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主权与联邦权力的平衡

《联邦党人文集》

州权与联邦权力之间的平衡,是拟议宪法的显著特征——任何一方政府都不应吞并另一方,各州对日常生活的影响范围更广。该论述立足于制度上的不对称、民众归属感以及实际的抵制手段。它还将人民视为共同的权力来源,人民的判断最终决定任何一级政府能否扩大其权限范围。

混合型宪制设计

这场辩论始于一种指责——宪法抛弃了由主权州组成的邦联,转而建立统一的全国政府。回应并非否认二者之间的区别,而是指出,不能仅凭其中任何一个标签准确描述拟议制度。必须从制度基础、权力来源及其运作方式、权力范围和修正方法等方面考察其性质。

就其基础而言,该安排具有联邦性质——人民以各自州成员的身份批准宪法,宪法的通过需要各州分别同意,而非全体人口简单多数同意。其常规权力的来源则是混合的。众议院依人口比例代表人民,参议院则将各州视为政治上的平等单位。总统的选出同样结合了各州的政治地位与各州人口的不均等。

政府的运作更具全国性,因为其常规权力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人,而非仅仅作用于构成邦联的政治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完全统一化。在各州作为当事方的争端中,各州仍是政治实体;联邦政府的权限也限于特定目的,并非对所有人和所有事物都具有无限的至上权力。因此,拟议宪法是一种复合安排——其基础和有限范围具有联邦性质,权力来源是混合的,而权力的常规运作则主要具有全国性。其修正规则也兼具两种原则——要求超过民众多数的支持,同时允许少于各州一致同意的支持。

各州保留的权力

该论述强调,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为数不多且界定明确,留给各州的权力则为数众多且范围不定。联邦职责主要集中于对外事务——战争、和平、谈判和对外贸易——征税大体上也与这些目的相关。州权则涵盖人民生活、自由与财产的日常事务,以及各州的内部秩序、发展与繁荣。

这种划分同时也是时间与情势的划分。联邦事务在战争与危难时期变得最为广泛和重要;州政府则在和平与安定时期最为活跃。由于预计和平时期将占据更长的时间,州权并非仅仅是一种抽象保留,它管理着公共生活中更常见的情形。此外,联邦权力越足以保障全国防务,危险发生并扩大联邦对各州影响力的情况就越少。

拟议变革与其说是创设全新的全国权力,不如说是更有效地行使《邦联条例》已赋予国会的权力。该论述承认,贸易规制是一项新权力,但主要变革在于更有力地运用现有权力。征税是最重要的改变——联邦不再只依靠向各州提出要求,而是能够直接向公民个人征税。然而,这一改变被界定为执行方式的改进,而非州政府必须消失的证据。

依赖、归属感与实际抵制

该论述认为,各州在结构上比联邦政府更具优势。各州是联邦制度的组成部分,但联邦政府并非州政府运作或组织所不可或缺。州议会在总统选举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选举参议员,并通过影响人民和地方政治生活,对众议员选举施加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联邦的每个主要部门在某种程度上都要依靠州机构而存在;反向的依赖则弱得多。

官员分布与税收管理安排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制度关系。若联邦税务征收官分别任命,在同一地区内,每名征收官将面对更多州官员——可能多达三十或四十人,甚至更多——这些州官员在当地的地位与影响力往往有利于州权。联邦政府在征收收入时通常只起补充作用,而各州能够先行缴足各自分摊份额;这一前景进一步说明,联邦行政可能依靠州的机制,而不是取而代之。

预计民众的归属感会首先倾向州政府。更多人可以期望获得州级官职和俸禄;州政府处理国内和个人利益;公民对其事务更为熟悉,也更可能与其成员有私人、家族或政治联系。但这种偏好并未被视为正义的自动保障。邦联时期的国会往往更像是州派系成员的集会,而非共同利益的公正守护者。即使联邦扩权并非主要危险,地方偏见仍可能屡屡损害全国利益。

