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上议院
《联邦党人文集》英国上议院被描述为负责裁决英国下议院发起的弹劾案的英国议院。它在论述中的宪法意义,在于说明立法机关如何分工履行公共问责职责——一个部门提出指控,另一个部门作出裁决,从而使参议院适合作为拟议宪法下的弹劾审判机构。
在弹劾中的作用
论述将弹劾界定为对公职人员行为进行的全国性调查。既然发起调查——也就是提出弹劾——的权力属于一个立法部门,论述便追问,为什么另一个部门不应通过审理案件参与调查。英国的安排提供了先例——英国下议院提出弹劾,英国上议院作出裁决。
这种分工使弹劾成为立法机关对行政官员的约束,而不是将指控与裁决混为一体的行为。因此,英国上议院被提及,不只是作为第二议院,更是作为两阶段程序中的裁决机构。论述指出,若干州宪法也遵循了英国先例,这使这种安排的意义超越了单一的外国范例。
参议院的范例
英国的职能分工影响了拟议中的参议院作为弹劾审判机构的作用。论述为参议院参与弹劾辩护,认为这是对另一个立法部门提出指控权力的补充——全国代表发起调查,另一议院则作出裁决。这种制度分工旨在使问责成为可能,同时避免由同一方掌握指控与裁决权。
审判机构的选择也取决于这项任务的性质。弹劾关系到官员的政治声誉和公共地位,而那些在公共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人物,本身可能就是强大派系的领袖或工具。因此,合适的审判机构既需要庄严性,也需要独立性。拟议中由参议院担任这一机构,使其能够在被指控者与检控此案的代表之间保持公正;英国上议院则有助于确立由另一个议院承担裁决职责的历史逻辑。
宪法意义
这一比较将弹劾呈现为立法机关对行政官员实施的一种制衡,同时强调调查的两项职能应由不同机构分别承担。英国上议院体现了这种安排中负责裁决的一方;英国下议院体现了负责发起的一方。在宪法论述中,这一先例支持参议院在拟议制度中的地位,并说明第二议院如何在不成为最初提出指控的机构的情况下,参与公共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