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应与目的相称

《联邦党人文集》

“手段应与目的相称”是《联邦党人文集》中的一项政治格言,并非仅仅泛泛呼吁提高效率。它将政府权力的正当性与范围同赋予政府的目的联系起来——如果公众将一项任务委托给某个权力机构,该机构就必须拥有足以完成任务的手段。这一论证先将该原则用于国防,随后又以相关表述将其用于分析拟议宪法的结构与权力。

含义与表述

这项格言出现在一系列用于论证建立有效全国政府的“公理”之中。在讨论共同防务时,论点是,代理人可以运用的手段必须与其被期待实现的目标相匹配。由于国家面临的危险以及公共安全所处的情势无法被完全预见,也不能被限定在固定范围内,负责防务的权力就不能受到种种限制,以至于无法组建、指挥和供养全国军队。

这篇文章将其表述为一项明白易懂的推理原则,而不是依赖繁复论证得出的结论——目的决定哪些手段是必要的,而受命实现某项目的的人必须拥有所需手段。这项格言的力量来自其对称性。它既反对缺乏有效权力支撑的公共目的,也反对一种看法,即受托的权力即使被剥夺必要工具,仍能有效发挥作用。

在共同防务中的应用

论证并未预先假定必须将防务职责交托给联邦政府,而是将此视为一个有待讨论的问题。但一旦答案为肯定,文章便主张,政府必须获得履行这项职责所必需的一切权力。由于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势无法化约为确定不变的界限,负责防务的权力就不应在关乎效能的事务上受到宪法束缚。

相关手段包括组建、指挥和供养全国军队。文章将征募陆军、建造并装备舰队、为军队制定管理规则、指挥其行动,以及保障其供给,列为共同防务所必需的权力。这些权力被视为同一项职责中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拥有军队,却无力组织、指挥或维持军队,就无法完整实现受托的目的。

文章还以这一标准衡量现存的邦联。美国国会可以向各州征调兵员与经费,并指挥军事力量,而各州在宪法上有义务遵从这些征调。然而,文章认为,邦联并未为行使其承认的权力作出充分安排。要求各州提供资源的正式义务若仅仅依赖各州的诚信和利益意识,并不能单独确保联邦政府可靠地取得其认为必要的资源。

一项宪法解释原则

在后文的讨论中,这项格言与其他相关的基本原则并列出现——每项权力都应与其对象相称;旨在实现不受限制的目的的权力本身不应受到限制。这些表述使该原则的适用范围超出军事管理。它成为一种判断方法,用来检视赋予政府的职责与其法律能力是否相互契合。

这一方法也影响了对相关异议的分析——拟议宪法是否已放弃由主权州组成的联邦体制,转而建立统一的全国政府。论述没有把“联邦”与“全国”当作简单标签,而是区分了若干问题——宪法赖以确立的基础、政府日常权力的来源、这些权力的运作方式与范围,以及提出未来修正案的权力。由此,格言关于权力应与目的相称的主旨,也贯穿于对宪法权力如何构成并受到界定的深入考察之中。

拟议宪法的混合性质

由此得出的论述将拟议宪法描述为既非全然全国性质,也非全然联邦性质,而是二者的结合。其基础具有联邦性质,因为宪法的通过取决于人民通过各自州表示同意,而非由一个未作区分的全国选民整体以多数票决定。政府日常权力的来源兼具两种原则——众议院按人口比例代表人民,参议院则平等代表各州。总统的选任也建立在复合基础之上,既将各州视为地位平等的政治实体,也将它们视为规模不等的更大社会中的成员。

在运作方式上,政府主要具有全国性质,因为其日常权力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人,尽管涉及各州的争议仍带有联邦性质。在权力范围方面,政府被描述为具有联邦性质,而非对一切个人及合法治理事务都享有无边无际的最高权力;地方当局仍是政治权力中彼此有别的组成部分。修宪程序要求取得超过多数的支持、但不要求所有州一致同意,同样兼具联邦与全国性质。

这番结构分析为格言提供了宪法层面的背景,同时避免将其简化为“政府的每项权力都应不受限制”这一主张。文章的论点具体明确——权力应足以承担赋予政府的职责;与此同时,理解这些权力的性质与范围,必须结合宪法的具体安排。因此,这项格言既支持政府具备有效履行公共职责的能力,也为分析赋予政府这种能力的制度设计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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