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良好政府的真正标准
《联邦党人文集》良好政府的真正标准,在于其是否具备并倾向于实现良好施政。这一原则将评价的重点从政府形式的抽象争论转向实际后果——制度能否履行基本职责并有效服务公众。《联邦党人文集》各篇文章都将宪制设计与联邦采取行动、筹集收入并避免松散邦联弊病的能力联系起来。
实际施政能力的标准
这一表述出现在一篇讨论总统职位与施政质量的论述中。该文反对不考虑实际施政情况、仅凭政府形式来判定何种政府最佳的看法。相反,相关标准在于一个制度是否倾向于促成有能力的施政。“倾向”一词使这一主张着眼于制度,而非依赖每位任职者都品德高尚的承诺——制度设计应提高良好施政的可能性。
这一原则也构成了总统选举讨论的框架。论点是,在整个联邦范围内选举,而不是仅在一个州内选举,应能要求候选人赢得更广泛的尊重与信任,因而较之地方声望或阴谋,更倾向于选出具备更重要资质的人。该主张并非认为某种选举机制能够保证产生杰出的总统,而是认为这种机制应提高胜任施政的可能性。辩护联邦官员任命程序时,也援引了同一标准——为联邦职位选任合适人选,被视为政府施政性质的关键。
权力必须能够付诸实施
这一标准不仅适用于选举和任命,也关乎政府履行所赋职责的能力。支持一般征税权的论证,始于联邦肩负的责任——供养国家武装力量、维持文职行政、偿还公共债务以及满足国库的其他支出需求。这些职责需要可靠的收入来源。金钱被称为政治体的生命原则;缺乏充足手段,政府便可能诉诸侵扰性征收方式,或致命地丧失运作能力。
支持联邦的论据也立足于筹集收入的实际条件。各州反复尝试通过直接税筹集大量资金,却未能满足公众的预期,国库也因此空虚。论述指出,贸易疲弱与民选政府施政能力有限,都是其中的障碍。相比之下,进口税及其他消费税被认为能够提供该国可得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文章主张,统一的联邦政府能使商业规制和关税征收更简单、更有效,从而以相同税率取得更多收入,并使提高税率对贸易造成的损害较小。因此,政府是否合格,也取决于其结构能否将公共责任转化为切实可行的财政能力。
作为检验案例的邦联
现存邦联是一个反面例证,说明纸面上的权力与有效施政之间存在差别。重要措施必须获得十三个主权州一致同意。每个州都可能从自身眼前利益出发审视共同措施,而距离、拖延和各地情形不同,也使持续合作难以实现。随着各州拖欠款项的情况不断累积,联邦措施无法执行,中央政府也失去了维持哪怕只是施政形式的手段。论述并未将此描述为一次孤立的失误,而是指出,这种失败根植于一套依赖各个分立政府执行共同决定的制度。
早期邦联的比较案例进一步凸显了这一诊断。安菲克提翁议事会在名义上拥有广泛权力——它可以处理共同福祉事务、发动战争、裁决争端、处以罚款,并号召邦联力量惩戒不服从的成员。然而,提出这一例子是为了从政治史中汲取警示,并非要证明正式列出广泛权力便已足够。神圣罗马帝国从其宪制安排来看,同样似乎通过皇帝及其代表拥有权威。然而,按该论述的说法,它以法律面向主权成员为前提,结果无法有效约束这些成员、保障自身免受外部威胁,也无法摆脱内部冲突。其历史被描述为统治者与成员之间连年交战、征调遭到无视、执行失败以及秩序屡次瓦解。这里的对照在于宪制主张与使这些主张生效的能力之间的差别。
尼德兰联省也提供了另一项比较——七个主权省组成联盟,各省又由独立城市构成,重要事项须经一致同意。其结构凸显了多层级协商如何限制共同采取行动。这些例子与美国的经验说明的是同一分析要点——评判邦联的正式制度,应看它能促成哪些行动,也应看它给成员留下了哪些阻挠共同事务的空间。
以实际运作评判混合宪制
拟议宪法既不完全属于全国性制度,也不完全属于联邦性制度。其基础是联邦性的;政府日常权力的来源部分具有联邦性质,部分具有全国性质;这些权力在全国范围内行使,但其范围具有联邦性质;修正程序则兼具两项原则。正因如此,实际施政能力的标准尤其重要。论证并未把某种名称当作定论,而是考察这套安排如何分配权力,以及这些权力在实际中将如何运作。
因此,这一原则把《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若干论述汇集到同一项标准之下。政府设计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影响官员的选任、资源的征集以及共同决定的执行。正式权力再显赫,名称再动听,都不能取代有效施政。决定性的问题在于,宪制安排是否适于使政府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