埃斯库罗斯的《欧墨尼得斯》中,阿波罗宣称,母亲不过是孕育孩子种子的养育者,父亲才是父母。本书认为,这类主张并非科学发现,而是由权力欲望塑造的信念表达。通过声称对后代拥有排他性权威,男性得以把自己描绘成生殖力量的来源,并把女性贬为次要的侍奉者。

权威、互惠与神话

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生物学纽带,并不能自行消除双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性欲望和对后代的渴望使男性在某些方面依赖女性,正如主人依赖奴隶的劳动;但相互需要并不意味着权力平等。主人控制满足需求的方式,而依附的一方则通过依赖、希望或恐惧来体验这种需要。按照本书的论述,这种不平等结构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女性对男性的重要性并未自动带来女性的自由。

女神受到尊崇,也不能证明历史上曾存在一个女性与男性平等统治的社会。神话和传统保存了女性神祇与强大母亲的记忆,但本书提醒读者,不应把这些形象当作历史黄金时代的证据。女性即使被奉为大地、母亲或女神,也可能既神圣又令人敬畏,却仍处于互惠的人际关系之外。男性依然决定她代表何种权威、占据何种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母神可能是由男性意识创造的偶像,而不是女性凭自身拥有政治权力的标志。

诸神的更迭清楚展现了这种权力的重新分配。男性神祇逐渐取代母神,占据至高地位;女性神祇虽仍然重要,却处于从属位置。本书将这一模式视为父权制整体胜利的一部分——女性可以被描绘成奴隶或偶像,却不能自行选择自己的位置。赋予她们的权力可能并不稳固,因为它由男性授予和界定;当男性与自然及生产力量的关系发生变化时,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收回。

即便神话并非正式规则,它们仍继续服务于这一秩序。神话将群体规范转化为生动而令人难忘的形象,并通过宗教、传统、语言、故事、歌曲和电影代代传递。男性对某个女性的个人经验,可以被转化为一种仿佛永恒不变的女性气质观念,无论他是将她视为威胁,还是把她理想化为和谐与宁静的象征。神话使某种特定安排显得永恒,从而掩盖了维持该安排的利益。

法律、家庭与权利不平等

父权权威通过法律和家庭安排落实为具体制度。本书所述的罗马制度中,女性可能受男性监护人管辖;若缔结带夫权的婚姻,则会转入丈夫的权威之下。这类婚姻的几种形式都使丈夫得以支配妻子的身份与财产。后来,不带夫权的婚姻让女性的财产仍由监护人控制,而丈夫对女性本人的权力则与她父亲共有。家庭法庭可能让女性从一个男人的权威转到另一个男人的权威之下,却没有使她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罗马的例子也说明,不能把法律地位视为衡量社会地位的完整尺度。罗马主妇在法律上受到的限制虽多于希腊女性,却可以出入中庭,监督奴隶劳动和子女教育,并参与家庭宗教生活及丈夫所关心的事务。本书将她描述为家庭的伴侣和女主人,而不只是孤立的依附者。她的实际影响力部分来自其在家庭及家庭经济生活中的角色,尽管男性权威依然深植于法律之中。

法国历史提供了一个较晚的例子,说明法律如何进一步收紧父权控制。法国大革命之后,《拿破仑法典》恢复了女性在婚姻中的从属地位,未婚女性则保有更完整的民事身份。妻子有义务服从丈夫;丈夫决定家庭住所,并对孩子享有更大的权利;妻子订立契约通常须经丈夫授权。通奸与离婚方面也存在不对称——法律对妻子的行为惩罚更严,并赋予丈夫妻子并不平等享有的权力。

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带来了变化,却没有立即实现平等。1826年废除的离婚制度于1884年恢复,但离婚仍难以申请;对通奸行为的性别差别待遇也持续存在。女性分阶段获得监护权,1912年法律承认其确定生父身份的权利。1938年和1942年的改革废除了妻子在法律上服从丈夫的义务,但父亲仍是一家之主,并继续决定家庭住所;妻子只能在有限情形下提出异议。授予已婚女性充分权力的法律表述,受到婚姻法限制,因此形式上的改革并未带来夫妻间权威平等。

延续与转变

父权制不仅通过法规延续,也通过经济优势、习俗和教育得以维持。男性拥有更多收入更高的工作,成功机会更多,并占据工业和政治领域的更多职位,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职位。这种物质优势受到一种传统的加强——历史仿佛是由男性创造的,而男性所享有的声望又通过子女教育传递。即使女性的权利在原则上得到承认,习惯也可能使这些权利无法在日常生活中真正落实。

家庭劳动与生产劳动的负担,显示不平等权力如何在日常惯例中再生产。例如,法国农妇可能分担丈夫的责任、利益和财产,有些家庭中的女性甚至拥有相当大的权威。然而,她还要从事田间劳作、照料牲畜、准备食物、做家务、妊娠和照料子女。她在男性吃第一顿饭之前就开始一天的工作,之后还要继续田间劳动和家务,一直忙到傍晚。她的劳动与丈夫享有社交生活和闲暇时光形成对照,说明在家庭中受到尊重或拥有影响力,并不会自动消除女性处境所受的物质限制。

同样,能够削弱父权依附的条件也涉及物质基础和制度安排。大规模参与生产可以提升女性的经济地位,而节育以及为妊娠和育儿提供的社会支持,则可以减轻限制女性选择的生育负担。本书将这些发展与女性法律和政治地位的变化联系起来,却不把它们视为已经完成的胜利——书面权利仍可能受到习俗、不平等劳动分工和家庭权威的限制。

归根结底,本书将父权制的历史呈现为一部由男性书写的历史;其中的价值观、习俗、宗教、法律和社会安排服务于男性的计划和利益。父权制持续存在,并不能证明女性被分派的地位是自然的;它反映的是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反复使男性权威显得绝对。因此,要改变父权制,不仅需要修正观念或宣布法律平等,还必须改变劳动、财产、再生产和家庭生活中的具体安排,因为正是这些安排决定了谁能作为独立主体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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