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分

《联邦党人文集》

在《联邦党人文集》提出的宪法论述中,法律管辖与衡平管辖是彼此有别、又相辅相成的司法管辖形式。这一区别说明了联邦法院为何需要同时拥有裁决衡平争端与法律争端的权力,同时也支持衡平管辖应在制度上与普通法律诉讼保持分离的主张——衡平救济旨在处理特殊困境,但其所涉复杂案件可能超出陪审团通常所能应付的简单、迅速审理范围。

定义与管辖权

论述从联邦司法权对依据宪法与联邦法律提起的案件所及范围谈起。文本驳斥了这样一种观点——宪法提及刑事陪审团审判、却未提及民事陪审团审判,就意味着立法机关不得在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宪法的明文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对于民事案件的沉默,则使立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审判方式。义务与禁令之间的这一差别,构成了讨论法律管辖与衡平管辖区分时更广泛的解释背景。

衡平管辖并非法律管辖的装饰性附加物。个人之间的争端可能涉及欺诈、意外、信托或困境,因此适宜由衡平法院而非法律法院管辖。例如,一项苛刻的交易可能在法律上有效,因为未能证明直接欺诈或欺骗,但仍可能涉及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急需或不幸,取得不当且违背良知的优势。在这种情形下,衡平法院可以给予救济,而适用普通法律规则的法院则不会。

这种能力也直接关系到联邦案件。如果争端当事人包括外国人,联邦法院若没有衡平管辖权,便无法公正裁决。另一例子是有关转让土地的协议,而土地分别依据不同州的授予而主张所有权——相互竞争的主张可能需要以衡平方式处理,而非仅仅适用普通法律规则。国家法院可能需要裁决的争端性质,决定了两类管辖权都不可或缺。

各州制度的差异

论述强调,各州并未统一实行法律与衡平管辖的区分。在纽约州,据称司法制度类似于英国的制度,设有彼此分立的普通法法院、遗嘱认证法院、海事法院与大法官法院。普通法法院通常实行陪审团审判,但存在若干例外;其他法院一般由一名法官依据教会法或民法审理。这种制度安排使法律与衡平管辖的区分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清晰可见。

其他州以不同方式划分管辖权。新泽西州与纽约州一样设有大法官法院,但其普通法法院也审理纽约州交由海事法院和遗嘱认证法院处理的案件,因此陪审团审判的适用范围更广。宾夕法尼亚州与特拉华州进一步扩大了普通法法院的权限——宾夕法尼亚州没有大法官法院,其普通法法院行使衡平管辖权;特拉华州仿效了这一安排。据称,马里兰州接近纽约州的制度,而弗吉尼亚州则采用类似制度,但设有多位大法官。北卡罗来纳州更接近宾夕法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州则更接近弗吉尼亚州。文本还指出,在一些设有独立海事法院的州,海事案件也可能适用陪审团审判。

其余例子进一步说明,难以将一州的做法作为全国标准。佐治亚州只有普通法法院,并允许当事人对一个陪审团的裁决提出上诉,交由另一个依特定方式选出的特别陪审团审理。康涅狄格州没有独立的大法官法院或海事法院,其遗嘱认证法院也不审理诉讼案件;普通法法院行使海事管辖权及部分衡平管辖权,而州议会则在重要案件中充当唯一的大法官法院。据称,罗得岛州与康涅狄格州很相似,马萨诸塞州与新罕布什尔州则同样融合了法律、衡平与海事管辖权。制度安排如此多样,若要制定统一的宪法规则而不偏袒某一州的制度模式,便会十分困难。

衡平管辖为何保持分立

论述赋予衡平管辖一项明确的纠正作用。衡平法院在特殊案件中提供救济,这些案件构成对一般规则的例外。若将这种例外性管辖权与普通法律管辖合并,便可能动摇一般规则,因为每个案件都可能受到特别裁断。相反,将两类管辖权分开,可使彼此互为监察者,并有助于使二者都保持在适当限度内。

这种区分也维护了陪审团审判得以有效进行的实际条件。衡平争端可能需要漫长、审慎且细致的调查;陪审员被召离本职工作后,可能无法在返回工作前充分审查此类案件。按照论述对陪审团审判的描述,它依赖于简明与迅速,最适合处理单一而明显的争点。大法官法院的诉讼则可能由一长串细微且彼此独立的具体事项构成。两者的差异并非只是法律程序的两种名称不同,而是调查类型不同,也对裁决案件的人提出了不同要求。

宪法意义

论述承认,将衡平管辖与法律管辖分开,是英国法学体系的独特特征,若干州也采用了这一模式。不过,论述补充说,在两类管辖权合并的案件中,陪审团审判并不存在。论述认为,衡平法院可以轻易扩展其管辖权,将法律事项纳入其中;但若将法律法院的权限扩展至衡平领域,就有改变其性质之虞,并会使过于复杂、难以交由陪审团处理的问题进入普通法律诉讼。在这一论述中,维护这种区分既有助于保护陪审团审判不致逐渐遭到侵蚀,也能维护大法官法院的独特职能。

这些差异构成了反对按照某一州的提议,将所有州的制度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的理由。以某一管辖区为模式制定的宪法安排,可能不适用于另一管辖区,因为各地对衡平管辖、法律管辖与陪审团审判的界定并不相同。因此,联邦法院需要拥有衡平权力,以处理无法依据普通法律规则得到公正解决的案件;但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两类管辖权合并为一体。核心的制度平衡在于——赋予联邦司法机构足以应对多样争端的权限范围,同时保留论述认为对规则的一致性和陪审团审判都至关重要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