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既是推动宪法变革的力量,也被描绘成一道守门关卡,一再让种族不公与程序不公原样留存。它的裁决帮助拆除了跨种族关系所面临的法律壁垒,并为被告提供了更有力的手段,以质疑带有歧视性的陪审员遴选;但其他裁决维持了法官推翻陪审团量刑的做法,限制了对死刑案件的审查,并认可处决未成年人和智力障碍者。纵观这些例子,宪法保护并非稳步推进,而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正式保障可能与根深蒂固的排斥并存。

宪法权威与种族等级

奴隶制结束后,规范跨种族亲密关系的法律帮助维护了种族等级。书中追溯了对跨种族性关系与婚姻的恐惧如何支撑种族完整法以及更广泛的种族从属制度。在阿拉巴马州,托尼·佩斯和玛丽·考克斯因违反这些法律而被定罪,案件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一致维持了这些限制及其监禁判决,所依据的推理与“隔离但平等”原则相呼应,也预示了后来与《普莱西诉弗格森案》相关联的措辞。这项裁决为限制跨种族关系的法律赋予了效力,其他州也采纳或维持了此类法律,包括南方以外的地区。

这一宪法立场持续了数十年。尽管法院在《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中否定了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员资格之外的做法,但它对阿拉巴马州跨种族性关系与婚姻限制的认可仍然有效,直至1967年《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推翻了反通婚法。两者之间的反差十分鲜明——法院在一种情境中可以承认宪法上的错误,却又让另一种形式的种族控制延续数代。即使在《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之后,阿拉巴马州宪法在1986年沃尔特·麦克米利安遇见凯伦·凯利时,仍然禁止跨种族婚姻。这一条款持续存在,表明里程碑式裁决虽能改变宪法法律,却无法立即抹去该州种族等级制度在成文制度与社会层面留下的遗产。

陪审员遴选与形式平等的局限

法院在陪审员遴选方面的记录,同样既包括早期确立的宪法规则,也包括长期未能落实该规则。《斯特劳德诉西弗吉尼亚州案》确立了将黑人排除在陪审员资格之外违宪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未确保陪审团具有代表性。1945年,法院维持了一项得克萨斯州法律,该法将每宗案件中的黑人陪审员人数限制为一人。在深南部,根据投票名册编制的陪审员名单排除了许多非裔美国人;《投票权法》通过后,当地惯例以及诸如被认定为聪明正直等要求,仍可能被用来使陪审员候选名单基本由白人构成。

之后的裁决处理了陪审员候选名单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但法院区分了被传唤与实际担任陪审员——宪法禁止基于种族或性别的排除,却没有要求种族少数群体或女性必须进入陪审团。因此,检察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使用的无因回避,仍是排除黑人陪审员候选人的有力手段。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一项裁决禁止以种族歧视方式使用无因回避,但其证据标准极为严苛,以致二十年来没有一项质疑成功。在黑人占人口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的县,被告仍可能面对全白人陪审团,在死刑案件中尤其如此。

1986年作出的《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改变了质疑这一做法的条件,允许被告更直接地追问检察官是否以种族歧视方式排除陪审员。该裁决重新给黑人被告带来希望,但书中也强调了它的局限——检察官被迫寻找更具创造性的方法来排除黑人陪审员候选人。沃尔特·麦克米利安在等待审判期间接触到这段历史,听死囚区里的男子讲述检察官排除全部或几乎全部黑人陪审员候选人的情况。这一法律原则开辟了质疑歧视的途径,却未能单凭自身改变陪审团席位上的局面。

死刑与受限的审查

在书中对死刑的叙述里,尽管死刑案件亟须谨慎审查,法院的裁决却缩窄了寻求救济的渠道。到20世纪80年代末,联邦人身保护令审查已变得更加受限——未先在州法院提出的主张可能被禁止审理;如果新证据此前未在州法院提出,也可能被排除;联邦法官还被要求更多地遵从州法院的裁决。这些变化提高了程序终局性的分量,使囚犯更难获得对死刑诉讼中错误的审查。

法院还在佛罗里达州的一起早期案件中维持了司法推翻陪审团量刑的做法,允许法官在陪审团反对判处死刑时仍作出死刑判决。这项裁决使沃尔特·麦克米利安的律师无法以陪审团曾投票决定饶迈克尔·林赛一命为由,依据宪法阻止其被处决。州长驳回了他们的宽赦请求,林赛于1989年5月26日遭电椅处决。这一事件揭示了法院认可该做法的实际后果——陪审团的决定可以被推翻,而被告对这种推翻提出的宪法质疑却无路可走。

这一时期的其他裁决也加深了同样的限制性氛围。20世纪80年代,法院驳回了针对处决未成年人提出的宪法质疑,维持了对智力障碍者判处死刑的做法,并在《麦克莱斯基诉坎普案》中认定,各死刑管辖区所记录的严重种族差异并不构成宪法侵害。书中将这些裁决与霍勒斯·邓金斯的案件并列叙述——审判时已有文件记录他的智力障碍,但在法院后来禁止这种做法之前,他仍遭到处决。这一时间脉络清楚揭示了宪法保护延迟所付出的生命代价——后来的规则或许能认定侵害存在,却可能来得太迟,无法保护已经遭到处决的人。

变革、延迟与制度意义

法院的裁决并未朝着单一方向发展。《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否定了根深蒂固的种族管制制度;《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则使此前难以奏效的陪审员歧视质疑变得更可行。然而,这两项裁决都必须面对能够在正式法律原则变更后继续存续的结构。《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案》之后,阿拉巴马州的婚姻禁令仍留在州宪法中;《巴特森诉肯塔基州案》之后,歧视性排除仍在继续。与此同时,在死刑案件中,程序限制与维持严厉刑罚的裁决限制了法院纠正不公的能力。

书中将这一制度记录置于更漫长的历史之中,展现种族恐怖、种族隔离与惩罚彼此相连,而非彼此孤立。书中对美国种族历史的讨论指出,奴隶制、重建时期之后的恐怖,以及私刑暴力向现代死刑制度的转变,都塑造了这个国家对待种族与正义的方式。在这一背景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非仅仅是遥远的法律原则来源。它的裁决决定哪些主张能够得到审理、哪些排斥做法能够受到质疑,以及宪法原则能否及时保护出庭受审的人。它的意义就在于这种双重能力——它可以拆除法律壁垒,也可以维持使不公延续下去的程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