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dy披露规则
正义的慈悲:美国司法中的苦难与救赎布雷迪披露规则要求控方披露有利于辩方的证据,包括有助于质疑控方证人可信度的信息。在沃尔特·麦克米伦案中,这项规则使一批医疗记录和警方录音具有了法律意义;这些材料从未交到麦克米伦的审判律师手中——在审判前,拉尔夫·迈尔斯曾多次否认自己知道这起谋杀案或麦克米伦涉案,并描述了有人施压要他作出相反证词。后来披露这些材料,进一步支持了迈尔斯的翻供,也揭示了州方掌握的证据与向辩方出示的证据之间存在多大差距。
规则的要求
这项规则涵盖的,不只是能够直接证明无罪的证据。按照文中的说明,检察官必须披露无罪证据,或可能帮助辩方弹劾证人的材料。这两种作用可能相互重叠——先前否认知晓犯罪的陈述可能削弱一项指控;而证人曾遭威胁或施压的证据,也可能使辩方有理由质疑该指控是否可靠。
这项义务使证据披露成为有意义的对抗式审判的必要条件。州方可能掌握辩方无法自行找到的信息,尤其是当这些信息保存在警方档案或医疗记录中时。如果有利材料遭到扣留,辩方就只能在缺少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对控方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改变人们对证人的理解,或对所指控犯罪的还原方式。
麦克米伦案中被扣留的记录
在定罪后听证会上,辩方出示证据表明,在麦克米伦最初受审之前,迈尔斯曾向临床医生谈及另一起谋杀案,也谈及警方和律师向他施压、要求他作出特定说法。他描述说,如果不按调查人员的要求作证,就会被送上电椅。另一名临床医生作证称,迈尔斯曾表示自己没有实施该罪行,而且遭到当地当局威胁和骚扰,被逼认罪。
这些陈述的时间点很重要——它们早于审判,并记载在医疗记录中。因此,这些说法并非迈尔斯撤回指控后才编造出来的事后解释。辩方主张,这些记录既支持了翻供,也应当依披露规则提供给麦克米伦的审判律师。
与此相关的最有力证据来自警方审讯录音。录音带中,迈尔斯反复表示自己对朗达·莫里森谋杀案或沃尔特·麦克米伦一无所知。录音还记录了警员对他的威胁,以及他不愿牵连一名无辜者的态度。这些录音与他在审判中的证词相矛盾,并支持了他在听证会上所作的陈述,即他没有任何信息能将麦克米伦与这起杀人案联系起来。
这些录音也对控方关于现有记录的描述提出了质疑。州方曾声称迈尔斯只作过两份陈述。事实上,他至少还向警方作过六份陈述,其中许多都与他后来所作的、称自己不知道麦克米伦涉案情况的证词一致。这些陈述经过打字整理,有利于辩方,却没有披露给麦克米伦的律师,尽管规则要求披露。
检验控方案情
披露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迈尔斯在州方的案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听证会上的证据将他的指控与有记录在案的早先否认及遭受施压的说法并列,使法庭不仅能够评估他是否已经翻供,也能够判断这次翻供是否与他审判前作出的陈述相符。录音带记录了他的原话和审讯过程,因此这场争议不必仅仅依靠各方对当时情形的不同说法来判断。
听证会上,其他证人也描述了迈尔斯告诉他们自己正受到压力、被要求作伪证。一名曾遭迈尔斯在另一起谋杀案中诬告的男子作证称,迈尔斯说他和凯伦·凯利商量过要把那起罪行栽到麦克米伦头上。另一名曾经与迈尔斯同在看守所的囚犯说,迈尔斯不认识麦克米伦,也不了解莫里森谋杀案,而且正受到警方施压。这些说法为记录和录音增添了佐证,而未披露的材料则表明,辩方被剥夺了检验迈尔斯原始证词所需的证据。
听证会还审查了这些被扣留的证据在审判中可能意味着什么。麦克米伦的审判律师布鲁斯·博因顿和J·L·切斯纳特作证谈到,如果州方交出被隐瞒的材料,他们本可以为争取无罪判决做多少工作。辩方陈述完毕后,州方没有提出反驳。法官要求双方提交关于适当裁决的书面意见,让双方有进一步机会说明这些证据的重要性。
意义与局限
在本案中,布雷迪披露规则揭示的问题并非单纯的技术性疏漏。未披露的记录和陈述关系到那名证人的可靠性,而正是他的指控帮助维持了对麦克米伦的定罪。由于这些材料缺失,审判辩方未能获得可能在最关键时刻质疑控方说法的证据。
为期三天的听证会确认了这些材料在证据方面的重要性,并为法庭考虑麦克米伦的定罪能否维持提供了依据。辩方希望最终裁决能使他获释,但文中对听证会结尾的记述仍停留在程序层面,而非最终结果——州方未提出反驳后,法官要求双方提交书面意见。这项规则在此案中的力量,体现在迫使州方为辩方从未获准看到的材料作出交代,也体现在揭示披露义务如何决定陪审团听到的是对证据的完整交锋,还是控方选择呈现的单方面版本。
