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利根审前收治哈丁医院

24个比利

米利根审前收治哈丁医院,是法律和临床层面的一个转折点——医生质疑他能否参与辩护后,他从富兰克林县监狱转入精神科照护。这一转送并未决定他是否应对被控罪行负责。相反,它使受审能力这一紧迫问题——也就是他当下与律师合作并参与庭审的能力——成为焦点,同时将他安置在一家预期会在审判前对他进行检查和治疗的机构。

从监狱评估到受审能力争议

米利根在狱期间,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仍继续探望他,尽管米利根曾写信将他们辞退。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拨出经费用于心理评估;1978年1月8日和13日,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对他进行了一系列测试。米利根的智商得分为68,德里斯科尔认为抑郁症是造成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德里斯科尔诊断他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并称米利根的身份认同感以及区分自身与周围环境的能力受到严重扰乱。他报告说,米利根听到声音指挥并斥责自己;米利根还描述了折磨他的形象,以及进入他身体、与这些形象对抗的善良人物。德里斯科尔认为,米利根当时无法协助辩护,也无法充分理解事态,因此建议住院,以便进一步检查并考虑治疗。

1月19日,施魏卡特和史蒂文森将德里斯科尔的报告提交给杰伊·C·弗劳尔斯法官,作为米利根无法协助准备辩护的证据。弗劳尔斯下令由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学部门进行检查。这项命令带来了新的难题——公设辩护律师担心,米利根向法院指定的临床人员透露的信息日后可能被用来对付他;与此同时,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也担心,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通常支持检方的立场。

这场分歧既涉及保密,也涉及临床接触。施魏卡特坚持,检查期间披露的信息应受特权保护。检察官特里·谢尔曼和伯尼·亚维奇提出异议,辩方则威胁要告诉米利根不要与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临床人员交谈。弗劳尔斯法官一度几乎以藐视法庭罪惩处这些律师。最终,各方同意,只有在米利根为自己辩护而出庭作证时,检方才可以就他在检查期间所作的自证其罪陈述向他提问。在这项有限保护得到落实后,辩方同意司法精神病学部门对他进行访谈。

哈丁的评估与收治决定

在1978年3月13日的一封信中,乔治·哈丁二世医生认定米利根没有受审能力。认定依据是他无法与律师合作,也缺乏哈丁认为作证、面对证人并在法庭上保持有效心理状态所必需的情绪整合能力。这项评估针对的是米利根参与诉讼程序的能力;它本身并未认定他在涉嫌犯罪发生时的精神状态。

接下来,哈丁必须决定是否建议将米利根收治到自己主管的医院。施魏卡特和亚维奇曾要求他不只评估受审能力,还要争取让米利根在哈丁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哈丁权衡了检察官以不同寻常的方式参与访谈这一情况,以及双方保证不会把他塑造成任何一方的辩护人的承诺。双方事先同意,他的报告将经约定纳入审判记录。哈丁向医院管理人员和财务主管提出收治申请,主张医院应接收棘手病例,而且这项评估有助于员工学习并增进精神病学知识。根据他的建议,委员会同意按法院命令收治米利根三个月。

转入封闭的医院病区

转送一开始便伴随着约束。3月14日,警员来到监狱带走米利根,一名看守说,警长要求他穿上拘束衣。拘束衣被系好后,米利根没有反抗;警员带他离开牢房,走向电梯。3月16日上午,他抵达哈丁医院,比原定时间提前了两天。哈丁医生已组建并向治疗团队作了说明,但当时正在芝加哥参加精神病学会议。一名工作人员医生肖梅克同意在哈丁返回前亲自负责,随后副警长将囚犯的看管责任移交给医院。

朱迪·史蒂文森和多萝西·特纳跟着警车来到哈丁医院。她们明白,把丹尼送回监狱会造成严重挫折,便陪他前往韦克菲尔德小屋。这是一处封闭的精神科病区,专为需要持续观察和个别照护的十四名难以管理的患者而设。工作人员在两间特别护理室中的一间准备了床位。厚重的橡木门上设有观察孔,便于持续观察;一名精神科助理送来午餐,史蒂文森和特纳陪着他用餐。安置的细节使环境的变化具体可见——米利根不再身处监狱牢房,但也没有进入开放病房。他进入了一个受到严密监督的医院病区,开始接受法院下令进行的一段评估和治疗。

午餐后,肖梅克医生和三名护士加入了她们。特纳认为,让工作人员直接观察所报告的多重人格综合征很重要,因此她建议丹尼让阿瑟出来,与几位将负责照护他的工作人员见面。病区协调员、护士艾德里安·麦坎已作为治疗团队成员听取了情况介绍;另外两名护士则对此感到意外。这一幕展现了将影响治疗实践的一项现实张力——临床人员需要了解米利根所描述的身份,而工作人员也必须决定如何在共同病区及其日常安排中应对这些叙述。

临床标签与法律问题

医院收治使米利根所报告的经历进入临床环境,但并未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在后来的诉讼中,弗劳尔斯法官因缺少佐证证据,且没有相似行为模式,驳回了第一项强奸罪指控。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他依据各方约定的医学证据作出裁定——米利根在罪行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辨别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由此作出的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裁决,处理的是他在行为发生时的刑事责任;这与此前认定他在接受评估时无法协助辩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这一区别说明了此次收治在更大事件脉络中的位置——德里斯科尔和哈丁的评估支持住院的必要性,并提出受审能力问题;哈丁医院提供了受监督的检查和治疗环境;之后的审判则依据另一项法律标准,处理他是否应对被控行为负责。医院对其状况的临床描述也延续到了审前阶段之后。在后来一次法院下令的住院程序中,法官认定他的诊断为多重人格,并要求治疗与这一诊断相一致。因此,这一标签先后出现在临床报告、法庭裁决和机构治疗计划中,改变了对米利根状况的描述方式以及照护安排,却没有把这些彼此独立的决定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