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兹法

在天堂的旗帜下

《埃德蒙兹法》是1882年通过的一项联邦措施,使当局不仅能够起诉摩门教徒实行多妻婚姻——这一行为往往难以举证——也能够起诉非法同居。该法的实际效力在于,它将一项有争议的婚姻习俗变成联邦执法人员更容易追究的罪名;随之而来的逮捕与抵抗,使其成为国家法律与摩门教权威发生明显冲突的焦点。

背景——相互竞争的法律秩序

该法出台时,联邦权威与教会权威早已围绕谁有权界定和执行法律而相争。由于犹他仍是一个领地,法律权力理应归属联邦法院。由摩门教徒主导的犹他领地议会扩充了地方遗嘱认证法院;这些法院由布里格姆·杨控制,因而篡夺了联邦管辖权。主教通常担任遗嘱认证法官,而陪审团几乎完全由摩门教徒组成,他们依据教会领袖的指示作出裁决。联邦官员抱怨说,布里格姆·杨已将领地变成神权独裁政体;因此,地方司法制度是该法试图应对的争端核心之一。

1880年,海斯总统访问大盐湖城,并敦促国会限制犹他州的投票权、公职任职资格和陪审团服务资格,仅允许不实行或不支持多妻婚姻的人享有这些权利,此后,推动联邦采取行动的政治压力不断增大。随后十五年间,国会通过了相关立法。《埃德蒙兹法》是这一行动中的早期措施,它将起诉范围从多妻婚姻扩大到非法同居;据称,后者更容易举证。

执法及其影响范围

该法通过后,犹他州实行多妻婚姻的人被贬称为“同居者”,联邦执法人员则在领地各城镇展开针对非法同居的搜查行动。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末,约有一千名后期圣徒被监禁。因此,法律变化的影响超出了正式的多妻婚姻——它提供了一种可用于起诉的罪名,使联邦当局能够追究那些生活关系被政府认定为非法的人。

执法行动并未终止摩门教徒的抗拒。因多妻婚姻定罪而入狱,可能成为后期圣徒引以为荣之事,这表明社群可以将惩罚重新诠释为宗教承诺的证明。因此,联邦起诉与宗教忠诚使双方的冲突进一步加剧,并未解决究竟哪种权威将占上风。

抵抗与迁散

面对日益加大的压力,摩门教领袖将越来越多的后期圣徒送往美国西部偏远的定居点,以及墨西哥和加拿大,希望他们能在较少担心被捕的情况下继续实行多妻婚姻。“同居者”聚居地在艾伯塔省卡德斯顿以及墨西哥西马德雷山脉附近发展起来。1885年,约翰·泰勒在针对他的逮捕令签发后亲自躲藏起来。1886年,在继续违抗联邦压力期间,他迎娶了第十六位妻子;她二十六岁,泰勒当时七十八岁。

这一应对表明,该法的后果并不限于法庭之内。执法行动促使实行多妻婚姻的家庭及其领袖迁往联邦执法人员难以即时触及的定居点;与此同时,教会继续主张,其宗教义务高于国家限制。

在更广泛行动中的位置

《埃德蒙兹法》是逐步升级的长期行动之一,并非最终解决方案。1887年,国会通过了更为严厉的《埃德蒙兹—塔克法案》。四个月后,泰勒仍在躲藏期间去世,联邦律师则启动了旨在使摩门教会破产的诉讼程序。1890年,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可以没收教会资产。该法的重要性在于它加剧了这场行动——通过扩大政府可以起诉的行为范围,它增强了联邦法律在犹他领地的效力,而当地教会机构已在那里建立起一套相互竞争的权威体系;然而,该法也遭遇持续抵抗,并促使这一习俗转移到新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