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修正审查委员会

《联邦党人文集》

纽约州修正审查委员会是一个州级机构,由州长与衡平法院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共同审查立法,或由其中任意两人参与审查。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该委员会的实践为附条件的否决权能够制约立法行动提供了证据;与此同时,其组成也引发了有关司法独立和责任归属是否明确的问题。这一比较有助于区分拟议总统个人行使的否决权及其公开角色,与纽约州的集体审查安排。

组成与审查权

委员会由州长、衡平法院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或由其中任意两人组成。委员会享有附条件的否决权,可以将立法措施退回重议,而非彻底否决。据记载,这项权力曾在多种情况下得到自由行使,而且往往取得成功;其效用经实践证明如此明显,以至于一些曾在编纂州宪法时强烈反对这项权力的人,后来也公开表示赞成。

这一实践支持了附条件否决权与绝对否决权之间的区分。退回的法案仍可在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后成为法律。据称,委员会权力在实践中的作用并不局限于正式否决——可能遭到反对这一点,也能在措施走到那一步之前起到遏制作用。

与拟议总统职位的比较

拟议总统的复议权被直接拿来与该委员会的权力作比较。在纽约州,州长只是审查机构的一名成员,并与衡平法院大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分享审查权;而根据拟议方案,总统将独自拥有纽约州州长与这些官员共同分享的权力。因此,文中认为,就这一具体方面而言,拟议的总统否决权更为有力,同时指出马萨诸塞州宪法才是拟议安排更接近的范例。

这一比较还强调了总统否决权的形式。退回重议的法案,可以在两院均以三分之二多数批准后推翻总统的异议而通过;这不同于英国君主的绝对否决权。文中援引纽约州修正审查委员会的实践,说明附条件的否决权能够付诸实施并制约立法行动,而不赋予行政部门不受限制的阻止权。

制度界限与独立性

委员会让法官参与立法审查,被视为可能威胁司法机关独立职能的做法。讨论提出了偏离纽约模式的两个理由——法官在审查立法时一旦已经表达意见,日后解释法律时可能产生偏见;而与行政部门频繁往来,也可能使他们卷入该行政长官的政治目的。因此,文中主张法官应与其他职业保持分离,尤其应防范行政部门的影响。

这一顾虑属于权力分立论述的更广泛内容。制度安排旨在同时赋予各机构成员宪法上的手段和个人动机,以抵御权力侵越;然而,设计这些保障时不得模糊分配给各部门的职责。因此,该委员会在论述中具有双重意义——它既是经实践检验的立法制衡机制,也是一个警示,表明将司法参与与行政审查结合起来,可能损害公正法律判断所必需的独立性。

公开性与责任归属

纽约州的任命制度则提供了另一项性质不同的对照。任命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包括州长,工作在远离公众视线的私人房间内进行。尽管州长依据含义不明的宪法文字主张自己享有提名权,公众却难以判断他在多大程度上行使了这项权力、他何时遭到他人反对,或某一任命究竟由谁负责。根据文中的说法,这种状况为密谋和勾结留下空间,并削弱了有效的公共责任机制。

拟议的联邦任命程序与这种不透明形成对照——总统负责提名,参议院则审议每项提名,使不同参与者的职责公开。这一比较并非将修正审查委员会说成与任命委员会相同;而是把纽约州的制度安排与联邦方案并置,以考察权力共享和责任不明如何影响问责。合起来看,这些例子表明,州级委员会是一个利弊兼具的先例——其复议权展现了附条件制衡的用处,而职能交织和相关的不透明问题,则进一步凸显了划清制度界限、明确展示责任归属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