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经济依附

第二性

女性的经济依附并非女性生活中天生存在的特征,而是一种经由财产、法律、工作以及家务与生育劳动的分配而形成并不断重现的处境。本文追溯其不断变化的形式——从女性受制于家庭财产与监护,到未婚女性和资产阶级妻子所拥有的受限独立,再到低工资以及有偿工作与照护责任并存的双重负担。其核心区别在于,抽象地赋予权利,与实际运用这些权利的物质力量,并不是一回事。

历史与法律基础

本文反对将女性从属地位视为生理差异或私有财产本身所自动造成的结果。经济安排固然重要,但同样的身体能力在不同技术和社会期待之下,可能产生不同后果。例如,现代机器可以使肌肉力量差异对于许多工作无关紧要;而加诸母亲的负担,则取决于妊娠是否可以自由控制,以及社会是否提供育儿支持。物质条件塑造依附,但并不使依附成为必然。 然而,生产与继承方式的历史转变,确实赋予经济依附具体的制度形式。在关于古罗马的叙述中,农业财产和私人地产的发展使家庭成为社会核心,而女性则从属于家产。监护制度限制她们使用继承财产的能力;婚姻则可能将对女性及其财物的支配权转移给丈夫。后来的婚姻形式改变了父权控制与夫妻控制之间的平衡,却并未直接确立个人独立——在某些安排中,女性财产仍受监护人支配,家庭权威也继续左右她们的选择。 罗马女性可以继承财产、离婚、再婚,并对财产行使一定控制权,但这些权利未必能为她们提供独立行动的途径。她们的解放可能仍是形式上的——如果女性没有职业,或在公共生活中没有公认的位置,那么纸面上的经济独立便难以转化为实际力量。抽象的法律能力与实际行动能力之间的这种区别,在本文中反复出现。单凭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女性实际上拥有多少经济支配权。

婚姻、财产与依附

法国未婚女性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体现了同样的落差。她可能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缺乏经济自主权或社会地位,这种形式上的独立往往空洞无力。许多人仍生活在父系家庭的阴影之下,或居于修道院;本文指出,在这种处境中,不服从与越轨是少数可行的自由方式之一。如果法律允许女性选择,但社会和经济安排却使她缺少令选择生效的资源,那么解放仍然有限。 婚姻可能使妻子的地位取决于丈夫的权威与财产,从而加深依附。根据《拿破仑法典》,已婚女性被剥夺了重要的公民权能;丈夫控制居所,对子女享有更大的权利,而妻子订立契约通常须经丈夫授权。该法典在法律上对妻子和丈夫的性行为也采取不平等的对待。十九世纪后期的改革仍不彻底——1884年恢复了离婚制度,但离婚很难获得;妻子通奸仍会受到刑事处置,而丈夫的同类行为并未以相同方式处理。 后来废除妻子在法律上服从丈夫的义务,并未实现夫妻平等。尽管1938年和1942年的改革扩大了已婚女性的法律权能,父亲仍是一家之主;法律虽宣告女性拥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同一条款的其他限制却削弱了这一宣告。因此,本文区分了法律措辞的变化,与婚姻关系中权威和资源的重新分配。

工作、工资与阶级

资产阶级的家庭生活方式可能使依附显得舒适而体面。女性被限制在家庭生活中,并被阻碍接受教育、参与文化生活以及发展独立的个性,却受到周到的尊重。这种体面并未消除限制,反而使依附地位显得尊贵。一些资产阶级女性也有理由捍卫使她们依附于丈夫的财产与阶级特权,未必会认同工人阶级女性。由此,她们的依附不仅受到法律和家庭组织的强化,也受到社会地位及其附带利益的巩固。 有偿工作并不会自动消除经济依附。女性工人的工资往往很低,因为她们处于不利地位,难以抗拒剥削;她们还必须彼此竞争,并被视为由父亲或丈夫供养的家庭中的补充收入者。当女性接受低于男性所要求的工资时,雇主便从中获益。在法国,一项涵盖1889年至1893年的调查发现,女性一天同工所得仅为男性工资的一半;1908年的一项调查报告称,在家工作的女性所得最高时薪不超过二十生丁,有些人仅得五生丁。这些数据表明,有工作也可能与无法养活自己并存。 女性进入有偿就业的规模有所扩大,尤其是在1914年至1918年的劳动力危机与战争期间,但工作机会的分布仍不均,工资也往往偏低。1906年,42%的法国劳动年龄女性从事农业、工业、商业、金融、办公或专业工作;农村劳动对这一比例贡献甚大。就业扩大为女性打开了走出家庭的途径,却并未自行实现工资平等,也没有消除女性的经济脆弱性。关键问题不只是女性是否工作,而是她们的工作能否使她们独立掌控自己的生活。

生育与无偿劳动

本文将经济依附与生育劳动联系起来。如果女性反复妊娠,却无法控制妊娠的时间和次数,而且必须独自抚养子女,那么母职便可能限制她们参与有偿工作的能力。如果女性能够决定是否生育,并在妊娠和育儿期间获得支持,这些责任就会减轻,也更容易与就业兼顾。因此,生育的社会组织方式有助于决定工作能否成为真正独立的基础。 即使节育方式日益普及,这一负担仍分配不均。文中指出,节育既未普及到所有人,也不可靠,而堕胎在法律上仍被禁止;因此,女性可能因不受监管的手术而危及健康,或被迫承受非意愿妊娠。家务和育儿几乎仍完全由女性负责。在法国,长期存在的反女权传统使男性认为,参与被划为女性工作的家务有失体面,因而女性更难兼顾就业与家庭生活。 农妇尤其清楚地体现了这种双重负担。她可能与丈夫分担责任、利益和财产,在家庭中也可能拥有相当的道德权威;然而,她的日常劳动更为艰辛。她管理牲畜和家务,承担繁重的农业劳动,准备膳食,照顾子女,同时还背负妊娠与育儿的负担。本文强调的并不是管理家庭等于无所作为——妻子可以通过管理家中的食物、衣物和照护事务,使家成为自己的领域。但这些活动未必能让她摆脱经济依附,也未必能使她获得独立的公共角色。

解放的条件

本文提出,改变女性经济地位需要两个相互关联的条件——参与生产,以及摆脱生育方面的从属地位。现代工业能够大规模雇用女性;对生育的控制则可以使她们将妊娠和生育纳入自己的生活,而不必让生活完全围绕生育安排。如果女性仍须承担家务劳动,或无法平等获得工资与权威,那么上述发展无论哪一项单独存在都不足以实现解放。 经济独立还要求关注法律与习俗如何相互作用。女性可能享有抽象的权利,却因长期习惯而无法实际行使;她们可能有工作,却收入太低,无法在没有他人支持的情况下生活;她们也可能在法律上独立,却仍依附于家庭。因而,本文反复以实际能力衡量解放——女性能否获得并支配资源,参与塑造公共生活,并分担维系家庭所需工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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