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任命委员会
《联邦党人文集》纽约州任命委员会是一个州机构,用来说明规模小、不公开的任命委员会如何模糊公共决策的责任归属。在宪法论证中,该委员会闭门推敲(商议)以及对权限划分的争议,与一项联邦程序形成对比——在该程序下,提名将公开进行,错误选择的责任也更容易归属。
结构与运作方式
委员会由州长和四名参议员组成,这四名成员由州众议院选出。州长声称自己拥有提名权,并有权在票数相同时投决定票。因此,如果委员会意见分歧,州长便可使结果倾向于自己的提名。该安排在形式上将任命权交给一个集体机构,却使州长在实际运作中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然而,委员会的程序并不公开进行。州长与委员会在一间私人房间里开会,不为公众所见;关于这一安排的记述称,出席者至多还有四名成员,有时则仅有两名。这种规模小且隐蔽的环境,比规模更大的立法机构更便于影响参与者,也使公民无法清楚观察人选是如何决定的。
影响力与责任
委员会缺乏透明度,使责任难以厘清。尽管州长声称拥有提名权,但其行使这一权力的范围和方式并不明确,其他成员在何种情况下反对他也同样不清楚。任命不当时,究竟由谁作出决定的不确定性削弱了公众的谴责——责难找不到明确对象,暗中操弄的可能性也依然存在。
论述指出,重要职位上出现过引发丑闻的任命,其中包括各方都承认不当的案例。受到质疑时,州长归咎于委员会成员,而他们则归咎于他的提名。公众无法判断,究竟是谁施加了影响,将重要利益托付给那些被称为显然不合格的人。论述没有列举个别案例,却强调了制度后果——共同掌握权力,使每一位参与者都能够推卸责任。
与拟议联邦程序的对比
拟议的联邦安排明确将提名权交给总统,并要求每项提名都提交参议院。由于参议院是全国立法机关的一个完整部门,预计这一程序会引起公众关注,也会使参与者各自的作用更容易区分。提名不当,责任将归于总统;拒绝合适人选,责任将归于参议院;如果不合格的任命获得批准,双方则将承担程度不同的共同责任。
这种对比表明,核心问题在于问责,而非决策者的单纯人数。委员会规模小,并不能确保有效审查——保密以及对州长所起作用的不确定,使其成员的行为难以评判。相比之下,拟议的程序将行政部门的主动权与立法部门的同意权、公众可见性结合起来,从而使制衡得以发挥作用,而不致抹去责任归属。因此,该委员会是一个现实案例,说明私人集体决策如何削弱公众辨认、批评并最终约束官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