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律的执行与制裁
《联邦党人文集》《联邦党人文集》所论的联邦法律执行与制裁,关乎能够制定规则的全国政府与能够确保规则得到遵守的政府之间的区别。邦联缺乏惩处各州违抗行为的宪法手段,因此其措施依赖彼此利益不同、难以共同行动的独立政府。拟议宪法改变了这一机制——联邦法律能够约束个别公民,在合法执行时利用州官员,并且只有依照宪法制定时才具有最高效力。法院则通过拒绝执行超越授权权限的立法,维护宪法界限。
邦联的执行困境
现有邦联没有明确权力要求各州服从其决议,也无权惩罚违抗行为。它不能处以金钱罚款、暂停或剥夺特权,也不能采取其他宪法手段对付拖欠义务的成员。它同样没有明文授权对州使用武力。文中指出,若从社会契约推断出这项权力,就会与邦联关于各州保留一切未明确授予国会之权力的声明相冲突。结果是,政府甚至缺乏对自身法律实施明确宪法制裁的手段。
这种缺陷并非只是法律措辞上的问题。重要措施需要十三个独立主权意志一致同意,而执行又依赖州行政机构;这些机构可能依地方利益和眼前便利来判断全国措施。各州政府接连未能满足共同征调的要求,促使其他州也不愿支持,以免承担其认为不成比例的份额。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拖欠阻碍了全国政府的运作——国会甚至难以维持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联邦党人文集》将这种崩溃视为一种制度的实际后果——中央政府无法执行自己所决议的事项。
文中还将有效政府与筹集收入的能力联系起来。文中称,经验已经表明,各州无法通过直接征税筹集大量款项——反复颁布税法并采用新的征收方式,仍未能充实国库。贸易衰退且四分五裂,使资金短缺更加严重;而民众自治政府也难以广泛直接征收税款。一个普遍的联邦能够扶持商业,并使关税征收更简便有效,从而增强国家较容易利用的一项收入来源。这一财政论证进一步支持了更广泛的主张——缺乏有效手段的政府,无法可靠地履行共同义务。
直接对个人行使权力的政府
文中将拟议制度与仅对作为集体的各州行使权力的联盟相对照。在那种安排下,屡次拖欠是制度结构本身造成的;即使可能得到纠正,也只能诉诸武力和暴力。宪法则将联邦权力延伸至个别公民。全国政府可以利用各州的常规行政官员执行法律,使联邦要求融入地方政府熟悉的日常运作,而不再依赖各州反复同意。
文中将这一设计视为一种使执法更加稳定、较少依赖强制手段的方式。在公正且符合宪法的权限范围内,州立法机关、法院和行政官员都成为全国法律的辅助力量。文中还指出,公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熟悉全国政府,可能增强他们对政府的依附,从而降低动用武力的可能性。因此,这种对比并不只是弱权力与强权力的区别——它是一个屡屡引发政府间对抗的遥远契约,与一个能够通过既有机构参与日常法律执行的政府之间的区别。
至上地位、授权权力与人民的判断
文中为必要与适当条款和最高法律条款辩护,认为它们阐明了建立拥有特定权力的联邦政府后必然得出的结论。执行这些权力所需且适当的法律,使各项授权具有实际效力;依照宪法制定的法律必须优先于相抵触的州规定,否则全国政府就会沦为一项依赖各方诚信的条约。但联邦法律的至上地位有明确限制——超出宪法授权权力范围的行为属于篡权,而非最高法律。
文中认为判断责任分属两个层面。全国政府必须首先判断如何行使自身权力,正如其他政府一样;归根结底,创建了政府的人民必须作出判断,并在联邦权力遭滥用时采取审慎措施。具体例子标明了界限——联邦立法机关不得利用其权力改变某州的继承法,也不得以保护联邦收入为借口废除州土地税。这些行为会侵入州的管辖权。因此,法律执行既不意味着把每一项联邦立法都视为有效,也不意味着让全国法律听凭州自行裁量——它要求联邦在宪法界限内有效行事。
法院作为宪法界限的守护者
关于联邦法律必须得到执行的论证,同时还提出了对司法职责的独立说明。有限政府的宪法规定了对立法权的具体限制,包括禁止通过剥夺公权法案和溯及既往法。这些限制若不能由法院宣布与宪法明确宗旨相抵触的法案无效,就会形同虚设。司法职能并不意味着法院高于立法机关——受托人不能有效地违背赋予其权力的授权。人民仍是授权权力的源头,宪法则规定其界限。
这一论述还区分了司法独立与司法至上。司法部门被描述为最弱的部门;只要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就无法威胁普遍自由。正因为它容易受到影响,确保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位的稳定,才是维护公共正义与安全的必要条件。法院之所以能够保护宪法界限,正是因为违背宪法的立法行为并非对授权权力的有效行使。
关于民事案件陪审团审判的讨论,也体现了同一种解释方法。宪法明确要求刑事案件采用陪审团审判,却没有提及民事案件。文中驳斥了沉默意味着废除民事陪审团的说法——在一类案件中规定某项义务,并不禁止立法机关在其他案件中授权采用同一程序。联邦立法机关仍可自行决定是否规定民事陪审团审判,因为刑事案件的明文保障只限制其处理刑事诉讼时的裁量权。综合而言,这些论证将法律执行视为一个合宪过程——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联邦法律必须得到遵守,而法院则维护合法执行与立法越权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