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参议院

《联邦党人文集》

《联邦党人文集》所呈现的纽约州参议院,并非仅仅是一个立法机构,也是一个揭示制度设计如何分配权力并使官员承担责任的案例。它参与选举和任命,在弹劾事务中分享权力,并与州法官一道,在州最高司法机构中发挥作用。这些比较使针对拟议联邦政府集中权力的指控变得复杂——这些文章一再要求读者将每种安排与纽约州已经接受的制度相比较。

选举代表制与地方性

参议院议员由大选区选出,而非由各县分别选出。文章解释说,纽约州宪法规定,州众议院议员由各县选举,参议员则由该州的大选区选出。按文中所述,当时共有四个此类选区,每个选区涵盖两至六个县。这一安排成为论证中的一个例子,用以探讨当投票地点不便前往时,谁能够有效行使投票权。

文章设想,奥尔巴尼是其所在县和选区唯一的投票地点。若如此,奥尔巴尼居民实际上可能成为本地区唯一能够选出州众议院议员和参议员的选民。奥尔巴尼县或萨拉托加县偏远地区、剑桥镇或蒙哥马利县任何地方的选民,或许都不愿前往奥尔巴尼投票。文章作出鲜明比较——如果距离会妨碍人们参与州选举,那么仅凭距离,就不能证明联邦选举特别容易出现投票率低的问题。这个例子将投票机会视为实际条件问题,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

这一比较也为联邦选举规制权作了更广泛的辩护。文章指出,如果批评者认为拟议的联邦选举安排规制权很危险,就必须正视州宪法中已经存在的裁量空间。文章反对在没有实质理由说明两者差异的情况下,把相似的缺漏在一部宪法中视为无害,却在另一部宪法中视为不可容忍。因此,参议院按选区选举的制度将关于联邦权力的抽象争论,转化为对立场是否一致的具体检验。

弹劾与司法权

纽约州参议院被描述为弹劾审判法庭;它与衡平法院院长及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一道,是该州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文章指出,衡平法院院长和法官人数远少于参议员,因此可以如实地说,该州的最终司法权掌握在参议院手中。这一安排被用来反驳那些以严格分离立法权与司法权为由,谴责联邦参议院参与弹劾,却又毫无保留地赞赏纽约州宪法的批评者。

联邦方案将弹劾职能分配给两个立法机构——一个负责提出弹劾,另一个负责审判。文章认为,这种分工既可避免同一批人既是控告者又是裁判者,也可防止任何一院借派系之争迫害他人。定罪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为被控者增添了一层保障。在这一比较中,纽约州的制度并未被说成与联邦拟议制度完全相同;它所证明的是,权力分立这一公认原则允许为特定目的而在一定程度上混合制度职能,而且州制度本身就存在相当程度的职能混合。

任命、保密与责任

在比较联邦任命制度与纽约州任命委员会时,参议院也发挥作用。州任命委员会由州长和四名州参议员组成,后者由州众议院选出。州长主张自己拥有提名权,并且经常行使这一权力;他还拥有决定票。因此,若委员会意见分裂,州长便能扭转局面,确认自己的提名。相比之下,联邦方案规定由总统提名,再由参议院表示同意或拒绝;参议院意见分裂时,任命便无法作出。

这些文章强调的不仅是权力如何分配,也包括权力行使过程是否公开。联邦提名将由整个立法机构的一院审议,相关程序也会成为公众知情的事项。若提名不当,责任归于总统;若参议院否决合适人选,责任归于参议院;若两者共同批准了不明智的任命,双方则在不同程度上负有责任。与此相较,纽约州的小型任命委员会在一间私人房间里推敲,有时除州长外仅有两名成员在场。尽管州长主张拥有提名权一事众所周知,但他行使这一权力的程度和方式,以及他人反对他的情形,都并不清楚。文章指出,这种不确定性削弱了公众的谴责,也给暗中活动留下了空间。

这种对比表明,问责制是一个制度结构问题。公开且分权的任命程序能够辨明相关人员并区分各自的贡献;由少数官员参与的秘密程序,则可能掩盖谁发起、反对或促成了某项决定。进一步比较时,文章指出,联邦方案明确规定总统提名、参议院审议,因此比纽约州含混而隐秘的做法更容易确定责任所在。若总统提名不当,过错在他;若参议院阻挠一项合宜选择,公众可以追究其责任;若双方共同参与了不明智的任命,双方都应承担责备。

制度比较的案例

在这些论点中,纽约州参议院不只是一个地方实例。其选举选区揭示了形式上的投票权在实践中受到的限制;它在弹劾制度中的地位检验了有关权力分立的主张;它参与保密的任命委员会,则揭示了权力集中、程序不透明如何削弱责任追究。这些比较并未抹去州与联邦机构之间的差异,而是要求批评者采用一致的标准——考察每项权力的作用、行使方式,以及公众能否辨明应对其后果负责的官员。

参议院的多种职能也揭示了这些文章反复探讨的一种张力。职能合一或许能为政府提供制衡机制与办事程序,却也可能模糊制度边界;将决策集中于一个小型机构,或许看似便于管理,但保密会使权力影响难以追溯。因此,纽约州参议院使这些论述立足于一部现行宪法,揭示了权力的形式描述与公民实际体验代表制和责任制的具体安排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