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贖教義
在天堂的旗帜下血赎教义是一项宗教教义,书中称其主张某些严重罪行只能通过罪人死亡来赎偿。它的重要性不止于严厉的惩罚;按照书中的叙述,它还涉及一场更广泛的争论——在法律与行为问题上,宗教权威还是民政政府拥有最终决定权。
定义与历史教义
书中将这项教义追溯至约瑟·史密斯和布里格姆·杨在十九世纪的教导。丹·拉弗蒂了解到,两人都曾维护血赎教义;布里格姆·杨教导说,针对摩门教徒的某些严重行为,只有让罪人流血才能得到纠正。这段叙述将其描述为一种关于惩罚和宗教义务的信仰,而非执行判决的具体程序。
这项教义被置于正义与邪恶截然对立的道德区分之中。书中还描述了约瑟·史密斯关于人类只属于两座对立教会之一的教导,以及他坚持认为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追随主或邪恶;但选择错误的人被视为不值得同情。这一框架有助于解释,为何严厉的宗教惩罚会被说成关乎终极道德后果,而不是普通争端。
宗教权威与民法
血赎教义与神的律法优先于人的律法这一原则并列出现。书中将这种等级关系描述为宗教主张与国家权威发生冲突的根源。在布里格姆·杨治下的犹他州,犹他领地议会扩大了地方遗嘱认证法院的权力;摩门教主教经常担任法官,教会成员则占陪审团的大多数。由此形成的制度使教会影响力能够与联邦管辖权相抗衡,而联邦官员则指责布里格姆·杨将该领地变成了神权独裁政体。
这段叙述还表明,这种冲突并不限于正式法庭。在科罗拉多城,鲁隆·杰夫斯的布道强调完全服从,他的教导大量借鉴了约瑟·史密斯和布里格姆·杨的十九世纪著作。他援引布里格姆·杨的警告,称某些罪行按照上帝的律法应受死刑。这种言辞将宗教权威置于民政治理的普通规范之上;与此同时,多妻婚姻在亚利桑那州和犹他州仍属违法,而该社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公共服务和资金。
丹·拉弗蒂接触这项教义
丹·拉弗蒂在接受多妻婚姻之后,通过独立研读早期摩门教著作接触到血赎教义。他将摩门教教义史视为证据,认为现代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为了获得美国社会的接纳,已经放弃了神圣原则。血赎教义成为他所理解的宗教退让的一部分,也与他得出的神的律法高于人的律法这一结论并列。
这一结论将他的宗教阅读与他对政府监管的敌意联系起来。在与兄弟们的讨论中,丹主张政府超越了宪法授予的权限,并援引经文反对执照、征税和社会保障号码。书中没有说这些观点仅由血赎教义所致;相反,它将这项教义置于一种更广泛的自学原教旨主义之中,在这种思想里,宗教权威与抵制民事要求相互强化。
叙述中的意义与限度
书中将血赎教义置于一场反复出现的争斗之中——谁有权界定过错并施加后果——教会领袖、地方宗教机构,还是国家。因此,这项教义在叙述中兼具教义与政治意义。与该教导相关联的死刑使宗教主张带有严厉色彩,而神法至上的主张则为抵制民事权威提供了理由。
这段叙述并未将所有摩门教徒或所有现代宗教社群都描绘成以同样方式持有或施行这项教义。相反,它追踪了具体教导及其后来的意义——丹·拉弗蒂对十九世纪文献的研读、布里格姆·杨运用宗教律法抗衡民事权威的主张,以及鲁隆·杰夫斯在科罗拉多城援引旧有教导。这些例子表明,一项植根于宗教历史的教义,在后来的信徒和领袖借助它界定服从、惩罚和政府权限边界时,仍可能产生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