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
视差之见十诫律法被呈现为一种法律,其意义不仅在于它明文规定的规则,还在于它在法律、欲望、自由与越界之间建立的关系。本书将它与一种社会幻想相对照——在那种社会里,道德律法与人性最终会彼此契合;然而,无论是完美服从,还是废除道德界限,都无法构成可行的社会秩序。按照本书的论述,它独特的力量在于,它的宣告并不依赖通常使公共规范得以运作的隐秘、淫秽补充。
法律与越界
十诫律法参与了一场关于无法通过选择法律而非欲望,或选择欲望而非法律,便轻易化解的张力的讨论。本书援引圣保罗的说法——若没有律法,人便不会认识罪;同时援引雅克·拉康的观察——社会之所以可能,正是因为人们会违背它的诫命。因此,越界并非只是对一套原本完备的法律发起外部攻击。违反规则的可能性,属于规则所组织的社会领域;若彻底消除这一空间,法律与欲望之间的关系就会发生变化,并威胁社会本身。
重点并不是说所有违反规则的行为都无害,也不是说规则可有可无。相反,本书将现实存在的社会描述为两个危险极端之间的妥协——完全不知晓道德规则,以及完全不存在对规则的违反。在后一极端成为现实的社会里,便不会有余地容纳越界关系,而规范正是通过这种关系被践行的。在这一框架下,十诫律法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无法通过想象一个没有禁令的世界,或一个禁令与人性最终毫无摩擦地契合的世界来解决。
本书将这一僵局与康德和萨德侯爵所代表的相反伦理方案相比较。本书认为,两者都试图打破法律与欲望之间的日常辩证关系——一种方案可能将法律变成绝对的享乐来源,另一种则可能将享乐变成一条法律。这些都不是对这一张力的稳定解决方案。这一比较凸显了十诫律法所处情境的重要性——它的规则在一个违反仍有可能的社会世界中运作,而不是通过道德要求与人性的完美和解来消除这种可能性。
道德完美的限度
按照本书的论述,康德式理想设想了一种社会——人们克服根本恶,并服从道德律法,却不觉得服从是一种痛苦;这一理想并不比萨德侯爵描绘的彻底不道德的社会更可行。困难在于结构本身,而不只是人们做得还不够好。本书坚持认为,根本恶无法被废除;因此,一种与伦理要求完全和谐的新人性,并非可信的社会终点,而是一种可能具有危险性的天使般理想。
对自然的讨论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批判。在这里的论述中,康德和萨德侯爵援引自然的方式都并非纯然中立。康德所说的自然可以指现象现实的合规律整体,也可以指一个以伦理目的为导向的超感性共同体。萨德侯爵所说的自然可以指不断变化、漠然无情的物质,也可能呈现为追求毁灭的命令。这些相互竞争的含义揭示的是尚未解决的歧义,而非稳固的伦理基础。在两种情形中,对自然的援引都可能掩盖自由的深渊,而这种自由并无本体论保障。
这一深渊也阐明了为何十诫律法并未被单纯描述为制造服从主体的机制。本书对自由的整体论述强调,自由行动可能难以纳入日常经验;它可能被体验为仿佛由个人倾向所致,即便这种解释无法把握行动的自由。若一项法律要求伦理义务与自然倾向毫不费力地和谐一致,便会抹去恰恰使伦理选择具有重大意义的冲突。
自由与否定性行动
十诫律法也出现在关于否定性行动的讨论中——自由的举动并非顺势贯彻某种冲动,而是将其制止。本书通过弗洛伊德对米开朗基罗《摩西》的解读来阐释这一观念;作品中的摩西被表现为正要克制自己打碎十诫律法石版的那一刻。这个例子表明,法律不仅作为要求服从的命令而在场,也作为意图中的行动可能被中止的关节点而在场。
在这一论述中,自由并不只是允许人不受外在约束地追随自身倾向。自由也可以体现为阻止冲动自发实现,即便这样做违背行动者当下的愿望。因此,十诫律法的石版成为想象克制行动时围绕的对象——关键在于中断,在于不完成一个已经启动的决定的能力。这种对自由的否定性理解,有助于解释为何一个毫无摩擦的社会——在其中,道德要求不再被体验为对利己主义的挑战——并不必然意味着伦理上的进步。
不带淫秽补充的宣告
本书在对意识形态的论述中,赋予十诫律法更进一步的意义。公共规则往往由一种未言明的阴影维系;其中包含暗示、禁令和实践,它们限定着人们实际遵守明文规范的方式。书中以社会主义民主为例,说明一种明确的官方理想如何伴随着一套不成文指示,教人不要把这一理想当真。一种异议策略可以坚持所宣告的规范,而非服从其潜在限制,从而揭示两者之间的落差。
在这一背景下,十诫律法的宣告被描述为不同寻常——它的革命性新意不在于规则的内容,而在于缺少与之相伴的、虚拟的淫秽支撑纹理。讨论中的一条注释直接作出同样的区分,将十诫律法描述为一种被剥除了淫秽幻想支撑的法律。因此,它并未被当作普通案例——在那种情形中,官方命令掩盖了使其得以运作的非正式实践。这一对照将关注点从改变法律措辞转向改变围绕法律的隐秘实践与假设。
本书将这一区分延伸至明文社会规范与相反的潜在实践并存的情形。例如,在军人群体中,公开的同性恋恐惧症可能与由暗示和淫秽实践构成的隐秘世界并存。仅仅重复公共规则,或试图清除其中的一切矛盾,都无法触及支撑它的地下领域。书中提出的批判性介入方式,是改造这一潜在领域。在这一论证中,十诫律法是一个反例——按照本书的理解,它的宣告并非由这种淫秽补充所支撑。
社会与伦理意义
综上所述,这些论点将十诫律法置于两个不足取的理想之间——一个没有道德规则的社会,以及一个规则已与人性无法区分的社会。前者丧失了组织社会生活的规范结构;后者则想象性地抹去了本书视为不可避免的冲突、自由与越界可能。因此,十诫律法的伦理意义不能简化为一份命令清单,也不能简化为对完美服从的共同体的承诺。
十诫律法在本书论证中的位置也刻意保持双重性。诫命属于一种法律,而对它的违反有助于使社会成为可能;然而,它的宣告又被视为新颖,因为它缺少意识形态规范通常具有的隐蔽支撑。法律的力量与法律运作的条件并不相同——一条明文规则可能与潜在的例外并存,而十诫律法则被援引为打破这一惯常安排的实例。这种张力使它成为一个参照点,供人思考自由、社会规范与支撑公共权威的隐秘实践如何相互关联,却又无法和解为一个无缝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