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
《联邦党人文集》文中将民事陪审团审判视为一项重要保障;宪法未提及它,并不等于废除它——拟议宪法将联邦民事诉讼中是否采用陪审团审判留给立法机关裁量,而大多数常见争端仍由州法院按照既有程序审理。论述的核心在于区分刑事案件必须由陪审团审判与民事案件不得由陪审团审判,并以各州做法各异、难以拟定精确的全国性规则,为未作规定辩护。
反对意见与解释之争
拟议宪法没有条款保障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这一反对意见,尤其在纽约州取得了显著成效;文章认为,该意见在其他地方也颇有影响。其支持者把宪法对民事诉讼保持沉默描绘成彻底废除陪审团审判;凭借其言辞的煽动力,他们甚至把这一说法扩展到刑事案件。文章将这些主张区分开来——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受到明确保障,而民事问题关乎不设类似条款会产生什么后果。
反对者援引若干解释准则,称列举具体事项便排除一般事项,或者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因为宪法要求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却没有提及民事案件,他们便推断民事陪审团审判遭到禁止。对此,文章答辩说,要求在特定案件中采用某种程序,本身并不禁止立法机关在其原本有权处理的其他案件中采用该程序。论述将这一准则视为一条常理,其效力取决于是否恰当运用,而非一种机械公式,不能把每一项具体命令都变成其他情形下的默示禁令。
关键区别在于排除义务与排除权力。刑事案件的陪审团保障要求在这类案件中采用该审判方式,从而取消立法机关的裁量权。民事案件中,宪法未作规定,立法机关可以选择采用陪审团审判,也可以不采用;宪法既不要求立法机关采用陪审团,也不剥夺其这样做的权力。依照这一推理,声称联邦立法机关不得将属于联邦管辖权的民事案件交由陪审团审理,毫无坚实依据。
联邦权力与州法院的管辖范围
文章将陪审团审判方面的异议置于更广泛的宪法解释论述之中。拟议宪法授权国会制定执行其权力所必需且适当的法律,并宣布宪法、依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依据宪法缔结的条约为最高法律。论述指出,这些条款并未创设无限权力——联邦行动必须以宪法授予的权力为依据,超越这些界限的行动属于篡权,而非有效的最高法律。应用于民事陪审团审判时,核心问题因此并非宪法是否默默废除了这种审判方式,而是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以及联邦立法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仍有哪些选择。
文章认为,拟议方案没有废除任何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文章称,在个人之间的大量争端中,只要州宪法和法律规定保留陪审团审判,这一制度就会继续存在,因为联邦司法机关无权审理这些争端。土地案件通常仍由州法院审理,除非争议涉及依据不同州授予的土地权利提出的主张。同一州公民之间的其他争端也仍由州法院审理,除非争端源于州立法机关明确违反联邦联盟条款。相较之下,文章所述的既有安排中,海事案件以及几乎所有衡平法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原本就由法官独自审理,不经陪审团。因此,文章预期拟议改革对当时实际施行的陪审团制度影响有限。
论述还将刑事案件的陪审团保障与民事管辖权区别开来。宪法对刑事案件作出的明确保障,为这类案件规定了必须采用的程序;宪法赋予立法机关设立法院的一般权力,也包括在宪法未作规定之处制定审判方式的权力。因此,宪法文本并未保障联邦案件中的民事陪审团审判,但立法机关仍可自行决定是否规定这种审判方式。这一区分既维护了刑事条款的效力,也保留了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判的可能,而不把任何一者曲解成宪法文本未载明的默示规则。
统一保障为何难以拟定
将这一事项留给立法机关规范的辩护,基于各州制度之间的差异。文章强调,各州的民事陪审团审判不仅适用范围不同,制度形式也不一样。在纽约州,普通法法院采用陪审团审判,但设有例外;遗嘱认证法院、海事法院和衡平法院通常由单一法官审理,不设陪审团。新泽西州设有运作方式相似的衡平法院,其海事案件也不由陪审团审理。佐治亚州只有普通法法院,并允许对一个陪审团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由另一个依指定方式遴选、称为特别陪审团的陪审团审理。
康涅狄格州的安排又有所不同——该州没有独立的衡平法院或海事法院,普通法法院行使海事管辖权及部分衡平管辖权。在重大案件中,州议会是唯一的衡平法院。因此,与文章讨论的其他州相比,康涅狄格州的陪审团审判适用范围更广;文章称罗得岛州的情况大体相似。马萨诸塞州和新罕布什尔州也以不同方式兼具普通法、衡平法和海事管辖权,因此陪审团审判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文章还补充说,在东部四州,有一种独特做法——可以对一个陪审团的裁决向另一个陪审团提出上诉,直到三个裁决中有两个支持同一方为止。
这些差异使制定单一的全国性规则充满风险。照搬某一州的规则,可能无法适应其他州的制度和长期确立的惯例;不设条款、将事项留给立法机关规范,不会更危险,甚至可能比选取某一州的制度作为全国标准更稳妥。宾夕法尼亚州拟议的措辞“陪审团审判应与此前相同”,并未解决问题——作为整体的美国并无既存的联邦司法机关,也没有先前的联邦民事陪审团审判惯例,因此“此前”无所指涉。缺少明确的先行依据,这一措辞便缺乏精确性,也可能无法实施。
保障所有案件都由陪审团审判,并不能解决拟定条文的难题。文章指出,联邦各州中没有任何一州提供过这类规则的先例,并主张将民事陪审团审判扩展到所有案件会是一种错误。更棘手的任务是制定一项条款,使其既不因涵盖过窄而无法实现目的,也不因涵盖过广而变得不可取。僵硬的保障也可能引发更多争议,阻碍建立稳固全国政府这一更大的目标。
自由、腐败与陪审团的价值
文章在为不设联邦民事陪审团保障辩护时,并未否定陪审团制度。文章承认,在适当规制下,民事陪审团审判是裁决财产权问题的优良方式;如果能够确定其适当界限,仅凭这一价值就足以成为将其纳入宪法保障的理由。文章也承认,对于民事陪审团在所有情形下是否都是自由不可或缺的保障,尚有疑问。依文章之见,更具决定性的保障是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而拟议方案已对此作出充分保障;影响公众整体的大多数民事案件中,各州的宪法安排也不会受到触动。
关于抵御腐败的论述也显示了陪审团的实际价值。在许多案件中,要作出腐败裁决,就必须同时影响法院与陪审团——如果陪审团明显出错,法院通常会准予重审;若只腐蚀陪审团,而未能同时收买法院,往往收效甚微。这种相互配合形成双重保障,增加成功腐败的障碍,有助于维护这两个机构的廉正。陪审团无法令不当行为绝迹,但会使通往不当行为的道路更为艰难。
文章的结论审慎而有所保留。民事陪审团审判仍备受推崇,但若要将其确切适用范围写成一条稳定的联邦规则,就无法回避各州之间的差异以及社会需求的变化。因此,文章驳斥了未作规定即意味着废除的主张,指出既有州做法将在哪些领域继续适用,并为联邦民事案件中的立法裁量权辩护,认为这是对宪法设计中真实难题的回应,而非对陪审团制度怀有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