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igan的受审能力听证会
24个比利比利·米利根的受审能力听证会,将他目前能否出庭受审的问题,与他在被指控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态这一不同问题区分开来。1978年10月6日,杰伊·弗劳尔斯法官依据一项广泛的医院检查,裁定米利根具备受审能力。这项裁定使案件朝审判推进,但没有判定他对先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也没有解决精神错乱辩护应适用俄亥俄州法律的哪个版本。
背景与首次评估
1978年1月,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安排进行心理评估;尽管米利根曾写信解除他们的代理,两人仍继续代表他。哥伦布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为评估拨付经费,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医生于1月8日和13日为米利根进行了一系列测试。智力测试得出的智商分数为68;德里斯科尔说,米利根的抑郁症拉低了这一分数。他诊断米利根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并描述了其严重难以区分自我与周围环境、听见声音的经历,以及当时无法充分理解相关事件、因而不能协助辩护的情况。德里斯科尔建议将他送入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并考虑治疗。
1月19日,施魏卡特和史蒂文森向杰伊·弗劳尔斯法官提交德里斯科尔的报告,作为其当事人无法协助自己辩护的证据。弗劳尔斯指示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学部门对米利根进行检查。辩方担心该中心通常支持控方,施魏卡特则主张,米利根在检查中透露的任何内容都应受到保密特权保护。检察官特里·谢尔曼和伯尼·亚维奇提出反对;争议一度险些导致法官认定有人藐视法庭。最终达成的妥协规定,只有在米利根后来出庭作证时,检察官才能就他向法院指定的临床医生所作的有罪的陈述进行询问。辩方接受了这些条件,并允许检查继续进行。
医院研究与受审能力裁定
到10月时,受审能力裁定所依据的已不再只是德里斯科尔进行的那一小组测试。杰伊·弗劳尔斯法官收到乔治·哈丁医生的报告;这份报告是在进行了七个多月的医院研究,并咨询众多心理学家和精神科医生后形成的。谢尔曼和亚维奇认为这份报告格外全面,其中一个原因是报告讨论了他们在精神科证词中通常可能会提出质疑的观点。10月6日举行了简短的受审能力听证会后,弗劳尔斯依据该报告裁定米利根可以受审,并将审判安排在12月4日。
这项裁定所涉及的是米利根在听证会当时进行刑事诉讼的能力;它并未认定他在犯罪发生时精神状况良好。诊断本身也不能决定法律结果。叙述将临床评估与法律标准区分开来——最初的报告描述了严重的功能受损及无力协助辩护,而后来的医院研究则支持认定他当时具备受审能力。
公开披露与适用法律之争
在治疗和法律程序进行期间,这项诊断一直未向公众披露。辩方担心,公众关注会使米利根更难接受治疗,也会使案件更难审理。检察官也同意,在诊断提交法庭之前不予披露。9月27日,哥伦布《Citizen-Journal》报刊登了这则新闻,这项保密由此结束。报纸的披露早于受审能力听证会,使原本由临床医生和诉讼参与者掌握的诊断成为公众关注的事项。
在作出受审能力裁定时,施魏卡特接受了审判日期,但提出一个条件——案件必须依据犯罪发生时有效的法律审理。俄亥俄州的法律原定于11月1日变更,举证责任将从由控方证明被告神志正常,转为由被告证明自己精神错乱。亚维奇不同意辩方的立场。弗劳尔斯表示将进一步考虑这一问题;因此,受审能力裁定本身并未解决应适用哪部法律。
审判期间及之后的不同裁定
之后的审判审理了相关犯罪,以及米利根在犯罪发生时的精神状况。弗劳尔斯法官因缺乏佐证证据,也缺乏相似行为模式,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经双方认可的医疗证据表明,米利根在犯罪期间患有精神疾病,无法区分是非,也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弗劳尔斯裁定,他对这些指控均因精神错乱而不负刑事责任。这项后来的判决回答的是与10月受审能力裁定不同的法律问题——1978年能否受审,不等于他是否应对犯罪发生时的行为负责。
后来的法院命令进一步表明,诊断与法律处置彼此相关,但仍是不同事项。1979年12月10日,法院认定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将其病情确定为多重人格,并命令将他收治于利马州立医院,接受符合该诊断的治疗。命令提及他对自己和他人构成的风险,以及接受医院治疗的必要性。结合受审能力裁定来看,这一系列程序显示,案件通过不同裁定,分别处理了当下的受审能力、犯罪发生时的责任,以及此后所需的治疗与安全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