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因弱小而可鄙,甚至失去中立的资格
《联邦党人文集》“国家因弱小而可鄙,甚至失去中立的资格”这句话阐明了政治联合论证中的一个核心警告——中立并非仅凭宣告就能得到保障,还必须具备足够的共同实力,才能使其他强国予以尊重。这句话的力量,源于原则上主张的权利与实践中无法捍卫的权利之间的反差。相关篇章通过商业受到威胁、邦联在历史上的失败,以及拟议宪法试图结合联邦制与国家制政府形式,使这一反差具体呈现出来。
警告及其直接语境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八篇中,这句话出现在对联合与分裂可能造成的后果的比较之中。文章认为,有效的全国政府能够将国家的自然资源用于共同利益,支持联邦海军,并使美国的友好或中立对西印度群岛交战各方具有价值。在关键时刻派出几艘船只,或许就能影响一场战役;国家的物资和战略位置也能帮助美国争取商业特权。因此,联合能让中立产生实际影响,而不只是停留在宣告层面。
相反的前景,则是由相互分立的各州组成的集合体,彼此竞争,因而无法共同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交战的海上强国可以干涉它们的商业活动,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文章坚持认为,只有得到充分实力的支持,中立权利才会受到尊重。这句名言点明了弱小所付出的政治代价——一个无法保护自身财产或航运的国家,可能不会被视为公正的当事方,反而会被当作轻易获取物资和利益的对象。
文章还通过贸易进一步推演这种后果。如果较强大的海上国家能够强加条件,并阻止分裂的各州自行成为运输商,美国商业便可能被限制在“被动贸易”之中。美国只能取得货物的初始售价,而运输和贸易的收益则被他国攫取。文章并未将此视为孤立的商业不便,而是认为这会使美国商人和航海者所代表的进取精神与国家财富遭受损失,并最终削弱美国选择独立政治道路的能力。
竞争、野心与公共后果
这句话对弱小的关注,属于对冲突根源的更广泛论述。《联邦党人文集》第六篇指出了国家间持续敌对的根源——追求权力与卓越地位、相互猜忌、商业竞争,以及领袖人物的私人激情和利益。公共动机可能成为借口,使决策者为了个人利益牺牲国家安宁。
文章对伯里克利的叙述具体展现了这种危险。文章将他攻击萨摩斯人归因于对私人怨恨的回应,并指出,他促成雅典—斯巴达伯罗奔尼撒战争,可能是出于个人怨愤、因菲狄亚斯事件而面临被起诉的威胁、试图避免因公共资金问题遭到指控,或上述原因兼而有之。战争历经转折并反复发生,最终导致雅典城邦覆灭。重点不只是冲突确实存在,而是私人动机能够转化为公共政策,其后果则由整个政治共同体承担。
一个欧洲事例将同样的警告从民众领袖延伸到君主政府。托马斯·沃尔西侍奉亨利八世时,希望查理五世的影响力能帮助他获得教皇职位。为了博取皇帝的支持,沃尔西促使英格兰对法国开战,这违背了文章所称最明确的政策原则,使英格兰的安全与独立受到威胁,也对更广泛的欧洲局势产生影响。这些事例共同说明,为何这句话强调国家实力并非仅仅出于军事考量——容易受到外部压力的国家,也容易受到其内部个人野心和算计的影响。
作为历史检验的邦联
各篇文章以往昔的政治联合来检验这一论点。古代安菲克提翁同盟会议有权为古希腊共同福祉提出措施、宣战并主持战争、裁决争端、罚款惹事者、动员邦联对付不服从的成员,以及接纳新成员。然而,各成员保有主权并享有平等投票权,其正式权力并未确保协调一致的行动。在抵御波斯帝国和马其顿的战争期间,古希腊成员未能共同行动,甚至可能被拉拢为敌方效力;外国战争的间歇期则充斥内乱与暴力。
安菲克提翁邦联的历史还说明,内部竞争如何为外部势力的支配打开道路。希波战争之后,雅典反对斯巴达提出的驱逐被认定为不忠诚的城邦的方案,部分原因是该措施会改变公共议事中的影响力分配。后来,福基斯人因耕种圣地而被处以罚款,雅典和斯巴达支持他们拒绝服从,争端因此升级。底比斯及其他城邦捍卫同盟的权威,而较弱的一方则寻求马其顿的腓力帮助。腓力运用影响力、投票和武力,取得了对同盟的控制权。文章将这一过程描述为一连串的因果关系——软弱的联合无法可靠地解决内部争端;成员转而求助于相互竞争的强国;外部统治者则能利用这些分裂。
尼德兰提供了一个较晚近的类似例证。其联合由七个主权国家组成,而这些国家本身又由独立城市构成;重要决策须获得各省与各城市的一致同意。爱国者曾四次通过特别集会正式尝试改革公认的宪制缺陷,却无法使公共议事机构达成一致。由联邦当局征收的一项拟议普遍税也未能推行。文章描述这个共和国深受民众动乱、各州争端和外国入侵困扰,并将其困境视为警示——宪制结构若无法把已获承认的问题转化为共同行动,便会陷入无力局面。
这句话在宪法论证中的位置
这些历史事例凸显了名义权威与有效政府之间的区别。神圣罗马帝国虽有广泛正式特权的皇帝,帝国议会也在宪制中占有一席之地,却被描述为“软弱无力的躯体”,因为其法律针对的是享有主权的成员,而未能有效作用于个人。文章所述的帝国历史包括皇帝、诸侯与各邦之间的战争;对兵员和经费的征调要求遭到无视;执法失败;以及外国干预。三十年战争以外国强权谈判并强加的和约告终。文章认为,权威在宪制上的表象,本身并不能赋予政府治理或捍卫联合体的能力。
与这些先例相对照,拟议宪法既非纯粹国家制,也非纯粹联邦制。其基础是联邦制;普通政府权力的来源兼具联邦性质与国家性质;这些权力在全国范围内运作;其范围则具有联邦性质;修宪方式也结合了这两项原则。这种结构与这句话密切相关,因为其论证旨在建立一个足以处理共同事务的联合体,同时又不把各州化为单一而无差别的政治单位。
这句话对充分权力的强调,也与一项更广泛的制度原则相联系——政府必须有能力采取行动,同时自身权力也必须受到约束。各篇文章将部门之间的制衡描述为防止权力集中的方式,使官员拥有宪法赋予的手段与个人动机来抵制侵权。在这一论证中,一个国家维护中立的能力只是更大问题的一个例子——权利与宪制安排需要有能力使其生效的制度。这句话在文中历久不衰,成为衡量分裂代价的鲜明尺度——当一个政治共同体无法共同行动时,甚至可能失去置身事外的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