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每位成员且不得牺牲无辜者

社会契约论

个人安全与不得牺牲无辜者原则规定,政治共同体有义务保护每一位成员,并禁止政府为了所谓多数人的利益牺牲无辜者。该原则以个人安全检验社会契约本身——只有当整体力量保护每个人,而非使任何人遭受任意伤害时,公共权力才具有正当性。

社会契约的基础

这一原则源于契约的基本目的——运用全体共同的力量,捍卫和保护每位契约参与者的人身与财产,同时使每个人能够与众人联合,却仍服从自己。共同力量并非为了集体利益吞噬个人生命的许可;它是使每位成员得到保护的手段,而孤立无援的个人无法自行获得这种保护。

这种互惠承诺也解释了为何契约不能沦为空洞形式。拒绝服从公意的人可以被迫遵从公意,但这种强制的正当理由在于保障公民免受人身依附。其条件是政治共同体为成员的共同安全而行动,而非让官员借公共必要之名,将某些人的生命排除在共同体关怀之外。

安全作为公民身份的条件

不能指望公民热爱一个对待他们不比对待陌生人更好的国家,也不能指望他们热爱一个让其生命、自由与财产任由当权者摆布的国家。如果人们承担公民社会的义务,却享受不到通常的保护,也无法诉诸法律寻求补救,那么他们的处境便比自由人所能忍受的更糟,而祖国这一观念本身也会变得可憎而荒谬。因此,法律保障下的安全并非忠诚者可有可无的奖赏——它是政治成员身份正当、爱国主义得以成立的组成部分。

文本借助身体这一意象,呈现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联系。伤害手臂,疼痛便会传到头部;同样,公意也不能正当地同意一个成员伤害或毁灭另一个成员。如果本可获得救助的公民听任其死去,如果有人遭到不公正的监禁,或被处以显然不公的判决,根本契约便遭到破坏。这种伤害不仅属于私人层面——它动摇了人人继续受社会共同体约束的基础,除非人们只是被强力留在其中。

拒绝为多数牺牲个人

让一人为众人而死的主张,与自愿牺牲有所区别。品德高尚的爱国者可以自愿为祖国献身;但这一行为并不能证明政府有权挑选一名无辜者,让其承担多数人福祉的代价。这种许可被称为暴政规则,也是对社会根本法律的直接违背。关键区别在于——一是个人主动牺牲自己,二是国家强加牺牲于未曾同意、且理应得到共同体保护的人。

相反,契约以所有人的生命与财产作为保卫每个人的承诺,使公共力量能够保护个人的弱小。该论证通过追问集体利益的所谓受益者,检验这种主张究竟如何成立——如果人们接连被排除在保护之外,最终所谓国家共同体便会缩减为一小群官员,而他们并不等同于人民。他们声称代表整体行事,不能成为让人民为其自身利益牺牲的正当理由。

政治权力的限度

这一原则也划定了正当政府与篡权之间的界限。如果君主不再依法治理国家,而是夺取主权,那么国家便会缩减为仅由政府构成的团体,其余人民则沦为主人与暴君的臣民。契约由此破裂,公民恢复自然自由,尽管他们仍可能被迫服从。因此,放弃保护个人之义务的政府,实际上是在攻击自身权威的根基。

这一原则与主权不可由代表代行的原则相符——代表只是受托人,并非人民的替身;未经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无效。政治权威不能仅凭援引公共利益,就把自己的决定说成是人民的意志。最缺乏保护的成员能否得到保障,如同法律是否有效,都取决于共同体是否继续与人民本身保持联系。

共同利益的衡量标准

这一原则拒绝把共同利益等同于一种可以通过抛弃特定个人而改善的总和。哪怕只是一位公民的福祉,也关乎共同利益;国家承担的责任要求它像关怀其他所有人那样关怀最弱小的成员。公共力量在保护每个人时才实现其目的;如果它变成让某人遭受不公正死亡、监禁或审判的手段,便颠倒了授权它的契约。

在这种论述中,个人安全并非与政治统一相冲突的让步,而是统一仍具正当性的证据。保护成员的共同体维系着彼此之间的互惠纽带;允许牺牲无辜者的共同体则斩断这一纽带,使强制成为唯一剩下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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