然而,最终权威属于人民,他们是两级政府共同的构成者。州政府与联邦政府被描述为不同的代理人和受托人,受托行使不同权力、服务不同目的,而不只是彼此竞争、且无人居上约束的对手。因此,任何关于二者竞争的论述,都必须考虑民意与民众同意,而不能假定只有野心决定哪个政府胜出。

即使联邦官员试图超越正当权限,各州也拥有直接的抵制手段。州内一项受到民众支持的措施可以在当地执行,而联邦的反对可能反倒增强对该措施的支持;纠正其结果可能需要不情愿且难以推行的手段。如果联邦行动不得民心,公民可以拒绝配合联邦官员,州行政首长可以予以抵制,州议会也可以制造严重的行政障碍。若数个毗邻州共同抵制,由此造成的阻碍就可能变得难以克服。

联邦更大规模的越权很可能引发比单个州提出异议更广泛的反应。这种越权可能敲响普遍警钟,促使各政府相互通信,并形成协调一致的抵制计划。该论述将这种冲突与反抗大不列颠的斗争相对照——此时并非一个帝国的一部分侵入另一部分,而是少数联邦代表将面对通过各州体现出来的人民本身。该论述驳斥了联邦军队秘密备战的说法,认为这只是推测性的危险;要使其发生,必须有一长串不忠官员接连参与,并且各州与公民都默默容许,而他们还将提供奴役自身的手段。

收入、贸易与联邦的理由

这种平衡也取决于两级政府能否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该论述认为,经验表明,各州无法通过直接征税筹集巨额款项。反复颁布税法、采用新的征收方法,也未能避免州金库空虚;民众抵制、货币匮乏与贸易不畅共同阻碍了大规模征收。因此,在相当长时期内,收入将主要依赖关税和其他间接税,尤其是消费税。

该论述认为,统一的联邦更有能力维持这一收入来源。通过扶持贸易,并简化和加强关税征收,联邦可以使相同税率带来更多收入,也可以提高税率而不损害贸易。相比之下,各州会面临强烈动机,将关税维持在较低水平——河流、海湾、便利的交通和熟悉的往来,都使人难以阻止货物越境逃税。各州有限的能力无法严密管控陆路与水路,因而会助长非法贸易,并削弱用于共同事务的必要收入。此处对联邦能力的辩护,是将其视为州政府在实际运作中的补充,而非主张联邦应支配每一项国内事务。

对权力的制衡与问责

维护州权的论述属于更广泛的关切——防止权力不受约束地积聚。对人民负责是首要控制,但经验表明,还必须设置辅助保障。各部门的行政人员必须拥有宪法赋予的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制其他部门的侵权;否则,形式上的分权在实践中可能失效。相互竞争的利益可以充当公共权利的哨兵,使政府制度既迫使政府自我约束,也约束受其治理者。

同样的关切也将联邦制与各部门内部的责任归属联系起来。行政部门若由多人组成,便可能模糊谁应为有害政策负责——指责可能在几名官员之间相互推诿,以至于舆论无法认定真正的决策者。相比之下,由一人独自负责可以强化责任意识,并使决策责任更易归属。在任命方面,拟议安排明确由行政首长提名,并将每项提名交由参议院判断。如此便可通过公众监督区分责任——糟糕的提名应归咎于总统,拒绝一项合适提名应归咎于参议院,而双方都赞成的任命则应按不同程度归责于双方。

这些安排并未消除不同层级或部门之间的冲突,而是使冲突显现出来,并为其提供宪法规定的途径。州政府保留广泛权力,并与公民保持最密切的日常联系;联邦政府则具备处理界定明确的全国事务的能力。由此形成的平衡,并不保证任何一方永远不会寻求更多权力。它建立了一种结构,借由分散职责、对公众负责以及抵制能力,力求防止这种野心演变为不受问责的统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