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以野心制衡野心

《联邦党人文集》

“必须以野心制衡野心”这一原则主张,宪政政府应利用彼此竞争的利益,防止权力在某个部门不受制约地集聚。在支持拟议宪法的论证中,它回应了双重危险——政府过于软弱,无法满足公共需要;政府又可能强大到侵占托付给其他机构的权利。保障不应仅仅依赖对官员品德的信任,而应通过制度安排,赋予他们维护自身宪法职权的手段和动机。

施政与自我约束的问题

这一格言出现在一段论述中,说明应如何防止政府权力逐渐集中于单一部门。论证认为,各部门的主管人员都需要宪法赋予的手段和个人激励,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权行为。他们的利益必须与其职务权利相联系,使捍卫机构权威本身也成为行动动机。

这一设计以对人性的审慎判断为基础。政府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人并非天使;但由人管理的政府也必须受到约束,规范自身行为。依赖人民是首要的控制手段,而经验还要求辅以其他保障。这一格言为这些保障提供了内在逻辑——与其假定可以消除野心,不如通过宪制设计引导野心,使其抵制掌握相竞争权力者的野心。

论证的结构

这一原则属于一套更广泛的论证,旨在赋予联邦履行职责的能力。国家武装力量、民政管理和公共债务都需要资金;因此,拟议政府必须拥有一般征税权。金钱被描述为政治体的生命之本——没有稳定而充足的供给,公共需要就可能只能靠掠夺来满足,政府也可能陷入衰败。部门间的制衡不能取代有效的政府;其目的在于使有效权力与自我约束相容。

对政府履职能力的同一关切,也体现在对邦联的批评中。重要措施取决于十三个拥有主权的州是否一致同意,而各州屡次未能履行共同义务,已经使全国政府的运作陷于停顿。当履约的州看到其他州违约时,贡献不均便会诱使各州以维护自身份额和眼前便利为由退缩。由此产生的软弱表明,全国性方案不能仅仅依赖各州分别管理,以落实集体决策。

收入、激励与联邦

论证还将公共收入的充足与联邦的结构联系起来。由于货币匮乏、贸易萧条,各州曾屡次尝试广泛征收直接税,却未能筹得可观款项。预计消费税将构成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统一的联邦可以扶助商业,并使税款征收更加简便有效。各自为政的管辖区虽然被河流和海湾分隔,却彼此交通便利,因而面临走私和逃避彼此规章的风险。

按配额分摊各州的贡献,也存在相关缺陷。土地价值和人口这两种拟议的分摊依据,都无法可靠地体现一州的实际收入能力。弗吉尼亚州与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与康涅狄格州,或马里兰州与新泽西州之间的比较,显示出财富和人口可能大不相同。问题不只在于共同负担的分摊可能不准确;如果制度未能使义务与实际能力相联系,也会给各州拒绝履行义务提供理由。

一项普遍的设计原则

这段论述将相互制衡利益的逻辑扩展到政府最高部门以外。在较低层级的权力分配中,应划分并安排各项职权,使其彼此制衡,同时让每个人的私人利益成为公共权利的守望者。论证最后指出,在分配州的最高权力时,同样必须采取这一审慎方法。

因此,这一格言将制度冲突变成维护宪政的手段,而非应当设法消除的意外缺陷。它补充而非取代对人民负责的机制——人民仍是首要的控制力量,相互竞争的政府部门则构成抵御权力侵占的额外保障。其关键主张是,只要权力得到分立,使野心本身有助于守护界限,自由与政府履职能力便不必彼此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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