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逾越节的设立
托拉第二逾越节的设立,将礼仪不洁与节期日历之间的实际冲突转化为明确的规定——因接触尸体或远行而无法在规定日期守逾越节的人,可以在一个月后守节;没有此类阻碍的人仍有责任守节。
旷野中的首次逾越节
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后的第二年正月,耶和华吩咐他们在指定的时节守逾越节。守节定在当月十四日黄昏,百姓遵照耶和华藉摩西所颁的命令,在西奈旷野守节。
这项规定源于一些人因接触尸体而成为不洁,无法在当日参与。他们来到摩西和亚伦面前,询问为何自己的状况应使他们无法在指定日期与以色列人一同献上耶和华的祭物。摩西没有自行裁决此事,而是吩咐他们等候,自己去寻求耶和华的指示。
第二个日期及其条件
裁决允许因尸体而不洁的人,或正在远行的人,于第二个月十四日黄昏守逾越节。守节的餐食要配无酵饼和苦菜;不可留到早晨,也不可折断骨头。因此,延后守节是受规管的替代安排,并非免除节期规定的形式。
这项规定也区分了无法避免的缺席与拒绝守节。洁净、没有远行,却仍不守逾越节的人,要从民中剪除,并承担没有在指定时节献上耶和华祭物的后果。愿意守逾越节的寄居者,要遵守与本地出生者相同的条例。
礼仪参与与群体义务
这一事件为确实存在的阻碍留下余地,却没有将节期视为可有可无——那些人的询问促成了一项裁决,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的机会;而对符合条件者拒绝守节所设的惩罚,则维护了按指定日期守节的约束力。同一律法适用于本地出生的以色列人和寄居者,使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相同的礼仪标准。
在本书更广泛的盟约叙述中,以色列民受召在耶和华面前立约起誓,包括当时在场和不在场的人。逾越节的规定为这项义务订下具体的日期和程序——礼仪状态或距离可以改变守节日期,却不能取消守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