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lligan案审判与精神错乱无罪裁决
24个比利比利·米利根以约定证据进行的审判,最终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结果——杰伊·C·弗劳尔斯法官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随后裁定米利根在其余指控上因精神错乱而无罪。诉讼的焦点并非争论被控行为是否发生,而是有关米利根在行为发生时精神状况的医学证据。审判结果还使他进入法院监督下的照护,而非让案件以无罪判决简单了结。
背景与准备
此次审判之前,双方曾就米利根是否有能力协助辩护发生争议。即使他曾寄信解雇公设辩护律师加里·施魏卡特和朱迪·史蒂文森,两人仍继续到监狱探望他。在哥伦布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拨付经费后,临床心理学家威利斯·C·德里斯科尔于1978年1月8日和13日对米利根进行了检查。测试得出的智商为68;德里斯科尔称,抑郁症拉低了这一分数,并诊断其患有急性精神分裂症。他描述了米利根在身份认知和现实检验方面的严重困难,报告说米利根听见声音,并得出结论——当时米利根无法充分理解诉讼程序,也无法为自己提供有效协助。德里斯科尔建议将他送入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并考虑治疗。
1月19日,施魏卡特和史蒂文森向弗劳尔斯法官提交德里斯科尔的报告,以此证明米利根无法协助辩护。弗劳尔斯命令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的司法精神病学部门对他进行检查。辩方担心该中心通常支持检方,因此要求确保米利根向临床医生所说的话不会被用于对付他。双方就这些陈述日后能否用于指控他发生争议后,达成了折中方案——只有在米利根出庭作证时,检方才可以就其不利陈述向他提问。辩方接受了这一条件下的检查。先前这场受审能力争议涉及米利根当时参与诉讼的能力;最终的精神错乱裁定则针对他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的精神状态。
记录中还收录了对被指控行为截然不同的说法。在讨论审判策略时,阿瑟认为那些女性曾予以配合、没有受伤,也有机会离开;他还声称阿达拉娜曾把部分钱还给她们。史蒂文森和施魏卡特并不接受这一说法,他们认为这是阿达拉娜个人的认知,而非共同认可或已经证实的事件经过。女性们的陈述与之相矛盾。这一情节凸显了案件中的核心张力——某个人格对事件的内在叙述,不能简单取代相关女性的证词和亲身经历。
约定证据审理
米利根走进法庭时,速写画家开始擦掉画在他脸上的小胡子。这一视觉上的修正先于一场双方都没有传唤证人、也没有让米利根出庭作证的听证。施魏卡特告诉法官,控辩双方已经同意以约定的形式将事实宣读并记入案卷。弗劳尔斯确认,除第一项性侵指控外,辩方不对其他指控提出异议,也不否认米利根实施了所控罪行。辩方对其余指控的立场,是以精神错乱为由作无罪抗辩。
检方也同意不对西南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和哈丁医院的精神科检查结果提出异议。这些检查结果被作为支持米利根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精神状况的证据提交。朱迪·史蒂文森将以宣誓证词方式取得的辩方证词宣读并记入案卷。其中包括米利根母亲多萝西·米利根的陈述——她曾发现他处于恍惚状态,而他后来不记得期间发生过什么。她还描述了有一次他走路和说话方式异常。她的证词将这些情况与更广泛的家庭经历联系起来——她说自己为了维持家庭完整而继续与查尔默·米利根维持婚姻,直到孩子们向她下最后通牒后才离开。
案卷还包括米利根兄弟詹姆斯·米利根的宣誓证词。他描述了自己和米利根随继父前往家族土地的几次经历——詹姆斯被派去打兔子,米利根则留在查尔默身边。詹姆斯说,他回来时米利根正在哭,并告诉他继父伤害了自己。根据这份宣誓证词,查尔默随后施压,要米利根否认发生过任何事情,并以不要让母亲难过为由劝说他。这些陈述属于宣读并记入法庭案卷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证人并未接受当庭询问。
裁决与法律依据
在裁决精神错乱抗辩之前,弗劳尔斯驳回了第一项强奸指控。他指出,该项指控缺乏佐证证据,也没有相似的作案手法。这一裁定与其他指控的裁决不同——法官没有把精神错乱的认定延伸至已驳回的指控,而是因为该指控的证据支持不足将其撤销。
对于第二至第十项指控,弗劳尔斯依据双方认可的医学证据。他概述说,医生的检查结果证明,米利根在犯罪行为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这种疾病使他无法分辨是非,也使他无法克制自己不实施这些行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弗劳尔斯裁定米利根在这些指控上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因此,这项判决是对犯罪行为发生时刑事责任的法律认定,并非认定这些行为没有发生。诊断本身也并非裁决的全部依据——法官将医学证据与精神错乱抗辩所涉及的理解和控制能力问题联系起来。
后续与意义
弗劳尔斯将米利根置于富兰克林县遗嘱认证法院的管辖之下,随后休庭。朱迪·史蒂文森强忍泪水,匆忙带他前往拘留室,以避开人群。多萝西·特纳、斯特拉·卡罗林等人前来向他道贺;其中几人正在哭泣。施魏卡特则站在一旁,回想这场漫长的法律斗争给他带来的不眠之夜,以及对婚姻造成的巨大压力。法庭上的反应流露出如释重负之情,但命令清楚表明,结果并非让他普通地免于法律监督。
之后一项法院裁定进一步说明了无罪判决与后续处置之间的区别。1979年12月,法院认定米利根患有精神疾病,将其状况确定为多重人格,并认定有理由将他收治入院,其中包括他对自身及他人构成的重大风险。这项后来的裁定并非审判判决,但表明将他置于遗嘱认证法院管辖之下仍带来持续的法律后果。审判解决的是他对被控行为是否负有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确定他将在何处、或在什么条件下接受治疗。
这场诉讼的结构使其结论格外有分量。米利根没有作证,双方同意采用精神科证据,法官宣读的是经约定的案卷,而非听取常规的正反双方证人依次作证。结果保留了两个彼此不同的命题——辩方没有否认第二至第十项指控所涉行为,而法院认定米利根因行为发生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法为这些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单独驳回第一项指控,以及将管辖权移交遗嘱认证法院,都避免了将无罪判决简化为案件已经彻底结束的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