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故意原则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转移故意原则通过一宗非同寻常的起诉得到呈现——阿拉巴马州援引该原则,寻求对赫伯特·理查森判处死刑,尽管他无意杀害任何人。尽管法定要求规定,只有故意杀人的案件才可判处死刑,这一理论仍使一宗严重而鲁莽的爆炸案成为可判处死刑的案件,因此,该原则成为一场争议的核心——州政府必须证明什么,才能将一个人判处死刑。
法定要求与州方理论
阿拉巴马州的死刑法规定,谋杀罪要符合判处死刑的条件,必须是故意杀人。在赫伯特·理查森一案中,叙述强调,他无意杀害被炸弹炸伤的孩子;更广泛地说,他无意杀害任何人。尽管如此,州方仍提出了书中所称的前所未有的转移故意理论,以使该罪行成为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证据叙述了检方采取的做法及其利害关系,但没有提出一般性的测试标准,也没有解释该原则在其他案件中的运作方式;该原则在此案中的意义,在于试图弥合成文法的故意要件与所呈现事实之间的差距。
有人建议理查森否认罪责,但他最终辩称,这次爆炸构成的是鲁莽杀人,而非死刑谋杀。这个区分直接关系到刑罚——鲁莽杀人可能被判终身监禁,但不会被判死刑。因此,争议并不只是如何描述这一行为。它决定了州政府能否请求陪审团判处死刑,而叙述清楚表明,理查森无意杀害任何人。
在赫伯特·理查森案中的适用
爆炸炸伤了一名儿童,也使受害者家人中的一些成员留下了长期健康问题。警方在理查森的汽车和前院发现管材及其他制弹材料后,很快将他逮捕。检方寻求死刑,将他描绘成邪恶之人,而不是悲剧性地误入歧途、行事鲁莽之人。检方还强调他与来自纽约市的黑人穆斯林团体有所交往,并主张他不配得到宽恕。
案情使人们更加关注——为何此案被作为死刑案件处理。受害者是贫困的黑人,书中指出,这类案件通常不会作为死刑案件起诉。然而,理查森是北方人,也是外来者,执法官员似乎将这次爆炸视为不同于较常见家庭暴力的威胁。检方排除了该县所有黑人候选陪审员;该县黑人占百分之二十八,最终审理此案的陪审团全由白人组成。这些细节并不能确立该原则的法律要件,但将这一前所未有的用法置于一场谴责声高涨、黑人被排除在陪审团之外的起诉之中。
审判与后果
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没有提交任何有关理查森成长背景、军旅经历、战争创伤、他与受害者关系或他对受害者女友痴迷的证据。当时,阿拉巴马州法律将法院指定律师庭外准备工作的报酬上限定为一千美元,而该律师几乎没有花时间准备。审判仅持续一天多一点;法官判处理查森死刑。
宣判后,律师告诉理查森,他看不出有任何上诉理由,并称这场审判大致已算是理查森所能指望的最公平审判。理查森提醒他,自己被判了死刑;尽管上诉成功的希望渺茫,他仍想上诉。他的律师没有提交辩护陈词。因此,关于转移故意理论的叙述呈现出这样一种情形——州方使案件符合死刑资格的做法受到质疑,而辩方既没有对该理论提出充分论证的挑战,也没有实质性地呈现理查森的背景。书中将这种情况并置,视为围绕这项死刑判决的不公的一部分;州方自己的理论必须将一宗杀人案认定为故意杀人,才能为判处死刑开辟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